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安吉县投诉处理决定书-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湖州市安吉县投诉处理决定书-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湖州市安吉县投诉处理决定书-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一、项目编号:LNCG2022-013

二、项目名称:安吉县新建第四初中厨房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12号6层           

被投诉人:安吉县教育保障中心、浙江龙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吉县昌硕街道齐云路233号、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递铺中路445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新丰村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安吉县教育保障中心安吉县昌硕街道齐云路233号
       


四、基本情况

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对安吉县教育保障中心、浙江龙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安吉县新建第四初中厨房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NCG2022-013)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12月26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其中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农残降解机为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制造农残降解机的资格和能力,所以该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真实的,无效的,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以上农残降解机生产制造厂家为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制造加工企业如果想要生产这种产品,该企业必须事先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经信用中国查询(附截图)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本没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国家有明确规定,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允许生产制造经营,也不允许生产制造该产品,也不允许出厂,更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更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中国查询截图:(略)
法律依据: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截图,略)
投诉事项2: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其中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中灭火系统为苏州顺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本不具备生产制灭火系统的资格和能力,所以该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真实的,无效的,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以上序号灭火系统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要想生产制造这个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制造行业强制产品CCC认证证书方可生产制造,否则就是违法生产,就不允许生产、制造,更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也不允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附截图)苏州顺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根本没有灭火系统的CCC强制认证证书。
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略)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修订):(截图,略)
法律依据: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截图,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为不合格、不合法,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故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并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1安吉县教育保障中心、被投诉人2浙江龙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
1.根据对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调查,该企业确系中小企业,且该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厨房设备、环保设备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许可。(截图,略)
2.针对质疑投诉商所认定的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事,我公司通过调查所得结果为: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农残降解机功能为针对学校厨房中含有的农药成分进行降解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药不属于消毒类产品,故农残降解机不属于消毒类产品,无需获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1: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消毒类产品,不属于上述农药范畴。(截图,略)
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
1.根据消防产品信息查询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认证平台查询结果显示:苏州顺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认证注册的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属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事实依据:(截图,略)
1.根据2019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的公告》内容及附件查询得知,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已取消强制认证。
法律依据:(截图,略)
(三)相关供应商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辩
(截图,略)对比两者定义,因此,我司产品“农残降解机”不属于消毒类产品。
另,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项目清单中的“农残降解机”主要功能是用在厨房粗加工降解农药残留,并不适用质疑单位所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其次,我司2017年注册经营之初专门咨询工商、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得到的正面的答复均为不需要相关生产许可证,只要我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内容即可。详见我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倒数第六行)。(截图,略)
我司生产经营遵纪守法,且自有知识产权(商标和专利)详见附件,“沈阳鲁宝新厨具有限公司”属于消毒产品概念不清,生搬硬套,严重侵犯我司商业信誉之外,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我司保留相关进一步追究侵犯我司声誉权利,以儆效尤!(截图,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处理依据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LNCG2022-013),浙江龙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安吉县教育保障中心委托,于2022年11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12月13日开展本项目的评审,并于2022年12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
2.投诉人系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系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浙江龙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后于12月21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函。2022年12月26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本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详见《中小企业声明函》);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形式投标,禁止转包。”
(2)“第二章 招标需求”中“二、技术要求”:

