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无水硫酸钠Ⅲ类合格品
工业无水硫酸钠Ⅲ类合格品
产品名称 | 牌号 | 竞价总量 | 最小购买数量 | 最小变量单位 | 最大购买量 | 起拍单价 | 最小加价单位 | 最高限价 | 更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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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无水硫酸钠\Ⅲ类合格品 | 140吨 | 10吨 | 1 吨 | 无 | 100.00元/吨 | 5.00 元 | 无 | 产品详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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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保证金 | 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下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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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元 | -- | 2023-03-03 10:14:00 | 2023-03-03 12:00:00 | ||||
交割方式 | 交货地 | 交货时间 | |||||
自提 | 宁煤煤化工01 | 2023-03-04 08:00:00至2023-03-13 23:5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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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比例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 | |||||
-- | -- | -- |
竞价方式 | 竞价开始时间 | 竞价结束时间 | 允许延时 | 延时规则 | 延时时长 | 成交价格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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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竞价 | 2023-03-03 10:15:00 | 2023-03-03 10:45:00 | 是 | 在剩余数量小于最小购买数量时,竞价进入倒计时, 当新报价打破本次倒计时触发时的有效价格排序, 再次触发倒计时 | 10:45前 3 分钟 10:45后 1分钟 | 按自报价 |
产品名称: | 交货地: |
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销售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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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秋池 | 151*****665 |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煤制油化工销售分公司 | 神宁集团煤制油化工基地金山大厦B座4楼 |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子交易合同
( -自提)
供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需方:
经供需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 数量(吨) | 合同单价 (元/吨) | 总金额 (元) |
工业无水硫酸钠\Ⅲ类合格品 | | | |
人民币大写: |
以上合同单价为一票含税现汇价格,不含运费。
2.合同有效期
自起至止。
3.合同单价及货款结算
3.1货款支付:先款(现金)后货,需方应在交易成交后于当日24点前将货款足额转至供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供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宁东支行营业室
大额行号:102*****2711
3.2供方原则上每月分三次为需方办理结算并开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根据需方实际需求办理结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货期及提货数量
4.1提货期
4.1.1提货期为10个日历日,自竞拍次日起计算。
4.2提货数量:
4.2.1需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合同约定货物数量。
4.2.2实际库存量低于竞拍量,以需方实际拉运量为准,视为双方全部完成合同量。
4.2.3因实际过磅计重量与装载量差,允许在竞拍成交量基础上每车有合理下浮。
4.2.4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合同约定数量的90%以上,视为全部完成。
5.货物交割
5.1交货方式:需方自提,需方自行组织运输,费用由需方自行承担。
5.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点):供方库房(罐区)提货。
5.3风险承担:产品自装车完成后,需方自行承担货物灭失、雨淋、潮湿、遗失等风险。
固体产品:以供方为需方开具的装车单或过磅单记载时间为装车完成时间。
气液体产品:以供方为需方开具的过磅单记载时间为装车完成时间。
5.4需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对其包装、数量、质量等相关方面进行确认,如出现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实时向供方提出异议,现场未提出异议视为供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6. 计量标准
6.1固体:以供方出具的装车单记或过磅单载量为准。
6.2气液体:以供方过磅单记载量为准。若出现数量异议,由供方提请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地磅进行校验,校验费用由异议方承担,需方同意以校验结果作为双方最终计量结果。
7. 质量标准
7.1稳定轻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053-2013》。
7.2液化石油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11》。
7.3液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T3864-2008》。
7.4液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863--2008》。
7.5丁二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8》。
7.6车用汽油组分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16》。
7.7车用柴油组分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16》。
7.8轻质白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NB/SH/T0913-2015》。
7.9石脑油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26-2009》。
7.10煤基费托合成精制蜡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HNM 1003-2018》。
7.11煤基费托合成合成蜡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HNM 1004-2018》。
7.12煤基费托合成重质蜡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企业标准Q/SHNM 1005-2018》。
7.13煤基费托合成液体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15》。
7.14固体硫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49.1-2014》。
7.15液体硫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49.2-2015》。
7.16粗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粗苯YB/T5022-2016》。
7.17聚丙烯执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DQSHM0009-2017》。
7.18聚乙烯执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DQSHM0010-2017》。
7.19聚甲醛执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DQSHM 0013-2012》。
7.20混合醇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HNM1006-2018》。
7.21C9+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HNM1001-2018》。
7.22C9+馏分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HNM1002-2018》。
7.23硫酸铵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SHNM 1001—2019)》。
7.24工业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462-2015》。
7.25工业无水硫酸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6009-2014》。
因国家或供方调整产品质量标准时,依据调整后的质量标准执行,未纳入以上产品质量标准的,按照相关国家或供方标准执行。
8.违约责任
8.1因特殊原因需方不能按期提货,由需方提前提出书面申请,供方同意后,按同意的提货期执行。若供方不同意,则按合同约定的提货期执行。
8.2因需方原因未履行合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需方应承担合同未执行量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且供方有权解除合同。
9. 安全责任
9.1需方提供相关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等相关资质证书、证明等。需方承诺拥有相关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等资质,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持续有效。如因危险化学品资质相关问题导致交易不能执行或由危险化学品资质问题出现任何损失,由需方负责。
9.2需方车辆办理提货手续之前,应当保证运输车辆和人员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需方对提货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供方要对车辆进行车况及安全附件、车辆运输资质、人员证件及资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和人员有权禁止其进入供方的库区(罐区)。相关检查的记录存档。需方人员、车辆进入供方厂区内,必须严格遵守供方厂区内各项规章制度,因需方违规违章造成自身及第三方损失等,全部责任由需方承担。
10. 不可抗力
10.1如在供需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疫情、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责任。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两小时内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不可抗力解除后,供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供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声明与廉洁
11.1本合同构成合同双方之间所有有关本合同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合同双方之间所有相关的口头和书面的谅解备忘录、往来文件、陈述。
11.2一方向对方提供的财务、收货人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以书面文件通知对方(传真件或电子传输件为有效件)。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11.3供需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 需方不得与供方工作人员串通损害供方利益。未经供方书面同意,需方不得为供方工作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供方工作人员支付报酬。
12.争议和解决
12.1争议的解决程序。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供需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原因。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2.2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未争议部分责任和义务。
13. 保密义务
供需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产品质量指标、数量及价格,均为供需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或解除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需保密的信息,也不得不当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 其他约定事项
14.1供需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
14.2本合同自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之日起生效(电子签章办理中的以成交之日起生效)。
供方: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需方: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地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中路168号 | 地址: |
邮编: | 邮编: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税号: | 税号: |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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