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03破2号关于浙江众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及债权申报、一债会议召开的公告

(2021)浙1003破2号关于浙江众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及债权申报、一债会议召开的公告

台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 ) 浙 1003 破 2 号

本院根据杭州荣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3 年 2月28 日裁定受理浙江众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3 年 3 月 7 日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浙江众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3 年 4 月 8 日前向浙江众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地址: 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89 号耀达大厦 10 层 AB 区;联系电话:137*****069;联系人:褚钎汝) 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众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江众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 、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 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 根据本院、本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 根据本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 )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 )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浙江众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4 日 。 会议将采取书面的形式表决,各债权人应当在表决票上明确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 ,如对表决事项有异议,应当在表决期内书面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表决意见的的,视为同意。

本案公告均刊登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网址: http://pccz.court.gov.vn)。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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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破产清算 申报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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