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
浙财执法〔2023〕8号
投诉人: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大银泰城4幢1201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被投诉人:浙江农林大学
地址:杭州临安区武素街666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1幢803室
投诉人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对浙江农林大学电梯项目(编号:ZZCG2022F-GK-18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司根据招标评分标准要求:序号2“曳引机的合理化配置的档次、先进性及可靠性,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及以上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我司提供了曳引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及检测检验报告;招标评分标准要求:序号4“根据门机控制系统、电机等主要部件的先进性及可靠性,轿门开门装置和门开关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的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我司提供了门机试验报告及检测检验报告。在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仅专家3给我司评分为4分,其余4位专家对于我司该条评分内容均为0分。未得到响应的分值,对此提出质疑,我司对于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给出的质疑答复函不满意。详见附件(质疑答复函)。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三、评标内容及标准,评分标准:序号2“曳引机的合理化配置的档次、先进性及可靠性,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及以上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序号4:根据门机控制系统、电机等主要部件的先进性及可靠性,轿门开门装置和门开关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的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我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标5.2.曳引机型式试验报告(P76-87)及5.10.电梯部件检测检验报告(P159-132),5.4.门机型式试验报告(P105-108)及5.10.电梯部件检测检验报告(P159-132)。我方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未得到响应分值。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投诉请求:请财政相关部门基于以上情况,确认我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已明确按照技术商务资信评分中第二条和第四条的内容提供了满足评分项目的内容及检测检验报告。我司希望按照事实依据给予相应的评分分值。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技术及商务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农林大学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辩称:投诉人投标产品品牌为“安川双菱”,型号为“SPT”,制造商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3.5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地、规格说明”中载明“曳引系统”“曳引机”“品牌/型号规格”为“安川双菱/SL”、“门机系统”“门机”“品牌/型号规格”为“安川双菱/SL”,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其中《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列明了“驱动主机”“驱动方式”为“曳引驱动”、“型号”为“FRD”、制造单位名称为“浙江弗尔德驱动科技有限公司”;“驱动主机1”“驱动方式”为“曳引驱动”、“型号”为“GETM6.0H”、制造单位名称为“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驱动主机2”“驱动方式”为“曳引驱动”、“型号”为“WTD1-B”、制造单位名称为“广东合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层门门锁”型号为“SL-161”、制造单位名称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轿门门锁”型号为“OMJ09X.2”、制造单位名称为“宁波欧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以上型号与“3.5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地、规格说明”中载明的型号不一致。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名称为“电梯曳引机”、产品型号为“WTD1-B”、制造单位名称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该材料里的产品型号与投标产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里“驱动主机2”的型号一致,但两者制造单位名称不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两者为同一产品。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产品名称为“双折旁开变频门机”、产品型号为“SL-0MJ-02型系列”、制造单位名称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试验报告》;产品名称为“中分永磁同步门机”、产品型号为“SL-0MJ-100型系列”、制造单位名称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试验报告》;产品名称为“中分双折变频门机”、产品型号为“SL-0MJ-05型系列”、制造单位名称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试验报告》;产品名称为“中分异步变频门机”、产品型号为“SL-0MJ-09型系列”、制造单位名称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的《试验报告》,以上材料的产品型号与“3.5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地、规格说明”不一致,且型号和制造单位名称与投标产品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里的不一致。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有明确曳引机制动器动作寿命总运行次数和动作寿命总运行次数的报告是样品名称为电梯部件、规格型号为GZD-2、SL-10、SL-161-1、BAS171的《检测检验报告》,该报告的规格型号与上述“3.5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地、规格说明”和投标产品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以及上述曳引机和门机系统相关的试验报告均不一致(详见附件)。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曳引机的型式试验报告的制造单位名称与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里对应型号的制造单位名称不一致,另,该型号与“3.5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地、规格说明”里的型号也不一致,该供应商提供的门机系统相关的型式试验报告里的型号与投标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不一致,且两者与“3.5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地、规格说明”里的型号也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分并无不妥。在协助答复期间,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评分项予以复核,并坚持原来的意见。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投诉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曳引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及检测检验报告”和“门机试验报告及检测检验报告”,重新打分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提供了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信息附件、项目进展情况说明、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更正公告、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表、专家复核意见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2F-GK-184),2022年11月7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1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09:00,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12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2月23日,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函。2023年1月4日,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三、评标内容及标准
序号 | 评分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 |
