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2〕99号),加强和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加快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一个目标、两点要求、三项任务”,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并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陆海统筹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守好生态高颜值,促进发展高质量,服务民生高品质,为更高水平建设“五个翔安”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实施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辖区水环境质量提升,打造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美丽河湖,水清滩净、鱼鸥翔集的美丽海湾。
  入河排污口。2023年底前,全面梳理辖区入河排污口信息,开展新一轮辖区全流域排污口排查,正式公布全区入河排污口清单,并完成100%溯源和50%整治任务。2024年起,禁止非法新设入河排污口,不属于清单范围的排污口全面取缔,基本完成全区入河排污口的溯源和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入海排污口。持续深化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和整治,重点巩固好近岸海域规模以上工业入海排污口、区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自2023年起,定期开展入海排污口巡查和监测,不定期开展抽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持续巩固整治成效。自2024年起,禁止非法新设入海排污口,不属于清单范围的排污口全面取缔。
  三、任务措施
  (一)全覆盖排查溯源,建立排污口责任清单
  1. 摸清排口底数。翔安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采样监测,全面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形成入河入海排污口底数清单。(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
  2. 属地认领清单。各镇(街)对照入河入海排污口底数清单,核实、认领属于本辖区的排污口,对实际存在但排查未发现且确需保留的排污口进行增补,并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本辖区排污口信息台账。(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前)
  3. 明确责任主体。翔安生态环境局会同各镇(街)组织力量对前期排查的排污口进行全方位溯源分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镇(街)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4. 建立工作清单。翔安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河长办、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等有关部门、镇(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分类,对照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附件)形成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清单报区政府研究实施。(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二)全口径分类整治,确定排污口保留清单
  5. 依法取缔一批。翔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街)负责执行,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排污口;超标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6. 清理合并一批。各镇(街)牵头,区市政园林局配合对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进行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推进水产养殖散排口整治,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翔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进行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证进行管理。(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7. 规范整治一批。翔安生态环境局通过溯源分析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按规定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口信息。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8. 巩固提升一批。翔安生态环境局建立排污口巡查机制,对存在动态变化的不稳定达标排污口,进一步细化溯源排查,推动排污口责任主体实行点对点治理,属于开发建设过程短期影响的要强化监督管理,降低影响;对采取末端截污治理的排污口,区市政园林局要开展正本清源,加快推进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减少汛期污染物上升问题;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的资源化利用,避免直接入渠入溪。(完成时限:长期工作,持续推进)
  9. 确定保留清单。2023年底前,翔安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区河长办、农业农村局、市政园林局等有关部门、镇(街),结合年度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确定入河入海排污口保留清单报区政府研究后向社会公布。自2024年起,禁止非法新设入河入海排污口,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论证并报有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镇(街)要牵头推进辖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规范整治工作,尽可能合并、削减辖区排污口数量,确已完成整治不再具备排污功能的排口,可提请区政府从保留清单剔除,全面清理、取缔不属于保留清单的排污口。(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发布排污口保留清单,排污口整治工作持续推进)
  (三)全链条严格监管,建立排污口长效机制
  10. 加强源头管控。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并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完成时限:长期工作,持续推进)
  11. 严格规范审批。由翔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该征求区河长办、区农业农村局的意见。新审批或备案的排污口应当纳入入河入海排污口保留清单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完成时限:长期工作,持续推进)
  12. 严格环境执法。各镇(街)要深入落实排污口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翔安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辖区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开常态化现场核查,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区农业农村局、区市政园林局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成时限:长期工作,持续推进)
  13. 巩固整治成效。区河长办、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统筹推进流域系统治理,坚持以水质提升为目标导向,研究提高各类型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和标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确保辖区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区市政园林局要对采取末端截流治理的入河入海排污口,优先开展上游正本清源改造等源头治污,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强化排水许可源头管控,牵头建立管理制度明确截流闸门管理单位、启闭标准,保障截流设施运行安全。翔安生态环境局要深入推进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结合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设,推动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同翔分指挥部要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河排海污水全达标、重点行业企业管道可视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建设“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完成时限:长期工作,持续推进)
  四、保障措施
  14.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级各相关单位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区河长办、环委办、污指办要密切配合、协同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打好打赢翔安区碧水碧海保卫战。
  15. 严格考核问责。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已作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翔安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排查发现的排污口问题通报属地镇(街)、有关单位和责任主体,跟踪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对故意推诿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效能办。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16. 强化支撑保障。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部门年度工作预算,加强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要优选有排污口排查整治经验的单位,配备并科学运用各类遥感监测、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装备,提高排污口排查整治效率。翔安生态环境局要牵头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依托“生态云”平台,加快排污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7. 倡导全民共治。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倡导绿色发展、低碳生活。排污口责任主体要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翔安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

标签: 入海排污口 方案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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