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2月26日。

二、申报途径

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左安门西街17号),联系电话:********。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内容

参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1)进行自评,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1-2)。其中,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3)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请于申报时间内将《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报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

四、申报要求

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1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1-2.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3.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东城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2月 17 日

附件1-1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

名称

单位

性质

单位

地址

邮政

编码

******

消防安全

责任人

XXXXXX

******78

消防安全

管理人

XXXXXX

******78

消防安全归口

管理职能部门

□专职□兼职

消防管理人员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我单位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第条第款条件。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根据《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第条条件,经我单位自我评估,我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单位(章):

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消防部门

经办人

意见

经核实,该单位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第条第款条件。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入监管范围。且该单位符合《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第条,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消防部门

审核

意见

同意列管。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栏,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填写主要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副职担任,也可单独设置或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3.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如保卫处(科)、安全处(科)等。


附件1-2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单一产权建筑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承租、承包或者受托经营的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申报备案。

(二)一幢建筑物中有两个以上的产权单位,各自产权部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由各方确定的统一管理单位申报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或地区消防部门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报市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七)位于同一区域的多栋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由同一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附件1-3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商场和占地面积超过*****平方米的综合性市场;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礼堂和其他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单馆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展览馆;寄宿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固定座位数超过*****个的体育场或固定座位数超过5000个的体育馆;客房数超过200间的宾馆、饭店;日接待门诊2000人次或住院床位300张以上的医院;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单位:单座容积超过*****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液化烃和液化石油气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储罐;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总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乙类厂房;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平方米的石化单位;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甲乙类化学危险品且存量在10吨以上工业企业。

三、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地下空间。

四、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国家级、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六、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

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八、铁路、交通、民航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说明:

1.同一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要独立申请备案;

2.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3.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报市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火灾高危单位 消防安全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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