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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秦都区烟草专卖局
咸阳市秦都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秦都区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切实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持续提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水平,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维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咸阳市秦都区卷烟零售市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在保持零售户总数基本稳定前提下,不断优化市场结构,防止大起大落,发挥好烟草许可制度对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区规划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对区域单元格内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确保疏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秦都行政区域范围内(含西咸新区所属秦都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申请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秦都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所处区域单元格饱和的,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1.应有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2)“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地方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得是违章、临时、非法等建筑和流动摊点。
(3)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2.经营面积需达到20平米以上(含20平米)。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按距离+区域单元格规划布局
(一)城区街道、新城开发、新修路段、乡镇街道零售点间隔距离:新增零售点与原有效零售点可通行距离不能小于80米。
(二)城镇街道以外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较多且在交通要道旁的行政村(自然村),200户以上每递增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户可通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点。
(三)商业、步行街:指城区及乡镇商铺比较集中、没有车行道的商业街和步行街。大于50户的商业、步行街,每5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小于50户可至少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户可通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四)各类综合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摊位数量,5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户以上每递增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户可通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每个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临街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五)居民住宅区内(以小区大门、围栏内为标准)设有商业街且具备允许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每300户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经营场所必须是与住宅分离的标准商铺,原有零售点超过3个的不再新增。住宅区内无商业街的,不设零售点。
(六)居民住宅区外(以小区大门、围栏外为标准)零售点店面临街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七)民俗村、生态园、度假村等园区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参照街道执行,每个园区至少保证1个零售点。
(八)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有独立商务中心,并对内销售的酒店、宾馆、KTV等经营场所,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一户一证发放许可证。
(九)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商业园区(厂区)内且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加油(气)站便利店,具备独立门面且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一)具备允许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候车大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二)大专院校根据学校内居民小区或街道的整体布局情况,参照城区街道或居民住宅区设置卷烟零售点。
(十三)军烈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经营的,持法定有效证件首次申请的,按所属区域距离规定的50%,予以照顾办理。
(十四)经营场所在一层12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的专营烟酒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情形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8.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
9.根据《咸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 烟草系统干部、职工本人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化工、农药、油漆、香精、建材、药品、化妆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商业大厦、写字楼等二层(含二层)以上的经营场所。
5.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游乐场所等。
6.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容美甲、按摩推拿、化妆洗涤、医药卫生、医疗器材、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停车修车、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快递、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摄影摄像、药妆器械、通信器材、农机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图书报刊、游戏厅网吧、剧院、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专营茶叶店、蛋糕店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等业态,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附近等有异味、污染不洁的场所。
7.危险建筑、简易建筑、临时建筑或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建筑以及临街阳台、街道两侧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电话亭、窗口对外营业和季节性经营等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3.经现场勘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任一进出通道口100米(含100米)范围内的。
2.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参照物与测量
第八条本规划中的距离为从申请经营店铺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可行间距,沿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一)零售点间距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必须在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时完成,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实际测量距离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法进行计算。
(二)居民小区住户、商铺户数由申请人和专管员共同在场核查确定;行政村、自然村人口以官方公布最新数据确定。
(三)参照物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最近的零售点。
第九条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
(二)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间距进行测量。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测量指从学校大门任一进出通道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第十条核查要求
(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实际最近可通行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5日内仍未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到期不予延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划由秦都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实施的原《咸阳市秦都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咸阳市交通状况、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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