2 | 技术 | 曳引机的合理化配置的档次、先进性及可靠性,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及以上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 | 4 |
4 | 技术 | 根据门机控制系统、电机等主要部件的先进性及可靠性,轿门开门装置和门开关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的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 | 4 |
三、评标委员会对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就评分项“曳引机的合理化配置的档次、先进性及可靠性,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及以上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的评审打分,分别为0、0、0、0、0。就评分项“根据门机控制系统、电机等主要部件的先进性及可靠性,轿门开门装置和门开关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的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的评审打分,分别为0、0、4、0、0。
四、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文件“一、评分对应表”中,对评分项“曳引机的合理化配置的档次、先进性及可靠性,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及以上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响应为:详见《5.2 曳引机型式试验报告——原厂原品牌》、详见《5.10.电梯部件检测检验报告》,P76-P87、P131、P178-P179。对评分项“根据门机控制系统、电机等主要部件的先进性及可靠性,轿门开门装置和门开关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的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响应为:详见《5.4.门机型式试验报告——原厂原品牌》,P101-P116、P131。其商务技术文件:(1)P76-P87,5.2曳引机型式试验报告-原厂原品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编号:TSX B370*****210016),该证书显示“产品名称:电梯曳引机,产品型号:WTD1-B”“申请单位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编号:TSX********),该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电梯曳引机,产品型号:WTD1-B”“申请单位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2)P129-P132,5.10电梯部件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编号BYT******AC*****),该报告显示“样品名称:电梯部件,规格型号GZD-2、SL-10、SL-161-1、BAS171”“曳引机制动器,测试结果:动作寿命总运行次数1500万次”“轿门系统开门装置和开关,测试结果:动作寿命总运行次数1500万次”,同时该报告载明“委托单位: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生产单位:/”。(3)P101-P116,门机型式试验报告-原厂原品牌:试验报告(编号:2018-W075),该报告显示“产品名称:双折旁开变频门机,产品型号:SL-OMJ-02型系列”“申请方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制造商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试验报告(编号:2018-W077),该报告显示“产品名称:中分永磁同步门机,产品型号:SL-OMJ-100型系列”“申请方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制造商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试验报告(编号:2018-W076),该报告显示“中分双折变频门机,产品型号:SL-OMJ-05型系列”“申请方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制造商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试验报告(编号:2018-W078),该报告显示“产品名称:中分异步变频门机,产品型号:SL-OMJ-09型系列”“委托单位: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
五、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乘客电梯(品牌/规格型号:安川双菱/SPT),制造商为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其商务技术文件“3.5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地、规格说明”中,显示:(1)名称:曳引机,品牌/型号规格:安川双菱/SL,技术规格简要说明:永磁同步;(2)名称:门机,品牌/型号规格:安川双菱/SL,技术规格简要说明:永磁同步。其商务技术文件“五、技术支持资料”中,提供了:(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电梯)》(编号:TSX 311*****0170090),该证书显示“产品名称:有机房乘客电梯,产品型号:SPT”“申请单位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2)《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编号:TSX********),该报告显示“产品名称:有机房乘客电梯”“产品型号:SPT”“申请单位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驱动主机型号:FRD;制造单位名称:浙江弗尔德驱动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该报告所附《适用驱动主机技术参数表》显示“驱动主机1型号:GETM6.OH;制造单位名称:浙江西子富沃德电机有限公司”“驱动主机2型号:WTD1-B,制造单位名称:广东合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层门门锁型号:SL-161;制造单位名称:安川双菱电梯有限公司”“轿门门锁型号:OMJ09X.2;制造单位名称:宁波欧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六、评审报告载明: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5.72分、价格得分为14.77分、最终得分为80.49分、排序第一,杭州永大电梯销售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1.78分、价格得分为25.6分、最终得分为77.38分、排序第二。
七、在投诉调查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出具了证明材料,五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表达意见,均认可其质疑答复。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投标产品为乘客电梯(安川双菱/SPT),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对应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编号:TSX********),该型式试验报告中标明了投标产品的驱动主机、驱动主机1、驱动主机2及层门门锁、轿门门锁等部件的型号、制造商等信息。同时,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3.5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地、规格说明”中,也明确了曳引机、门机等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的产地、品牌、型号规格和技术规格简要说明等信息。评分项“曳引机的合理化配置的档次、先进性及可靠性,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及以上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根据门机控制系统、电机等主要部件的先进性及可靠性,轿门开门装置和门开关的动作寿命达到1300万次的得4分,800万次以下的不得分(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证明文件)”,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虽然提供了与曳引机、轿门开门装置和门开关等电梯部件相关的检测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试验报告等材料,但前述材料中标明的产品信息(规格型号、制造商等),不仅彼此表述不一致,与投标文件《3.5.乘客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地、规格说明》所载明的产品信息也不一致,投诉人对此亦未作任何合理解释或说明。故,对投诉人主张“我方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不予支持。就前述两评分项,评标委员会成员1、2、4、5对投诉人的评审打分(0、0),并无不当。成员3对投诉人的评审打分(0、4)应予以调减,投诉人的总得分应予以相应调整。评审报告中,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总得分为80.49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总得分为77.38分、排序第二。投诉人总得分调减,不影响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总得分排序,浙江力石工程有限公司仍然排序第一,不改变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人关于“我司根据招标评分标准要求:序号2……序号4……我司对于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给出的质疑答复函不满意。”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农林大学电梯项目(编号:ZZCG2022F-GK-18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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