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康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有关事项的处理决定的公告
关于对甘肃康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有关事项的处理决定的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SDLGJ-ZC*******)”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
投 诉 方:甘肃康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3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健
被投诉方:甘肃德龙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泰
投诉事项: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5年5月26日对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SDLGJ-ZC*******)第一包中标结果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5年5月27日向我厅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一包(六)项冷光源第1条要求:大功率300W氙灯光源,具有≥17级亮度调节。而我公司响应为“LED冷光源”,具有0-100级亮度调节。LED冷光源比氙灯等惰性气体照明灯的优越性,已成为学术界乃至临床专家之共识,且为常识。而我公司投标文件因此被拒绝。我机关于2015年6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进行认真审查,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经我机关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审查后发现,评审专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诉人提出的所投产品LED冷光源优于中标产品大功率300W氙灯光源的问题,我机关认为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技术要求进行评审并无过失。因此,我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接到投诉人投诉后我机关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审查后发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情况下,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更换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采购人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德龙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责令其整改,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待整改期满后,方可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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