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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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0625-*****F42(2022CG0068)

二、项目名称:浙江音乐学院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及周边系统年度维保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842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浙江音乐学院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大丰文体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余姚市低塘街道新洋路91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音乐学院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及周边系统年度维保服务项目(编号:0625-*****F42(2022CG006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公司未按照要求回复质疑问题,故意忽视专家违规事实。事实依据:我司在2022年12月15日提交了“专家2未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分,帮助中标人中标,故意打压其他投标人得分的质疑问题”。招标公司回复:“磋商小组成员递交的最终评分不存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的情形,因此没有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专家 2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公平、公正原则”缺乏事实依据。但根据评审小组成员的主观评分结果,专家2评分已存在超出打分平均值30%的问题。专家2对其他投标人的主观评分低于其他专家主观平均评分的30%,对中标人评分高于其他专家平均评分20%。正负差值达到50%;这明显属于评标不客观、不公正,未履行专家职务,营私舞弊,故意偷换概念,帮助特定中标人中标,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现象。但招标公司确有意掩盖此项问题,明显涉及违规。详见后附专家主观评分统计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投诉事项2:在商务、技术评分“项目经理”招标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分,我司在2022年12月15日提交了质疑,在招标公司答复函中以我司未提供“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承诺”为由不予以评分,但在整个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未要求提供任何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承诺的要求;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22页“1.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2分;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我司在投标文件P239页详细提交了项目经理-马腾飞的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建安B证两项证书的复印件,并提交社保在职证明,满足评分标准;但招标公司以额外增加“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承诺”为由不予以评分,利用评分中增加额外条件,进行不公平、不公正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条例。投诉事项3:我司针对投标文件评分要求,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方案响应,招标公司及评委未按照评分标准横向对比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后进行公平、公正评分;事实依据:我司在2022年12月15日提交了质疑,在质疑中针对每一项评分内容所对应的页码都做了详细标注,并明确我司投标文件针对评分要求逐一响应,并完全满足并优于招标要求,但最终的主观评分我司每项评分均低于中标人,希望予以扣分内容正面回复,但招标公司未对评分问题作出正面、有实质性的回复,也未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审核招投标文件,未对各投标人文件进行横向对比评分,严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条例。投诉请求1:专家2已经违反《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要求,存在不合理、不合规,同时也不公平、不公正,通过暗箱操作,营私舞弊。专家故意偷换概念,帮助特定中标人中标,故意打压其他投标人得分的违规行为,请贵方予以调查取证,进行严肃处理。请求2:招标公司在接到质疑后未履行认真、客观、公平公正的回复,对既成事实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违背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请贵方予以调查取证,严肃处理。请求3:请求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请求4:要求针对项目重新组织新的评委进行评审,在贵方监督下进行公平、公正、客观的评审,按照评分办法仔细横向对比各投标人响应文件后进行评分。投诉人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1.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经核对磋商小组成员打分表,没有出现“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情形,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 号)的规定,磋商小组未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在投诉答复阶段,专家2就其主观评分项评审打分作出了书面说明。2.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北京世邦华亿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没有关于其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任何描述或说明,磋商小组认为其响应文件没有体现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因此在评审办法关于“1.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2分;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评审中不得分。在原磋商小组成员复核(协助质疑答复)时,原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其评审无误: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中未找到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描述,更没有在该公司的质疑函中提到的P239页中找到无在建工程的内容,不符合评分标准“1.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2分;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的要求,一致认为此项评分不得分。3.对投诉事项3的说明。经核对,磋商小组成员客观分评分一致,评分未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范围,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评分未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磋商小组成员评分有效。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复核报告、质疑答复函、关于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的说明、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响应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内容一致,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项目合同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大丰文体设施维保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0625-*****F42(2022CG0068)),2022年11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12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项为评分办法序号3、评分办法序号5、评分办法序号7、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2022年12月15日9:30 开启响应文件,5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其中1家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12月15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浙江大丰文体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12月20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收到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12月23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原磋商小组成员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原磋商小组成员出具了复核报告。12月24日,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采购人浙江音乐学院和成交供应商浙江大丰文体设施维保有限公司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三、评审内容及标准显示技术评分序号4.1、4.2、4.3、4.4、4.5、4.6、4.7、5.3、6、7均为主观评审因素评分。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显示磋商小组成员1对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主观评审因素的打分分别为4.5、4.5、4.5、4.5、4.5、4、4、4、3、3.5,主观分共计41分;磋商小组成员2对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主观评审因素的打分分别为3、4、4、3、3、3、3、3、1、3,主观分共计30分;磋商小组成员3对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主观评审因素的打分分别为4、4、4、4、4、4、4、5、2、1.6 ,主观分共计36.6分,3位磋商小组成员对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主观评审因素平均分为35.87分。

