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城市停车场(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龙县城市停车场(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龙县城市停车场(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整合全县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使用,有效缓解停车难与交通拥挤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安龙县城市停车场(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指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公用市政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设施是指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监控等设施。

第三条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原则,由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道路停车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道路实际状况,完善道路停车设施;根据交通情况、交通管制及停车需要适时调整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 停车管理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车路段配套设置交通监控设施。

第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规范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可按县发展和改革局汇同相关部门核定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安发改价费[2023]1号),收取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费。

第九条 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样式印制蓝底白字的公示牌,标明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内容须经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监制后进行公示。


第四章 停车规范管理

第十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支持2.5吨(不含2.5吨)以下蓝牌小车规范停放。

第十一条 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2.5吨(含2.5吨)及以上车辆需到指定的地点或停车场规范停放。

第十二条 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老年代步车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停放的,由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劝离到指定地点或停车场停放,若经劝说后车主仍坚持停放的,按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支持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支持长时间停放车辆,驾驶人连续停车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管理,在指定停车泊位规范停车。

(二)按设定的停车泊位停放相应的车型。

(三)非机动车不得停放机动车车位。

(四)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

(五)按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装载有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的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危险品的。


第五章 服务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道路停车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道路停车设施完好,方便道路临时停车使用。

第十七条 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道路停车管理规范,文明管理,文明服务,提供以下服务。

(一)实行智能化停车服务。

(二)保持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完好清晰。

(三)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状况等信息咨询。

(四)提供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放时段和停放时间信息,对长时间连续停放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者预提醒。

(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遵守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停车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驾驶人遵守停车经营管理单位相关制度。

(二)将道路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专用停车泊位。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需占用、挖掘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设施的,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并予以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给停车人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需规范停车和缴纳停车费,对停车不缴纳停车服务费的驾驶人,由停车经营管理单位主张权利。相关部门按规定对停车不缴纳停车服务费的驾驶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设障、损毁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其它与道路停车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安龙县城市停车场(位)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2日止,意见反馈电话:0859-*******,书面反馈邮箱:ALXZJ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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