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岔湖区域自来水厂(厂区外)张家岩水库及张家岩输水管道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三岔湖区域自来水厂(厂区外)张家岩水库及张家岩输水管道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003
招标编号:SCHX12Z08013-4
简阳市三岔湖区域自来水厂(厂区外)
张家岩水库及张家岩输水管道工程监理标段招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高 涛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高 涛 刘 静
招标人:四川三岔湖北控海天投资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F********1
二0一五年 七 月
目 录
第 一 卷3
第一章 招标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3
1. 总则9
2. 招标文件11
3. 投标文件11
4. 投 标14
5. 开 标14
6. 评 标15
7. 合同授予16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6
9. 纪律和监督17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2
第五章 监理报价37
第二卷38
第六章 图 纸38
第三卷3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39
第四卷4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40
一、投标函4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4
三、授权委托书45
四、投标保证金46
五、投标报价表47
六、监理大纲48
七、项目管理机构50
八、资格审查资料52
九、其他材料58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另册)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招 标 人:四川三岔湖北控海天投资有限公司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恒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16号“在水一方”二楼
联系人:高女士 申先生
电 话:(028)******** 130*****522
传 真:(028)********-***
1.1.4项目名称简阳市三岔湖区域自来水厂(厂区外)张家岩水库及张家岩输水管道工程
1.1.5建设地点简阳市张家岩水库至三岔湖摇光片区西侧马鞍山
1.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2.2出资比例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土建、安装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全部内容施工期及保修期的全部监理工作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总工期为 300个 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合 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等级要求: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2011年-2013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2011年-2013年以来承接并完成了至少2个本项目的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自来水厂或自来水厂输水管道.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中级职称,执业资格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总监,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总监;
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其他要求:
1、主要人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4.3限制投标的情形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前16天前,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只能凭身份认证密匙登录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jyggzy.cn/),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前,由业主(招标代理机构)收集汇总所有问题,通过网络在线方式(登陆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请注意关注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获取方式为:登陆后,在“已报名项目”中下载澄清(补遗)文件。
本次招标澄清和补遗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该澄清、修改、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11分包不允许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澄清、招标补遗书(若有时)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6天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诉讼情况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提供 万 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于2015年 月 日12 时0分前(以到帐时间为准),将投标保证金存入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单位: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
账 户:5100 1687 4080 5150 7122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退还时间为:中标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并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情形“拒签合同”包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11年、2012年、2013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1年、2012年、2013年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1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后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的内容。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四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贰 份,电子文档 壹 份,但中标的投标人需另提供三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表、图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点: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印鳌路159号(东城新区市政府第二办公区,消防队旁)】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4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7.3.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 10 %。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保函担保占 0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编页码和小签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10.2招标代理
服务费招标人支付。
10.3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由投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 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10.4压证施工制度实行项目总监,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退还。
10.5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6投标文件的
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7投标报价本项目工程监理服务控制价为 万元。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
(5)监理报价;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报价表;
(6)监理大纲;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报价为包干价方式,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须由注册到本投标企业的会计师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或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必须在空格中用“无”标示。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 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 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 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规定
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规定
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 项规定
编页码和小签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 款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 项规定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项目总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投标要求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投标报价投标人在监理服务控制价基础上自行报价,超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2综合评分标准
序号评审内容分值评审办法
一业绩信誉及组织机构40分
1投标人资信2分企业通过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通过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 1 分(以上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包含工程监理服务)
2投标人业绩4分2012年以来每具有1个自来水厂监理业绩得2分,最多得4分
3总监能力4分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得基本分2分;具有总监资格证书加2分,本项最多得4分。
5项目配备人员30分1、拟派造价工程师同时具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和高级职称得6分;缺项不得分。
2、具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全国注册安全监理工程师同时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得6分,其余不得分。
3、具有1名注册在本单位的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同时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得6分,缺一项不得分。
4、具有1名注册在本单位的全国注册一级结构工程师得5分,缺一项不得分。
5、具有1名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时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得5分,缺一项不得分。
注:以上人员以住房和建设部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网站网上截图为准。
二监理大纲20分
1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方案4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方案有针对性、对把握重点、难点及关键点等节点准、合理,工作具体、落实至信、措施到位酌情评分优4分,良3.8分,一般得3.5分。
2施工阶段进度控制方案4分施工阶段进度控制方案科学、合理、满足目标任务要求,节点工期控制严密、控制工期方法得当、跟踪落实具体、检查详尽等措施到位酌情评分优4分,良3.8分,一般得3.5分。
3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方案4分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方案科学、合理、严密、认真、负责、依据充分、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规定等;措施到位酌情评分优4分,良3.8分,一般得3.5分。
4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4分对合同执行管理跟踪到位、有针对性,措施到位酌情评分优4分,良3.8分,一般得3.5分。
5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4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控制措施、手段、方法完善、合理、可行酌情评分优4分,良3.8分,一般得3.5分。
三投标报价40分
40分(1)最高限价范围内,以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报价平均值95%作为基准价;
(2)其他有效报价与基准价比较:等于和低于基准价的报价得满分(40分);高于基准价的,每高出基准价1%扣0.1分(不足1%按内插法计算),扣完为止。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业绩信誉及组织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业绩信誉及组织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信誉及组织机构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根据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公开招投标的结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1 建设监理协议书;
3.2 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3 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4 建设监理投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3.5 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四、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五、合同价款:本项目监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 万元。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各,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双方义务均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
本合同条款是对监理合同标准条款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补充、修改或增加。当专用条款与标准条款发生抵触时,以专用条款为准,标准条款中未作修改或增补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
2、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3、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
第四条 项目法人(业主)常驻代表:
第九条 主要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业主的资料及管理要求
(1)常规提供的资料目录及份数:
a、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副本)一份;
