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翔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马祥花
授权代表:马有兰
联系电话:186*****255
被投诉人: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纬五路9号
联系人:盖伟
联系电话:0971-*******
2023年1月5日,青海翔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2-178-1号〕的采购文件不满,向青海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3年1月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3年1月19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包1中两家供应商涉嫌围标、串标的质疑答复内容不认可,认为被投诉人不作为、乱作为。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包1、包2、包3采购要求设置存在违规问题的质疑答复内容不认可,认为质疑答复不严谨。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据投诉人所述,在2022年9月19日、2023年1月4日进行的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万维)的报价分别为971.6666万和968万、而青海万维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万维)两次开标报价均为1080万,据此,投诉人通过报价认为中电万维和青海万维存在关联关系,涉嫌串通。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于2022年9月19日首次开标,后因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随后又于2023年1月4日重新开标,并产生中标结果。在两次开标过程中,中电万维与青海万维均参与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仅凭中电万维和青海万维的报价,无法认定二者在两次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情形。针对投诉人的质疑,被投诉人已尽答复义务。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针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投诉人认为包1“分布式大数据平台数据库软件”重点标识参数过多,指向特定供应商。经调查核实,投诉人于2022年1月5日提出质疑,而该项目于202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在重新发布的采购文件中并未对包1“分布式大数据平台数据库软件”技术参数做重点标识。
投诉人认为包1、包2部分参数严重控标,指向特定供应商。其中包1“分布式大数据平台数据库软件”中的第5、6、11、13、14、23项参数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独有技术参数;包2“虚拟化软件”中的第3、4、7、8、10、11、12项参数“只有浪潮品牌”能够满足;“四、安全设备:1、千兆网闸”中的第7、8、9项参数“只有杭州和众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和众)的产品能满足。经调查核实,包1“分布式大数据平台数据库软件”是青海交警总队信息化业务中的基础平台,包括华为云、腾讯云、阿里云、南大通用GBase等国内多家厂商和企业均能满足“分布式大数据平台数据库软件”要求。经询问核实,针对包2“虚拟化软件”中投诉人提及的参数要求,国内包括华为、联想等厂家相关产品都可满足。此外,该项目已于2023年1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其中“千兆网闸”中标产品生产厂家为北京网御星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非杭州和众,故投诉人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
投诉人认为3个包中对于供应商能力、项目实施人员、驻点工程师条件的设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需求设定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经调查核实,该项目为我省公安交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成后将承担全省交管业务,对供应商能力、项目实施人员、驻点工程师等要求的设定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目的是为了保证供应商有合格的履约能力,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未发现需求设定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的情形。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已列举相关事实和依据对技术参数进行答复。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先后于2022年11月4日、12月30日就该项目采购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皆通过电子邮件予以答复并告知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虽然投诉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我机关送达质疑函及相关质疑答复函,投诉人并未就两次质疑答复程序及内容,在投诉期内向我机关进行投诉。经审查此次投诉资料可知,投诉人又于2023年1月5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月6日作出质疑答复,因对质疑答复内容不满,后又于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据此,被投诉人已按程序进行质疑答复。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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