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726破1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招标公告
(2023)豫0726破1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招标公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破申32号
申请人:程太芬,女1949 年 10月16 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僧固乡李僧固村 158 号,公民身份证号**************0422
被申请人: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石婆固乡马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054G55B
法定代表人:常钺,任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程太芬同意,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 0726 执 790 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 0726民初 254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应偿还程太芬借款本金 5万元及利息。因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程太芬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 (2021)豫 0726 执790号。上述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获清偿,程太芬向执行法院申请对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津县石婆固乡马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常钺,注册资本 200 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太芬系被申请人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经过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于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第 (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程太芬对新乡市君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丁玉光
审判员 王抗
审判员 韩国华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姝岩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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