b、施工投标申请书(副本)一份;
c、各专业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二套;
d、初步设计报告(包括概算)一套;
e、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f、施工阶段平面控制网测量资料一份。
(2)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7天;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3天。
第二十二条 由业主提供的职员和服务人员:
(1)名单表;
(2)费用支付时间及办法。(另行约定)
2.1、监理费的支付时间: 。
2.2、监理费的支付方法:监理费由甲方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
2.3延期服务费的支付:延期时间在15个日历天内,免费提供监理服务;延期时间超过15个日历天,则延期服务费=(合同价/500个日历天)X延期日历天。
第二十三条(II)处置权的金额数及其范围: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时,监理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付监理单位违约金比例: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付业主违约金比例:签订合同时约定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率(扣除税金,酬金比率为投标申请取费率)
第四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
(1)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2)奖励计算费率;
(3)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第四十八条 合同争端的调解与仲裁机构:
(1)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
(2)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
其他合同专用条件条款:
1、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机构主要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人委派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人员进行考勤记录,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日出勤率低于90%为较低),造成监理工作不力。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人可根据监理人违约情况按照下列标准要求监理人承担其人员缺岗的专项违约金:
(1)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收取 400元/人?天;
(2)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收取 100元/人?天;
(3)监理员,收取 50元/人?天;
(4)上述人员连续2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除违约金。
2、监理人擅自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视为严重违约,委托人有权按下列规定的收取违约金或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
(1)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收取 1000元/次;
(2)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 收取500元/人?次;
(3)擅自更换现场监理员,收取 200元/人?次。
第三部分 合同标准条件
1 词语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项目”是指业主委托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
(2)“项目法人(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人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7)“日”:是指一个日历天。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 适用法规和监理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开展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国家授权部门与机构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文件。
3 通知与联系
第四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并通知监理机构。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监理机构是受监项目代表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对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
4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七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和分项目监理细则。
第八条 按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设备和人员计划,调集设备和派出专业配套、资质合格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并开展工作,完成监理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监理任务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九条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监理业务需要对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当用相当资质与技能人员进行调整,其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业主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业主及被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规定外,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业主同意外,监理机构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业务有关的报酬。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注明保密的资料。
5 业主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术报告、图纸等工程资料。上述工程资料的提供方式、份数、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就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业主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送达监理方,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方未收到业主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业主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设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业主的决定。
第十九条 监理业务开展之前,业主应当将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以及委托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方及有关的第三方,其赋予监理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应在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二十一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有偿或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这些人员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并对监理机构负责。
6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业主通过与被监理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单位享有以下基本监理权限:
(1)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供货单位的建议权;
(2)用于工程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图纸及文件才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释权;
(4)对设计和工程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认权;
(5)就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向业主提出优化建议权;
(6)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7)工程项目承建各方现场协调的主持权;
(8)按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9)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质量否决权、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监督权;
(10)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1)有独立处理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变更的处置权;
(12)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行使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应支付工程款;
(13)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监理机构收到业主或被监理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应及时核实并评价,再与双方协商。当业主与被监理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7 业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业主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造价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主要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业主对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有批准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按合同附件的约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8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承担履行本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了业主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用总数,具体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应承担监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9 业主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约,应向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给监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向监理单位进行赔偿。
10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务期满终止。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业主要求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服务期,并续签合同服务期延长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业主、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监理合同需进行变更时,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监理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将书面要求送达对方,以便对方有必要的考虑时间。
第三十八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同时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合同一方认为合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向合同另一方发出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送达通知后28天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此后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作出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由于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业主提出合同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监理合同终止。已履行的监理服务部分按合同收取监理费用,未履行部分,经双方协商,对善后工作给监理单位一定的补偿。
由于监理单位的责任致使合同终止,监理单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业务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11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第四十三条 常规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四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到实付之日止,除应当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外,尚应补偿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四十五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费用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通知,但业主不得拖欠其他无异议费用或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所必须并经业主同意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费用,由业主承担。
12 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业主应按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给予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13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形成合同争议,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可提交国家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 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 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B—1 监理服务范围: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安全、合同及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1)为完成上述项目必须修建的临时施工建设监理。
(2)要求对施工阶段的监理实行全过程监理,即“三控制”(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两管理”(工程信息、工程合同)、“一协调”(协调甲、乙双方关系)。
B—2 设计方面
(1)协助业主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2)管理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要求、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业主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大问题向业主报告;
