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温岭市邦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箬横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MA2AKM5U6R,法定代表人:林素英,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
市箬横镇汇头林村汇头桥102号
2022年11月0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台州市
温岭市箬横镇汇头林村汇头桥102号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
11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存在以下隐患:1.车间与住宿未分隔到位;2.部分电气线路使
用不规范;3.部分机械设备未接地;4.钻床未设置防护装置。温岭市邦泰齿
轮制造有限公司箬横分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当场向温岭市邦
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箬横分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完毕。温岭市邦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箬横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素英收执法文
书,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确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温岭市邦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箬横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证明其是合法的主体经营单位,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1月9日检查时制作并经负责人林素英
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单位存在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并责令其按期整改到位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在2022年11月9日分别对负责人林素英、安全管
理人员周仙荣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2年1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箬罚先告字〔2022〕第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温岭市邦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箬横分公司在浙江省
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汇头林村汇头桥102号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
为。
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得到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
限期整改到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0
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邮政银
行温岭支行营业部(户名:温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签章处
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档次】
一档: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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