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江南摩托车部件厂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温岭市江南摩托车部件厂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索引号:
  • 113*****002******J/2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03
  • 发布单位:
  • 箬横镇
温岭市江南摩托车部件厂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发布日期:2023-03-03 13:20信息来源:箬横镇浏览次数:

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箬罚决字〔2022〕第******
当事人:温岭市江南摩托车部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48*****XG,法定代表人:徐永康,住所: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
2022年11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台州市
温岭市箬横镇浦头村广场路37号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
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于2022年1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存在:1.使用土制风扇不符合安全要求;2.行车吊钩未设置防
脱落装置;3.部分电气线路安装使用不规范;4.部分灭火器失效;5.铝压铸
车间四个高温熔炉设备上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你
(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当场向温岭市江南摩托车部件
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温岭市江南摩托车部件
厂车间管理人员陈恩波收执法文书,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确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温岭市江南摩托车部件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是合
法的主体经营单位,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2022年11月11日检查时制作并经车间管
理人员陈恩波签字确认的《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该单位
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的事
实。
  证据三: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2022年11月12日分别对被委托人王芬
芳、车间管理人员陈恩波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022年1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箬罚先告字〔2022〕第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温岭市江南摩托车部件厂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
横镇浦头村广场路37号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
现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二条,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三
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邮政银
行温岭支行营业部(户名:温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
100*****83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签章处
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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