(6)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业主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承建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业主审核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B—2—2 采购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采购比选与发包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业主对进场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B—2—3 施工方面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比选发包和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承建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业主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由于种种原因以致使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业主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业主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
(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承建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承建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业主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业主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业主;
(13)其他相关工作。
B—2—4 咨询方面
(1)受业主委托和业主聘请的咨询专家配合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接收并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选择合理的内容,并作出书面报告。
B—3 监理机构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B—3—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作情况;
(7)其他。
B—3—2 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B—3—3 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B—3—4 文件报送份数
附件C 提供设备与设施
C—1 业主提供的房屋、设施、设备与物品及提供时间:施工现场必需的办公用房及水电设施。
C—2 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物品及进场时间:通讯及交通、办公用品。
C—3 设备、设施的使用、维修、维护与运行费用。
附件D 监理费用组成与支付
D—1 监理费用组成与计算方法:
D—2 监理费用的支付:
(签定合同时另行约定)
附件E 监理机构与人员计划
E—1 监理机构与岗位责任
E—2 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表
附件F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针对监理项目的监理目标、方法和主要手段等由监理单位编写。在监理比选申请时,以监理大纲的形式,作为监理比选申请书内容之一送交比选代理机构,中选后,在监理大纲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成监理规划送业主,列入本附件。)
工程建设监理廉政合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工程监理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方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6)、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施工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施工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施工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8)、乙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9)、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施工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0)、乙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终止日止。
6、本合同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经办人(经办人指甲方现场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份数一致。
甲 方: 乙 方:
(盖公章)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现场责任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监理报价
1、投标价格
1.1 投标价格: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应包括对本须知第1.3.1项所述的全部工程进行监理的所有费用。
1.2投标价格采用方式:本招标工程监理费执行合同范围内包干价方式报价。因设计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而增减工程造价,则按实调整合同价款,其计算方法与投标单位原计算方法相同。
1.3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不提供)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注:(1)“ (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 标人名称、姓名等,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可以删除。
(2)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中的“或其委托代理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二、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三、授权委托书……………………………………………………………( )
四、投标保证金……………………………………………………………( )
五、投标报价表……………………………………………………………( )
六、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
七、项目管理机构…………………………………………………………( )
八、资格审查资料…………………………………………………………( )
九、其他材料………………………………………………………………( )
注:目录编制可进一步细化,“()”填页码数字,数字可填于括号内,也可只填数字取消括号。
一、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愿意按(大写) 元(¥ )包干价作为投标报价的监理服务费,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工程的施工、修补缺陷期内的监理服务工作,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管理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项目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最近六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 (全称并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 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 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 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 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 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 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 6 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监理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年 月 日
附:(1)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到简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投标报价表
包干价其中厂内报价其中厂外报价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六、监理大纲
项目监理实施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说明:(监理大纲的内容要求)
1.所辖合同段的工程概述
2.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
3.驻地监理班子的组织结构
4.质量控制和任务与方法
5.投资控制的任务与方法
6.进度控制的任务与方法
7.合同管理的任务与方法
8.信息管理的任务与方法
9.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
10.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方法。
重要提示:
关于监理大纲主要描述:
1.在怎样的组织条件下开展该合同段的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将选派多少人投入该项目监理,选派何资历的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相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人。
3.参加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主要骨干人员应从本单位在册人员中抽调,并在服务期内保持稳定,如因途中更换须由具有同等和高于资历人员替换,并报总监办批准。
4.投标人除应详细叙述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外,欢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5.缺陷责任期人员安排应至少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以上。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备注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
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工作年限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
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
职务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总监应附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相应资格证书、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
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
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
质等级其中项目总监
营业执
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专业监理
账号现场监理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财务状况表
1、开户银行情况
开户银行名称:(填写投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全称)
地址:
账号:(填写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账号)
电话:联系人及职务:
传真:电传:
2、近三年每年的资产负债情况
财务状况(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近三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1、总资产
2、流动资产
3、总负债
4、流动负债
5、工程结算收入
6、税前利润
7、税后利润
8、总营业额
(三)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总监
项目副总监
其他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总监
项目副总监
其他
项目描述
备注
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4.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案由双方当事人名称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
(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 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发生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 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 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 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3.5.5;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 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 3 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 3 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 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六)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投诉事由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
(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提起过招投标投诉而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 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 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 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 对包括招投标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本项情况调查表只针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据《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7 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提起的投诉。
(3)招投标投诉的起算时间为:招投标投诉被行政机关受理的时间。
(4)投诉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投诉处理结果的文书复印件; 还没有处理结果,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 受理。
(5)如近 3 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 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 本投标人近 3 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 此声明。”
九、其他材料
说明:(1)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以上各项外,招标人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材料。但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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