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大财综检〔2022〕01号
县畜牧兽医站、青海启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本机关收到的“2022年青海省大通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54家种养基地及苏家堡等4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启宸公招(货物)2023-002)”举报信,现将我机关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2年青海省大通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54家种养基地及苏家堡等4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二、项目编号
青海启宸公招(货物)2023-002
三、相关当事人
被举报人1: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畜牧兽医站
地址:大通县桥头镇解放南路65号
联系人:余先生
联系电话:0971-*******
被举报人2:青海启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通县桥头镇向阳路550号1栋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159*****052
四、基本情况
2022年青海省大通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设备(54家种养基地及苏家堡等4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于2023年1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2月2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向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启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2月3日举报人向中共大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大通县监察委员会 中共西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宁市监察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项目的《举报信》,本机关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举报信》。本机关要求被举报人大通县畜牧兽医站、青海启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五、举报事项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包1“自卸式运粪车(三轮)”,包2“自卸式运粪车(5m3)”、“自卸式运粪车(10m3)”完全满足技术参数供应商不足三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包1、2、3、4变相要求厂家授权作为评分,要求提供“产品彩页”、“检测报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包1、2、3、4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横向比较,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评分项要求售后服务工程师不合理,与本次项目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包1、2、3、4“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影响供应商准确响应评分要求。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包2要求提供图片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违法相关法律法规。
六、检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包1“自卸式运粪车(三轮)”,包2“自卸式运粪车(5m3)”、“自卸式运粪车(10m3)”完全满足技术参数供应商不足三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经调查核实: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开通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网址:http://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xxgk/index)查询可知,招标文件包1“自卸式运粪车(三轮)”有潍柴雷沃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运粪车、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自卸式运粪车、山东五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运粪车等3家满足(附件1);包2“自卸式运粪车(5m3)”有湖北成龙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垃圾车、湖北凯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垃圾车、山东帝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垃圾车、湖北浩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垃圾车等4家满足(附件2);自卸式运粪车(10m3)有东风商用车新疆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运粪车、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运粪车、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运粪车、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运粪车、湖北浩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运粪车、湖北力威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卸式运粪车等6家满足(附件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根据上述查询结果,不存在“完全满足技术参数供应商不足三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包1、2、3、4变相要求厂家授权作为评分,要求提供“产品彩页”、“检测报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调查核实:招标文件包1、2、3、4要求评分以生产厂商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产品彩页或检测报告等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以生产厂商出具证明文件无法证明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违反上述规定,该部分举报事项成立。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公示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货物类)》(14)技术规格响应表 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5)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的质监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彩页(或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相关认证等资料;且该项目中提供检测报告是作为评分时的佐证资料,是验证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要求的依据,若无相关资料,无法证明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情况,由于本项目是车辆采购,提供检测报告,才能体现产品的质量,有检查报告才能体现车辆是合格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上述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产品彩页和供检测报告是合法的。此项举报不成立;若举报人在等标期内无法完成检测,应书面要求延长等标期,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答复是否同意延长等标期,如果同意延长等标期,应当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综上,举报事项部分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包1、2、3、4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横向比较,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招标文件包1、2、3、4 评审方法和标准 售后服务(1)根据投标供应商及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培训计划明确的得2分;(2)故障处理响应时间、现场服务到位时间比较,时间最短的得4分,按时间长短排序递减1分,时间最长得1分;(3)售后人员配备(人员配备、服务能力、售后服务工程师联系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项目售后服务相符合的得4分,与项目售后服务基本符合的得2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未量化且进行横向比较,违反上述规定,该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评分项要求售后服务工程师不合理,与本次项目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经调查核实:招标文件包1、2、3、4 评审方法和标准 售后服务(3)售后人员配备(人员配置、服务能力、售后服务工程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售后服务工程师”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包1、2、3、4“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影响供应商准确响应评分要求。
经调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招标文件履约能力明确要求类似业绩是指用途和使用功能相同或相近的业绩,不违反法律规定,举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包2要求提供图片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违法相关法律法规。
经调查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包2中5m3吸粪车和10m3吸粪车上装罐体采用电泳+喷粉工艺,防锈年限不少于五年,无法用图片进行证明,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图片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综上,举报事项成立。
七、处理决定
经调查,举报事项1不成立,举报事项2部分成立,举报事项3成立,举报事项4成立,举报事项5不成立,举报事项6成立。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机关责令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畜牧兽医站、青海启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报至大通县财政局综合室(206室)。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西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综合室
联系电话:0971-*******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98号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3月8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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