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有关依据说明》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有关依据说明》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执行有关依据说明》(链接:*****&articleId=Fgi39urnPQOeMznXimVgHw==&utm=luban.luban-PC-*****.1068-pc-wsg-article-purchase-comp-list-front.2.4eacda70b80d11edae239b093dbecdd2">http://zfcg.gxzf.gov.cn/luban/detail?parentId=*****&articleId=Fgi39urnPQOeMznXimVgHw==&utm=luban.luban-PC-*****.1068-pc-wsg-article-purchase-comp-list-front.2.4eacda70b80d11edae239b093dbecdd2)转发如下:

一、全区工程定点采购执行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2〕47 号)规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后,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不再开展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前已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执行至期限届满。

二、自治区本级工程定点采购有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桂财采〔2021〕18号)规定,本期限额内工程施工定点采购中标单位及其价格优惠率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2021—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自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已自动失效,不再执行。有效期内各采购人与定点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至2022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工程不再开展定点采购后的采购方式问题

(一)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条的规定,框架协议采购采购方式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不适用于工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对工程采购执行事项的规定如下:

1.工程类项目全部不列入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自2021年11月1日起广西全区执行调整后的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3.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5.包括工程在内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即:按广西现行政策,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100万元以上(包含100万元)、不达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各设区市、县(市、区)级预算单位60万元以上(包含60万元)、不达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不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且单项实施的,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除自治区本级外,各设区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施行前已订立的工程定点采购协议,可执行至期限届满。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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