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内蒙古柳色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路桥华世纪村C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永华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第三十中学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全胜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迅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ABC号楼3单元1816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投诉人内蒙古柳色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呼和浩特市第三十中学采购LED显示屏及配套设备”(项目编号:HHHTSZC-JJDD-2022-*****)网上询价过程中,认为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一、关于拟成交供应商内蒙古迅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控公司)提供的产品部分参数不能满足询价文件技术参数投诉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网上询价。电子卖场中已上架的货物类商品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公开发起线上电子化交易活动,询价结束后以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卖场供应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有效材料、做出诚信交易和服从监督管理的承诺,并履行以下职责:(二)严格遵守电子卖场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严格按照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公告要求,做出全部实质性响应及合理报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价即视同承诺可向采购人提供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的商品。”依据以上规定,电子卖场网上询价项目对于技术参数采用“报价承诺制”,即在报价的同时承诺完全响应全部技术参数。
本案中,迅控公司按照网上询价公告的要求提出报价,且报价最 低,并承诺完全响应技术参数,因此,投诉人提出的产品参数不属于本局的审查范围。
二、关于投诉人要求公示CCC中国强制认证和检测报告的投诉请求。
首先,该项目询价公告中商务需求部分载明:“为了保证所采购LED屏显示系统及配套的集成施工及售后服务质量,报价供应商须满足和同意以下条件:1、所投产品必须提供CCC中国强制认证和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参数证明材料,按生产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提供各项售后服务(签订合同时提供)。”根据以上规定,要求提供CCC中国强制认证和检测报告、合格证书的时间为签订合同时,在投标报价阶段并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因此,在报价阶段,迅控公司没有上传相关参数佐证材料不违反询价公告的规定。
其次,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第三十中学向本局提供了《网上询价采购合同》及中标产品生产厂商深圳博邦诚光电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环境管理体系ISO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安全管理体系ISO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局认为:
本项目询价过程及成交结果不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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