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修订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启动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工作。请各社会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
二、申报程序
请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主动向辖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提交重点单位申报备案材料。
此次申报可采取现场申报或邮件申报等方式进行。辖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确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单位予以回复。
三、申报要求
对于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社会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为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已不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及时上报,经核查后从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对于新增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
四、申报备案材料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2、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附件:
《陕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修订版)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美容美发、棋牌室、咖啡厅等营业性健身、网吧、洗浴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县级以上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广播、电视台
五、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1、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2、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3、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十三、其它应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范围
1、对建筑耐火等级属于三级以下的经营性场所,且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对现期存在未办理土地规划和消防手续的市场、仓库已投入使用的,应将其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同时责成补办有关手续;
3、对面积较大的网购、物流快递单位、兼有仓储的功能、图书批发市场的门店及仓库要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4、对A级以上的旅游风景区应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5、对公共建筑中存在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纯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使用燃油或燃气,此类场所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
6、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货运站、物流中心(不含办公用房)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7、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将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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