三、质疑答复阶段,磋商小组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载明磋商小组成员2对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3的说明。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磋商小组成员2出具《关于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的说明》,对技术评分序号4.1、4.2、4.3、4.4、4.5、4.6、4.7、5.3、6、7的打分情况逐项作了说明。

四、本项目第三章 评审办法 三、评审内容及标准 考虑维保维修时,将涉及大型机械、机电等专业设备的拆卸、安装、调试、升级等专业性工序,为确保安全性,以及确保维保质量,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配备情况:1.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2分;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投诉人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经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等材料,未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相关材料。投诉人就前述评分项评审得分为0分。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未要求投诉人就该评分项响应情况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五、磋商小组成员对4家响应供应商各项评审因素打分均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

六、评审报告得分排序表载明:浙江大丰文体设施维保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83.83、报价分4.89、总得分88.72,排序第一;浙江光圣舞台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8.87、报价分6.68、总得分85.55,排序第二;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6.87、报价分8.0、总得分84.87,排序第三。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各磋商小组成员对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丰文体设施维保有限公司等四家响应供应商的评分,未出现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专家2……这明显属于评标不客观、不公正,未履行专家职务,营私舞弊,故意偷换概念,帮助特定中标人中标,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现象”,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质疑及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磋商小组成员2对其主观评分项打分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磋商小组成员2对主观评分项打分存在明显不当。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本项目于2022年12月15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布了磋商小组成员的评审打分情况。除磋商小组成员2主观打分情况外,投诉人对其主张“对照最终的专家评分结果,我司对扣分内容存在疑问”“对于评分项其他投标人明显高于我司的内容,我司希望专家评委予以正面解答”,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且对四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未偏离所有磋商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分项评分也未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另,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制作了《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质疑答复“磋商小组成员递交的最终评分不存在……‘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的情形,因此没有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专家 2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缺乏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人关于“招标公司未按照要求回复质疑问题,故意忽视专家违规事实”和“我司针对投标文件评分要求,进行了细致全面的方案响应,招标公司及评委未按照评分标准横向对比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后进行公平、公正评分”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分项“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2分;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建造师证及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的,得1分;(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未要求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相应证明材料。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经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等材料,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未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仅以投诉人未提供“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者承诺”为由,径行认定投诉人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确属不当。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投诉人就该评分项的评审得分(0分),可能调增2分,其总评审得分也可能相应调增。评审报告中,浙江大丰文体设施维保有限公司总得分为88.72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总得分为84.87分,排序第三。若本项目投诉人总得分调增2分后,浙江大丰文体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仍然排序第一,不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人关于“在商务、技术评分‘项目经理’招标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分,我司在2022年12月15日提交了质疑,在招标公司答复函中以我司未提供‘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承诺’为由不予以评分,但在整个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职证明’,未要求提供任何无在建工程的证明或承诺的要求”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北京世邦华亿舞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音乐学院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及周边系统年度维保服务项目[编号:0625-*****F42(2022CG0068)]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2月2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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