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体育馆副馆器材设施设备(健身器材等)招标公告

城南体育馆副馆器材设施设备(健身器材等)招标公告



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汝城县城南体育馆副馆器材设施设备(健身器材等)项目,采购代理编号:CZJJZX2015-082项目询价采购,现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请以下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1、山东吉诺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2、湖南舒力健身产业有限公司
3、郴州市元广康体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4、泰州市鸿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5、湖南爱心文体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汝城县城南体育馆副馆器材设施设备(健身器材等)询价采购
2、采购代理编号:CZJJZX2015-082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

预算(元)

1

副馆器材设施设备(健身器材等)

具体详见询价通知书

763158.00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2.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2.1.1要求直接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1.2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1.3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
2.1.4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指2014年12月份-2015年5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材料;
2.1.5要求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才要求提供);
2.1.6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代表的身份证;
2.1.7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1.8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2.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3.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3.2要求直接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3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4要求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
3.5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社保登记证》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指2014年12月份-2015年5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材料;
3.6要求投标人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才要求提供);
3.7要求投标人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8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以上证明材料第3.1项和第3.6项需带加盖公章的原件留原件,其他项带原件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
2、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24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郴州嘉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郴州市惠泽路聚贤庄院内)。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3、询价通知书售价:300.00元/套。询价文件售后不退。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5 年7月30日(星期四)下午2:30(北京时间),地点为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分中心。逾期送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七、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2015年7月24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汝城县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郴州嘉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朱先生 联 系 人:唐娟辉、章露、周玲彤
电 话:****-******* 电话:****-*******
地 址:汝城县劳动路131号 地址:郴州市惠泽路聚贤庄院内

日期:2015年7月23日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询价邀请通知》[(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询价邀请通知》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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