13 农残降解机 农残降解仪(主机+控制器)
1、功能:采用电击打开水分子的纯物理方式降解农药;生产厂家须提供产品安全性证明:无添加(不添加任何化学物质,利用自然氧化原理)、无残留(纯氧作用,柔和,无公害、对环境无害)。
2、进水温度:常温;
3、进/出水管尺寸:3/4,1inch;或 4 分/6 分;
4、主体材质:304 不锈钢 1.5-2mm(正负偏差不超过5%);
5、降解指数:达到国家标准以上,按企业标准;
6、认证:用电安全认证(内置设备的认证);
7、功率:不高于1500 瓦;
8、水处理材料无二次污染的风险,无需更换;
9、适用蔬菜量:100-200KG,每种蔬菜浸泡5-10分钟;
★10、提供具有国家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1)用电安全检测报告;
★11、提供具有国家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2)极端实验:载药农药残留检测。
规格:主机约300*390*600mm
40 灭火系统 厨房专用灭火系统(双瓶组)
1、灭火系统应对厨房内的明火区域有扑灭及抑制能力,保护煮食炉具。灭火系统亦应有保护炉具上的通风系统连油烟罩及隔油网能力,该设备启动方式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应急启动功能。该系统应能够对第一失火灾区作出紧急反应,以防止火势扩散,造成更大灾害。
2、具有消防自动断电功能。所投灭火装置具有一体式声光报警功能,内部和外部音响器件的声压级应分别在 65dB 和85dB以上,115dB 以下。
3、所投产品重要配件:
1)雾化喷嘴依据 GB/T 5121.1-2008 标准检测,其中铜含量≥58.5%,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 标志的检验报告扫描件。
2)主控板通过 GB/T 2423.1-2008 低温试验及 IPX4 防水试验的检测标准(须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 CNAS 标志的检验报告扫描件)
3)灭火系统药剂瓶通过 GB/T2423.1-2008,GB/T2423.2-2008 高温、低温的检测报告(-40℃-200℃表面无明显变化)
4)灭火系统控制箱通过 GB/T*****-2012 盐雾腐蚀的检测报告(须提证书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 标志的检验报告扫描件)
5)钢丝绳依据 GB/T 8358-2014《钢丝绳实际破断拉力测定方法》,检测结果钢丝绳破断拉力≥1800N(须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 标志的检验报告扫描件)
6)灭火装置控制盘通过脉冲磁场抗扰度检测依据 GB/T*****.9-2011、直流电源输入端口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检测依据 GB/T*****.29-2006, 检测全部合格。(须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 CMA 和 CNAS 标志的检验报告扫描件)。
7)灭火装置控制盘通过 GB/T 2423.2-2008、GB/T 2423.1-2008 低温高温试验及耐电压、绝缘电阻试验的检测报告。(须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验报告扫描件)
8)厨房灭火装置一体式声光报警须具有 GB/T2423.1-2008、GB/T2423.2-2008、GB/T2423.3-2016、GB*****-2005 的检测依据。(须提供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标志的检验报告扫描件)。
规格:双泵
4.本项目相关供应商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部分如下:


5.2023年1月30日,本机关向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求其协助确认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同日,本机关向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求其协助确认苏州顺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2023年2月10日,本机关收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的书面回函,该局答复: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工业企业且符合微型企业标准,故认定该企业为微型企业。2023年2月11日,本机关收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的书面回函,该局答复:根据苏州康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2021年12月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显示,符合建筑行业的小型企业标准。该局同时向本机关邮寄了苏州康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苏州市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
6.《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划型标准为:“(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7.2023年2月8日,本机关向投诉人邮寄《告知函》一份,告知内容为:“本机关于2023年1月28日向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求其协助确认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向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求其协助确认苏州顺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工业行业的中小企业,要求其于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本机关向相关部门发出相关文书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的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2、处理结果:(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采购标准。采购人对拟采购标的产品有特定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条件中未要求投标人就投诉事项1涉及的“农残降解机”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要求投标人就投诉事项2涉及的“灭火系统”提供“全国制造行业强制产品CCC认证证书”。《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苏州顺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全国制造行业强制产品CCC认证证书”,与相关供应商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无关、与相关供应商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无关。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已经认定浙江本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行业的微型企业。从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书面答复及材料判断,苏州康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符合工业行业的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目前无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虚假。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安吉县教育保障中心、浙江龙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安吉县新建第四初中厨房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NCG2022-013)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2月2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安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虹
3、联系电话: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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