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柚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福建省漳州柚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漳州柚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未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2022年7月2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蜜柚包装袋生产,有一个生产车间,车间内安装有彩印机2台、复合机1台、制袋机3台、热切机3台,包装袋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检查时,该公司处于部分生产状态,生产设备上虽有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管道,但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通过收集管道直接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3.48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2〕446号

2022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漳州柚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附件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2〕446号

福建省漳州柚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A0FK5G

住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正兴大道76-26号

法定代表人:曾洲炫  职务:业主

2022年7月2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车间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主要从事蜜柚包装袋生产,有一个生产车间,车间内安装有彩印机2台、复合机1台、制袋机3台、热切机3台,包装袋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检查时,你公司处于部分生产状态,生产设备上虽有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管道,但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通过收集管道直接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并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材料,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洲炫陪同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7月24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部分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7月24日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部分生产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7月25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洲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洲炫承认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

4、福建省漳州柚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所属的行业类别);

5、福建省漳州柚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委估的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金诺资产评字[2022]*****号)及厂房租赁合同(证明你公司包装袋生产项目总投资额)。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2〕3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及未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计算方法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最终裁量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元的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及未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元罚款。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文昌路81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曾四平、陈开亮  

电  话:0596-*******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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