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物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温岭市物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箬罚决字〔2022〕第******号
当事人:温岭市物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0*******,法定代表人:江梅林,住所:温岭市箬横镇贯庄工业
区路东二区243号
2022年11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台州市
温岭市箬横镇贯庄工业区路东二区243号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
22年1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存在以下隐患:1.部分电气线路安装使用不规范;2.多台钻床
未安装防护罩;3.部分设备未接地;4.停用的升降机未将至坑底。温岭市物
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当场向温岭市物流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毕。温岭市物流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江文兵收执法文书,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
名确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温岭市物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
是合法的主体经营单位,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1月14日检查时制作并经安全管理人员
江文兵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单位存在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并责令其按期整改到位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1月14日分别对被委托人江梅丽、安全
管理人员江文兵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
2022年1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箬罚先告字〔2022〕第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温岭市物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
市箬横镇贯庄工业区路东二区243号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
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到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邮政银
行温岭支行营业部(户名:温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
100*****83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标签: 事故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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