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信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信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3〕S-2号
株洲信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慎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4*******
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天桥街附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月5日,我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特护期现场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不全;2.活化工序中,废气收集罩功率不够,导致废气收集不完全;吹脱吸附填充球长期未更换,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PH试纸呈中性,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3.现场对废水排口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氰化物、总镍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8)允许的排放限值0.784倍和1.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等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证据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不全、活化工序中废气收集不全、吹脱吸附填充球长期未更换及总氰化物、总镍超标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不全的违法行为已立行立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活化工序中,废气收集不完全及吹脱吸附填充球长期未更换的违法行为已改正,更换了废气收集罩及填充球。鉴于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总氰化物、总镍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7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称你单位于2023年2月6日前已完成整改,并承诺愿意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周边环境进行修复,请求减免处罚。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对此,我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S-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2确定的裁量标准及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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