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观山湖六本木餐饮店制作的“三文鱼刺身”

(一)经检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GB *****-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制售日期2022年10月19日。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筑)市监罚〔2023〕4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生食类食品,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肆拾捌元整(348.00元);

2.罚款捌仟伍佰元整(8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整(884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根据企业排查的情况,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手部及操作环境清洗消毒不到位,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原因已进行整改,加强员工手部及刀具案板等的清洗消毒,并添置一次性手套、灭菌灯等物资、消毒设施;停止经营生食类食品。

二、贵阳观山湖六本木餐饮店制作的“三文鱼腩刺身”“三文鱼刺身”“金枪鱼刺身”

(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GB *****-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制售日期2022年10月19日。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筑)市监罚〔2023〕4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零柒元整(1307.00元);

2.罚款捌仟伍佰元整(8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玖仟捌佰零柒元整(9807.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根据企业排查的情况,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手部及操作环境清洗消毒不到位,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原因已进行整改,加强员工手部及刀具案板等的清洗消毒,并添置一次性手套、灭菌灯等物资、消毒设施。

三、贵阳泉明餐饮有限公司制作的“甜虾刺身”

(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GB *****-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制售日期2022年10月18日。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筑)市监罚〔2023〕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壹拾陆元整(816.00元);

2.罚款捌仟伍佰元整(8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玖仟叁佰壹拾陆元整(931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根据企业排查的情况,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手部及操作环境清洗消毒不到位,当事人针对不合格原因已进行整改,加强员工手部及刀具案板等的清洗消毒,并添置一次性手套、灭菌灯、刀具消毒设备、消毒地垫等物资、消毒设施。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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