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西路12号联东U谷福州物联网产业园6A号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金东

被投诉人1:呼和浩特广播电视台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七路传媒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雪梅

被投诉人2: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闫文胜

相关供应商:中恒华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中星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2组织的“传媒大厦外墙修缮(三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SZC-CS-********-2)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认为磋商文件及磋商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由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涉及专业问题,2023年1月6日,本局邀请三位专家对于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专家认为:一是关于业绩方面,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本项目包含传媒大厦外立面拆除、装修、亮化等工程,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内容金额及工程量所占比重,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类或相类似的业绩标准;二是关于资质方面,根据采购人所述,本次幕墙改造面积为*****.07平方米,总预算金额为1397万元,因此,本工程资质条件应设定为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和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是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可以证实,项目经理王国庆在参加本项目时,之前担任项目经理的敖汉旗幼儿园教室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项目经理可认定为无在建工程。另查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的建筑幕墙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单体建筑幕墙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本局认为:

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及已查明的事实,投诉人提出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投诉事由成立,提出的第三项投诉事由不成立。由于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且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呼财购决2号.pdf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