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告

索 引 号:*********/2023-*****分 类:土壤生态环境管理
名  称: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3-03-06
文  号:附  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pdf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监督检查的公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提高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保障我市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或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为必查地块。其他地块视情况进行抽查。

(一)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组织实施

按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附件2)的要求严格落实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做好内部质控记录,编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附件或者在报告中编制专门篇章。从业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至少在现场采样前5个工作日,通过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告知地块所在地市、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并提交采样分析工作计划(附采样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及抽查环节,并通过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告知。在采样或检测过程中,从业单位应及时通过调查质控APP或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上传采样情况及样品测试结果(调查质控APP可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首页下载)。

三、质量监督检查环节

(一)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环节

重点检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中采样方案(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及内部质控情况。

(二)现场采样环节

选取部分采样点(至少包含一个土壤点位和一个地下水点位),通过现场旁站等方式进行现场查看。重点包括:对照采样方案确定的布点位置及理由,查看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涉及现场调整点位的,需检查点位调整的合理性;查看采样过程操作的规范性及内部质控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查看的同时,也可选择在疑似污染区域采集若干份样品或者在现场每个采集密码平行样品的位置同步采集平行样品,用于后续环节监管。

(三)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

通过赴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查看的方式,查阅相关记录,或者采取平行样品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等方式对相关地块的样品分析测试质量进行检查。

以上监督检查要点依据《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四、结果运用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在调查报告评审时,将就采样方案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是否落实到位等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评审。

五、其他事项

(一)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全国土壤环境管理平台“土壤调查质控”模块和土壤调查质控APP开展。如因填报信息不及时或内容不实、错漏等影响监督检查和评审工作,由调查单位负责。

(二)实施监督检查或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将按相关程序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

南(试行)》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试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初步调查 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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