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水利局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划定湘江株洲市河段、洣水株洲市河段、渌水...
株洲市水利局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划定湘江株洲市河段、洣水株洲市河段、渌水...
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湖划界成果省级复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完成河湖划界复核成果批准公告等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完成湘江株洲市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洣水株洲市河段、渌水株洲市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修改,形成《湘江株洲市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2022年版)》《洣水株洲市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2022年版)》《渌水株洲市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2022年版)》,经省水利厅复核、网上公示等手续后,市人民政府以《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江株洲市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2022年版)〉、〈洣水株洲市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2022年版)〉、〈渌水株洲市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2022年版)〉的批复》(株政函〔2022〕82号)批复,现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株洲市规划中心城区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株洲航电枢纽坝址下游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坝址上游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
1.有堤防河段:对于有堤防河段按达标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确定护堤地范围,经过城镇的按达标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10米确定护堤地范围。
2.已规划堤防的河段:其划界标准以规划堤防的堤脚线水平向外延伸10~30米划定。
3. 无堤防河段:对于无堤防河段按设计洪水位确定管理范围。
洣水株洲市河段有规划的参照规划洪水标准;无规划的城镇按照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乡村按照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渌水株洲市河段有规划的参照规划洪水标准;渌口镇按照5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无规划的城镇按照2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乡村按照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1.有堤防河段:对于有堤防河段按达标堤防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确定护堤地范围,经过城镇的按达标堤防背水坡坡脚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10米确定护堤地范围。
2.已规划堤防的河段:其划界标准以规划堤防的堤脚线水平向外延伸10~30米划定。
3.无堤防河段:按河段设计洪水位线划定。
4.特殊情况:
(1)对于水闸、拦河坝等有水利设施的河段:进行了水利工程划界的参照水利工程划界成果;未进行水利工程划界的,依据《水闸设计规范》,按水利设施所在地上下游延伸150米,两侧外扩40米划定。
(2)对于有堤防河段中的险工险段:依据《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导则》的划界原则,按险工险段堤防的堤脚线水平向外延伸50米划定。
二、管理要求
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流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 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4. 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采山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6. 其他妨碍行洪安全的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同意
1.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进行审批、审查的事项。
三、其他
临河、涉河项目及活动,应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沟通,核实是否位于河道管理范围或临河界限内,并严格按照管控要求进行建设及活动。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株洲市水利局河湖管理科(邮编******)
株洲市水利局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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