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征集《汉滨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草…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征集《汉滨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对《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进行了修订,现面向汉滨辖区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口示范区)社会公众征求对新修订的《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有意见建议请到我局(育才路141号一楼办证大厅)提交意见书,联系电话:0915-*******,截止日期2023年3月24日17时。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2月22日
安康市汉滨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汉滨区(包括高新区)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最小单元规划上限。,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待有指标后,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办证”的原则办理。农村及未规划最小单元的社区参照执行。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对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单元内综合考虑满足消费者需求和零售点间距等因素。
第十条依据汉滨区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区政府驻地所在地城市建设区域)、集镇(城区市场以外各建制镇政府驻地及周边居民聚居区域或其它已形成集市的商业集散地)、农村(城市建设区域、乡镇区域以外的行政村)、特殊区域四种一级市场单元。
按照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一级市场单元划分若干个二级市场单元。
根据地理位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因素,每个二级市场单元再细分为若干个三级市场单元。
第十一条城区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方式为,以城区为一级市场单元,城区四个办事处和高新区为二级单元,将根据道路情况在二级单元内规划封闭的三级市场单元,针对三级单元依据单元内零售户年度卷烟消费量和上年度城区户均订购量计算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城区未规划三级单元的区域按照农村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要求进行布局。同时,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城区新增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
上年度市场需求满足率=订单满足率*50%+城区市场净化率*50%(并结合市场调研,把年末市场需求调研情况作为参考调整依据)
城区上年卷烟消费总量=城区上年卷烟销售量+(1-上年度市场需求满足率)*城区上年卷烟销售量
三级单元年卷烟消费量=城区上年卷烟消费总量/城区常住人口数量*该三级单元常住人口数量
三级单元规划零售点数量=三级单元年卷烟消费量/上年度陕西省城区户均订购量
第十二条 集镇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方式为,以集镇划分单元,参照全区集镇常住人口、户均订购量和集镇特征进行分类,将恒口镇、五里镇作为Ⅰ级集镇,将大河镇、洪山镇、瀛湖镇等其它22个集镇作为Ⅱ级集镇。
Ⅰ级集镇(恒口镇、五里镇)中,核心街区依据中心区域订购总量和户均订购比计算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边远区域和Ⅱ级集镇不再继续划分单元,以农村市场单元作为参照,并结合当地消费便利和销售情况增设零售点,集镇新增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
Ⅰ级集镇规划零售点数量=核心街区订购总量/上年度陕西省集镇户均订购量*中心区域客户户均订购与全区户均订购比)
第十三条农村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方式为,以农村为一级市场单元,集镇辖区行政村为二级市场单元,每个行政村或农村社区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无零售点布局的行政村可以在不受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设立1个零售点,非农村聚居地(聚居户数达到100户以上)、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区域不予增设。农村新增零售点距离在50米以上。
第十四条特殊区域单元采取“一区一策”: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按照“一区一证”设置零售点。
(二)县级以上汽车站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铁、火车站单层候车室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广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机场候机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行政村移民安置点,按200户(套)内规划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集贸市场按照每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六)经营面积在6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和800平以
上的超市,不受本布局市场单元格设定的数量和距离限制,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大型商业综合体,场内经营者3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场内经营者300户以上的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邻近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附属建筑(商业街、步行街、广场等)按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总量控制。
第十六条 残疾人(不包括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智力缺陷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役军人、军烈属(仅包含直系亲属)、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或返贫户)等经营主体,不符合最小单元内零售点设置上限和距离标准提出照顾申请的提交法定证明后,并经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许可证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予以办理,具体实施见附件《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审批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参照《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审批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A类对象执行。
第三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9.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书报亭、电话亭、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4.主营业务与烟酒副食品无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建材、调味品、水产、干货、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家电、建筑装潢、广告装饰、车辆销售及维修、农资、美容美发、摄影、服装缝纫、化妆品、电器、计生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屋中介、婴幼儿用品、文体用品、打字复印、香蜡纸张、快递网点、彩票、餐饮、娱乐等。
