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龙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公告

关于受理龙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建住〔2022〕13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龙海市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规发〔2021〕2号)、《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22〕8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服务群众住房保障工作,我区将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方式

申请对象可自行登录闽政通APP搜索“公租房”申请、下载公租房APP注册申请或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详见操作指南)。

二、申请所需材料

1、漳州市龙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含承诺及授权声明)、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声明:(可在公租房App资料下载栏中下载或到所在社区领取)

2、参与申请的家庭各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

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

3、申请租金补贴的,需提供龙海区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单复印件;

5、属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及在我区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三、保障申请条件

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准入条件:

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请人,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龙海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家庭(即: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

3.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龙海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年满30周岁以上;

3.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即: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认定);

4.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其他说明

1.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龙海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限制。

2.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

3.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4.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5.无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五、租金补贴发放及公租房配租规则

1、申请租金补贴保障的,按照年度受理并给予发放补贴,补贴发放到位后,需继续申请下一年度租金补贴或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应重新提交材料申请。

2、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的,按照租房系统登记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度6月30日为同一批次,当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为同一批次(如: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含当日)前申请的对象同为第一批次),届时将对同一批次经审核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摇号确定轮候顺序,待该轮轮候顺序号清零后,再开展下一轮摇号。

3、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属于同一批次的,按以下顺序优先配租:

(1)城镇特困人员或低保残疾家庭:

(2)低保家庭:

(3)残疾、优抚对象、计生特殊家庭、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及在我区工作的全国(省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被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保障条件的);

(4)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

属同一批次,同一层次优先配租资格的,通过抽签确定轮候顺序。

六、违规处理

请各申请家庭在申请时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将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龙海市保障性住房回购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规发〔2021〕2号)《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2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罚并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得再享受我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七、其他事项

1、若有政策调整再根据新政策及时调整公布。

2、组织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摇号轮候和选房方案具体事项另行公布。

附件:

1、龙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填报指南

2、漳州市龙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家庭收入、婚姻状况声明

咨询电话:

龙海区住房保障办:0596-*******

漳州市龙海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房 租赁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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