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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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 项目信息公开 定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 项目信息公开 一、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一)常住人口:3元/月·户;暂住人口2元/月·人。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1.5元/月,由单位支付。 (三)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0.4元/月,由校方支付。 (四)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桌)为单位收取3元/月,由经营者支付。 (五)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每摊位5元/月。 (六)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4元/月·平方米: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元/月·平方米;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0.2元/月·平方米。 三、收费主体:定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计费单位: (一)常住人口:3元/月·户;暂住人口2元/月·人。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人1.5元/月。 (三)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每人0.4元/月。 (四)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桌)为单位收取3元/月。 (五)农贸、集贸市场,每摊位5元/月。 (六)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4元/月·平方米: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元/月·平方米;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月·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0.2元/月·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 根据《国务院批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等文件要求,遵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收费范围: (一)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四)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 (五)农贸、集贸市场。 (六)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 七、收费对象: (一)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三)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四)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 (五)农贸、集贸市场。 (六)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 八、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鉴于我县垃圾处理场尚未建成的现状,暂由县执法局组织征收,待县垃圾处理场建成后再由运营企业征收。 九、减免规定: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十、监督举报电话:152 0008 9586 定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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