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领晟机械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温岭市领晟机械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 索引号:
  • 113*****002******J/2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发布单位:
  • 箬横镇
温岭市领晟机械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发布日期:2023-03-03 13:42信息来源:箬横镇浏览次数:

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箬罚决字〔2022〕第******

当事人:温岭市领晟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KA7FM8Y,

法定代表人:朱玲,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浦头工业区西区六幢

东面第一间。

2022年09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台州市
温岭市箬横镇浦头工业区西区六幢东面第一间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存在:1.砂轮机砂轮未安装防护罩;2.部分电线电器安装使用
不规范;3.钻床皮带轮未安装防护罩等问题。
  经查,温岭市领晟机械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材料。
2022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箬罚先告字〔2022〕第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温岭市领晟机械厂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浦
头工业区西区六幢东面第一间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
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的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邮政银
行温岭支行营业部(户名:温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
100*****83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温岭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
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3、《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五十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
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事故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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