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残疾人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调动广大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技的积极性,积极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参加全省、全国和世界等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残字〔2010〕38)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适用于参加国际残疾人奥运会、国际聋人奥运会、世界残疾人体育锦标赛、世界特殊奥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亚洲残疾人体育锦标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包括群众体育项目)、全国聋人奥运会、全国残疾人体育锦标赛、全国特殊奥运会、省残疾人运动会、省聋人奥运会、省残疾人体育锦标赛、省特殊奥运会、市残疾人运动会、市特殊奥运会获得名次的我市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根据参加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四条 国际级别残疾人运动会
(一)世界级
1.国际残疾人奥运会。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35万元、25万元、10万元、6.5万元、5万元、3.5万元、2.5万元、2万元。
2.国际聋人奥运会、世界残疾人体育锦标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按本办法国际残疾人奥运会奖励标准的20%执行。
3.世界特殊奥运会。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按本办法国际残疾人奥运会奖励标准的10%执行。
4.破纪录奖金按获奖奖金的30%标准额外奖励,同一项目多次破纪录按一次奖励。
(二)亚洲级
1.参加亚洲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
2.亚洲残疾人体育锦标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按本办法亚洲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的20%执行。
3.破纪录奖金按获奖奖金的30%标准额外奖励,同一项目多次破纪录按一次奖励。
第五条 全国级别残疾人运动会
(一)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奖励标准参照此条款执行。
(二)全国聋人奥运会、全国残疾人体育锦标赛、全国特殊奥运会。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破纪录奖金按获奖奖金的30%标准额外奖励,同一项目多次破纪录按一次奖励。
第六条 省级残疾人运动会
(一)省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省残疾人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奖励标准参照此条款执行。
(二)省聋人奥运会、省残疾人体育锦标赛。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按本办法省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三)省特殊奥运会。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按本办法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的20%执行。
(四)破纪录奖金按获奖奖金的30%标准额外奖励,同一项目多次破纪录按一次奖励。
第七条 市级残疾人运动会
(一)市残疾人运动会,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市残疾人运动会群众体育项目奖励标准参照此条款执行。
(二)市特殊奥运会,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按本办法全市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的20%执行。
(三)破纪录奖励按获奖奖金的30%标准额外奖励,同一项目多次破纪录按一次奖励。
第八条 运动员参加残疾人体育比赛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第九条 2人以上(含2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
第十条 集体项目在决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1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1份奖励。
第十一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参加残疾人体育比赛获得名次或创超记录,该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按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的50%奖励。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2人以上的单项以1项计算)。
第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标准拨付。
第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视情节减免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为鼓励运动员在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对被组委会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海口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5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参加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7〕109号)同时废止,期间如遇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进行评估修订。
标签: 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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