5.无独立经营烟酒副食场所的酒店。
6.中小学周边以文体用具经营为主,或者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的;
7.无门头招牌或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的;
8.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9.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0.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11.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2.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幼学校校内及距离中小幼学校学生出入通道两侧或对向距离不足50米的经营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称“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测量点为经营场所的最近点,测量误差允许值为±1%)。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经营场所内相通的配套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如办公室、财务室、机房、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经营场所内商品的仓储场所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不计算在经营面积内。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相互干扰。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幼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普通幼儿园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延续。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10日起印发的《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
安康市汉滨区烟草专卖局
审批特殊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汉政办发〔2021〕31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规划),落实特殊群体照顾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予以照顾的特殊群体的范围:
(一)残疾人(不包括有严重精神类疾病或智力缺陷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退役军人、军烈属(仅包括直系亲属);
(三)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或返贫户);
第三条照顾办证适当放宽标准的范围是:仅限于受《规划》最小单元格数量和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的影响,其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得放宽。
第四条其他不得放宽的情形:
(一)经实地勘验后,有《规划》第三章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的;
(二)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记录在案或被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过的社会特殊群体不得放宽办证条件;
(三)特殊群体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能适用一次,申请第二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一般申请人处理;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特殊群体照顾办证,除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外,不接受委托代理人申请。应由特殊群体本人提出照顾申请亦是本人真实意愿表达,并承诺该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由本人或者已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其他家庭成员协助自主经营。
第六条申请照顾办理的特殊群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我局下发的《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信息采集登记表》;
(四)特殊群体证明相关资料;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七条特殊群体的申请资料由证照管理员受理。申请人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等原因,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照管理员受理申请时,应当通过电话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审查
第八条军烈属的资格审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提交申请之日算起);
(二)申请人为汉滨区户籍;
(三)无犯罪、失信记录。
第九条退役军人的资格审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提交申请之日算起);
(二)申请人为汉滨区户籍;
(三)退役后政府未安置工作或经政府安置工作后,因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
(四)无犯罪、失信记录。
第十条残疾人的资格审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提交申请之日算起);
(二)申请人为汉滨区户籍;
(三)残疾人证;
(四)无犯罪、失信记录。
第十一条社会弱势群体的资格审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提交申请之日算起);
(二)申请人为汉滨区户籍;
(三)低收入证明;
(四)无犯罪、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证照管理员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3日内补正材料。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三条特殊群体照顾办理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不受最小单元格总量控制和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其他办理条件不予放宽。
第十四条为充分实施卷烟零售点数量管理,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特殊群体分为A、B两类,特殊群体A类对象为:军烈属;B类对象为:残疾人类特殊群体、退役军人特殊群体、社会弱势群体(无收入或返贫户)。B类对象受照顾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辖区许可证总量2%为上限,达到数量上限时,停止照顾办理并参照《规划》第六条执行。照顾办理数量每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特殊群体的照顾办证,应当阳光公开、公平公正,对拟作出准予许可的特殊群体,要通过网络信息和公示栏,作出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暂停办理,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束后,再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照顾办证人员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管,对以特殊群体名义办证后,实际经营人既不是特殊群体本人,也不是特殊群体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应当认定为假借特殊群体名义办理许可证,对于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撤销并收回许可证,且对申请人将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申请人和实际经营人纳入信用监管“黑名单”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特殊群体办证信息应当及时通报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残联等相关管理机关进行核对,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特殊群体照顾办证后,应守法守规示范经营,如被相关行政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后,将不予延续受照顾办理的许可证。
