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06破13号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裁定书

(2023)苏0506破13号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6破申4号

申请人: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青花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韩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承立,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涛,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南官渡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胜。

申请人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异议。

本院查明,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系2015年4月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模具制造、五金加工、机械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为余胜、买志超,法定代表人为余胜。

另查明,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麦爱斯

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余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苏0505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74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 2922元,后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终本案件共计6件,未执行到位金额*******.21 元。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属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在该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全部受偿的情况下,应认定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胜禹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苏州麦爱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欣

审判员 丁文芳

审判员朱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廖丽娜

书记员刘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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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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