五 附则
第十九条 特殊群体受照顾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特殊群体照顾办证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会议原则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组长随时召集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公示30日后实施。
特殊群体新办照顾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字号名称 | |||
经营地址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群体类型 | £残疾人 £军烈属 £退役军人 | 证件名称及编号 | ||
申请理由 | ||||
申请人承诺: 以上信息经本人核对,确认无误。本申请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文件、证件、有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果申请过程中存在虚假、欺骗等不法行为,本申请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印章): 年 月 日 | ||||
证件管理员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稽查网格长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会议研究 决定 | 签章: 年 月 日 |
低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村)居民______性别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职业_____身体状况(有无劳动能力)_____家庭年总收入_____元,人均_____元,以经营商店为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申请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证明中的内容真实性由我单位负责,如因证明内容真实性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社区(村)居委会(盖章):
经办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汉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单元划分明细表 | ||||
一级网格 | 二级网格 | 三级网格 | 行政区域 | 现有零售户数 |
城区 | 新城办 | 教场东 | 东到金州南路—西到大桥路—南到巴山中路—北到兴安中路 | 6 |
市政府 | 东到香溪路—西到大桥路—南到育才中路—北到巴山中路 | 48 | ||
金州国际城 | 东到香溪路—西到大桥路—南到南环西路—北到育才中路 | 15 | ||
满意建材 | 东到香溪路—西到环城南路—南到环城南路—北到南环西路 | 7 | ||
南门社区 | 东到文昌南路—西到香溪路—南到环城南路—北到南环路 | 17 | ||
安师附小 | 东到文昌路—西到香溪路—南到南环路—北到育才东路 | 25 | ||
安康中学 | 东到文昌路—西到香溪路—南到育才东路—北到巴山中路 | 14 | ||
双堤社区 | 东到解放路-西到金州北路-北到兴安东路-南到巴山东路 | 37 | ||
静宁社区 | 东到东堤内环路-西到解放路-北到兴安东路-南到巴山东路 | 32 | ||
新铺社区 | 东到高井路—西到文昌路—南到双喜岭路—北到巴山东路 | 23 | ||
长兴金座 | 东到高井路—西到文昌路—南到南平路—北到双喜岭路 | 2 | ||
兴华名城 | 东到高井路—西到文昌路—南到环城南路—北到南平路 | 24 | ||
石板街区 | 东到泸康大道—西到高井路—南到环城南路—北到南平路 | 42 | ||
城市风景 | 东到泸康大道—西到高井路—南到南平路—北到双喜岭路 | 20 | ||
江南一品南郡 | 东到泸康大道—西到高井路—南到双喜岭路—北到巴山东路 | 4 | ||
江南一品 | 东到双喜岭路—西到泸康大道—南到双喜岭路—北到巴山东路 | 27 | ||
政务大厅 | 东到翠屏路—西到泸康大道—南到南平路—北到双喜岭路 | 12 | ||
吾悦广场 | 东到翠屏路—西到泸康大道—南到环城南路—北到南平路 | 1 | ||
枣园社区 | 南到环城南路—西到双喜岭路、翠屏路—南到环城南路—北到巴山东路 | 14 | ||
心石社区 | 西到东救生堤路-东到防洪渠堤坝-北到汉江-南到巴山东路 | 38 | ||
白庙社区 | 西到防洪渠堤坝-东到黄洋河大桥-北到汉江-南到巴山东路 | 6 | ||
香溪广场 | 西到香溪景区路(香溪广场)-东到陈家沟进村路-北到环城南路-南到十天高速 | 11 | ||
诚鹏机电城 | 西到陈家沟进村路-东到十天高速匝道-北到环城南路-南到十天高速 | 28 | ||
体育场 | 西到东外环路-东到东救生堤路-北到汉江-南到巴山东路 | 27 | ||
教场西北 | 东到大桥路--西到西堤--北到江边--南到兴安西路 | 25 | ||
教场西南 | 东到大桥路--西到西堤--北到兴安西路--南到巴山西路 | 55 | ||
安火社区 | 东到大桥路--西到果园路--北到巴山西路-南到育才西路 | 7 | ||
陵园 | 东到大桥路--西到南环西路--北到育才西路-南到南环西路 | 16 | ||
果园社区 | 东到果园路—西到三桥市场—北到巴山西路—南到育才西路 | 43 | ||
西坝社区 | 东到西堤--西到三桥--北到江边-南到巴山西路 | 31 | ||
滨江尚城 | 东到三桥--西到水电厂--北到江边--南到瀛湖路 | 7 | ||
金川村 | 东到香溪大道--西到老火葬场盘山路--北到南环西路、育才西路--南到十天高速 | 34 | ||
老城办 | 西大社区 | 东到金州北路—西到大桥路—南到西大街—北到东堤内环路 | 15 | |
培新小学 | 北到西大街—西到大桥路—南到培新街—金州北路 | 13 | ||
江华城 | 北到培新街—西到大桥路—南到兴安路—金州北路 | 1 | ||
大北社区 | 东到小北街—西到金州北路—南到安悦街—北到内环 | 32 | ||
五星社区 | 东到鼓楼街—西到金州北路—南到五星街—北到安悦街 | 5 | ||
东关社区 | 东到东堤内环路(朝阳门)—西到小北街—南到东正街—北到东堤内环路 | 42 | ||
清真南寺 | 北到东正街—南到鼓楼西街—西到金州北路—东到东堤内环路 | 15 | ||
长兴国际 | 北到鼓楼西街—南到兴安西路—西到金州北路—东到东堤内环路 | 15 | ||
兴安路社区 | 东到鼓楼街—西到金州路—南到兴安中路—北到五星街 | 38 | ||
高新 | 车管所 | 北到北环线-西到秦岭大道-南到316国道-东到高新区东边界(不包含徐岭区域) | 59 | |
天贸城 | 北到北环线-西到付家河-南到316国道-东到秦岭大道、316国道 | 27 | ||
中心区 | 北到创新路-西到秦岭大道-南到安康大道-安阳铁路线 | 118 | ||
飞地经济区 | 北到锦园路(向西在建)-西到东五路(三元宫村)-南到316国道-东到二飞路(傅家河) | 58 | ||
建民 | 建民四档 | 北到316国道-西到冉家河-南到月河-东到安康西高速匝道 | 89 | |
黄沟张岭 | 北到316国道-西到安阳铁路线-南到安康大道-东到黄沟路 | 114 | ||
七里沟长春 | 北到安康大道-西到安康西高速匝道-南到长春路 | 61 | ||
江北 | 晏台市场 | 东到进站路--西到安恒路--北到襄渝线--南到江北大道 | 89 | |
张沟桥 | 东到张沟桥--西到进站路--北到襄渝线--南到江北大道 | 32 | ||
汉城国际 | 东到汉城东路--西到大桥头至安恒路口--北到江北大道--南到汉江边 | 17 | ||
江北中学 | 东到中渡路--西到汉城东路--北到江北大道--南到汉江边 | 7 | ||
汉江大剧院 | 东到关周路--西到中渡路--北到江北大道--南到汉江边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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