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85127)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9285127)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ZJCT5-*******-2

二、项目名称:省法院2022年统一密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新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太原晋财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175号万达中心19层1903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12楼,杭州市马塍路6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太原晋财通科技有限公司对省法院2022年统一密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新招标)(编号:ZJCT5-*******-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太原晋财通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回复:设备清单为完成该服务项目所需的设备,本项目采购计划为服务类项目。事实依据:省法院2022年统一密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采购需求二、采购内容 2.1设备详细清单为:1.统一密码服务平台1套、2.数字证书系统1套、3. 移动统一认证安全管理平台(协同签名(含3万个授权))1套、4.密钥管理系统1套、5.证书注册审核系统(含地市)11套、6.签名验签服务器2台、7.服务器密码机(含地市)13台、8.应用安全网关4台、9.智能密码钥匙*****个、11.高院现有签名系统对接改道服务1套;其采购内容均为货物类设备/产品,且有数量单位和产品资质要求,招标文件没有购买服务的描述要求,却设定为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本项目采购内容设备货物清单为密码产品和信息安全设备,属于目录中A********密码产品和A********信息安全设备,归类为A********信息化设备、A货物范畴,因此本项目设定为服务类项目严重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及附件《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2回复: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应用安全网关在法院内应用情况。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事实依据:本次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3.2.1.1统一现场考察?A不组织,3.2.2.1开标前答疑会?A不组织。此质疑回复:“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应用安全网关在法院内应用情况,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自相矛盾,如果我方包括其他潜在供应商不质疑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就视同无法了解法院现有应用安全网关情况,潜在供应商就更加无法提供实现基于网关的动态调度以及传输链路保护,描述具体的对接方案。因此,以此为证更进一步说明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含有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3回复: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签名系统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事实依据:本次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2.1.1统一现场考察?A不组织,3.2.2.1开标前答疑会?A不组织。此质疑回复:“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签名系统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自相矛盾,如果我方包括其他潜在供应商不质疑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就视同无法了解法院现有签名系统的使用,潜在供应商就更加无法提供法院现有签名系统现状分析、痛点说明、对应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优势说明,导致潜在供应商投标讲解演示无法得分,间接指明仅特定的供应商有得分优势及中标优势。因此,以此为证更进一步说明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含有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七)。投诉事项4:质疑事项4回复: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办案办公平台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招标文件也有相关架构图等描述,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事实依据:本次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2.1.1统一现场考察?A不组织,3.2.2.1开标前答疑会?A不组织。此质疑回复:“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办案办公平台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招标文件也有相关架构图等描述,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自相矛盾,如果我方包括其他潜在供应商不质疑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就视同无法了解法院现有的办案办公平台现状分析的使用情况,潜在供应商就更加无法提供法院现有的办案办公平台现状分析、痛点说明、对应解决方案,以及密评改造方案进行阐述说明,导致潜在供应商投标讲解演示无法得分,间接指明仅特定的供应商有得分优势及中标优势。因此,以此为证更进一步说明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含有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七)。投诉事项5:质疑事项5回复:演示资料内容符合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是服务能力的体现,且为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招标文件也有相关架构图等描述,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事实依据:本次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3.2.1.1统一现场考察?A不组织,3.2.2.1开标前答疑会?A不组织。此质疑回复:“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招标文件也有相关架构图等描述,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自相矛盾,如果我方包括其他潜在供应商不质疑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就视同无法了解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的使用情况,潜在供应商就更加无法提供法院现有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现状分析、痛点说明、对应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优势说明等,导致潜在供应商投标讲解演示无法得分,间接指明仅特定的供应商有得分优势及中标优势。因此,以此为证更进一步说明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含有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七)。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根据投诉事项1对项目采购内容设备详细清单重新审定,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将其项目采购类型更正为货物类并且更正分值;2.根据投诉事项2、3、4、5,对潜在供应商投标人设置的不合理违规的设限条件进行删除更正。投诉人太原晋财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投诉事项1说明:根据国家密码安全性评估要求,该项目的建设目的是对我省法院现有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国密改造,项目所列设备清单为完成该服务项目所需的设备,主体建设内容是对应用系统和相关网络的国密改造。在所有采购内容中硬件设备仅仅占4项,其余均为软件开发对接服务内容,在实际预算金额中服务内容超过60%,且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上的采购目录为服务类项目。项目所列清单包括硬件、软件以及系统对接改造服务,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要求,本次项目属于混合类项目属性,为满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要求,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次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本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项目并无不妥。2、投诉事项2至5说明:本次采购项目是改造性质,采购人为避免新旧系统改造后不能兼容使用,保证现有的商用密码资源和应用系统与新的商用密码资源和应用系统无缝衔接,在采购需求和相对应的评标细则上提出了相关要求,以上设置符合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不存在投诉书所述“此项目要求有明显的含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和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为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采购人考虑到为了“新系统”和“原系统”的兼容,采购文件上提供的条件不尽完善,各供应商可能会要求采购人提供一些“原系统”的状况或技术架构等不同要求,在质疑回复函也再次说明了“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相关应用在法院内应用情况。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出统一书面回复”。投诉人完全可以通过告知的多种方式正常了解高院应用系统现状,但投诉人从未通过各种方式(电话、EMAIL、上门、书面提出等)联系调研有关系统情况。采购人作统一书面回复是为了公开性,避免对不同供应商做区别答复,此类做法完全符合招标采购相关政策和程序。而招标文件所述的“为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是为了避免供应商之间直接接触,发生信息泄漏的情况,其规定完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与回复内容并不矛盾。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审报告、采购计划书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辩称:一、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根据国家商用密码安全性评估的要求,该项目的建设目的是对我省法院现有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国密改造,项目所列设备清单为完成该服务项目所需的设备,主体建设内容是对应用系统和相关网络的国密改造。在所有采购内容中硬件设备仅占4项,其余均为软件以及系统对接改造服务内容,在实际预算金额中占比超过60%,且该项目经财政厅批准的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上的采购目录为服务类项目。项目所列清单包括硬件、软件以及系统对接改造服务,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要求,本次项目属于混合类项目属性,为满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要求,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次项目为服务类项目。二、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在1月10日的质疑函中,投诉人提出该项目要求“支持与法院现有应用安全网关对接”等不合理。对此,我院在1月11日的答复中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出“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应用安全网关在法院内应用情况”“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对此,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招标文件明确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省法院的回复与此相矛盾,“更进一步说明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包含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我院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属于改造性质,采购人为避免新旧系统改造后不能兼容使用,保证现有的商用密码资源和应用系统与新的商用密码资源和应用系统无缝衔接,故在采购需求和相对应的评标细则上提出相关要求;同时不同厂家(品牌)的应用安全网关均遵循国密标准设计,无技术对接障碍和限制条件。因此,不存在投诉书所述“此项目要求有明显的含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和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招标文件所述“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和开标前答疑会”,是考虑到当时疫情防控要求以及供应商不愿公开身份等因素,并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事实上,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完全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来函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应用安全网关在法院内应用情况。三、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在1月10日的质疑函中,投诉人提出该项目要求“演示资料内包含对法院现有签名系统改造对接说明阐述”等不合理。对此,我院在1月11日的答复中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出“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签名系统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对此,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招标文件明确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省法院的回复与此相矛盾,“更进一步说明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包含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我院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属于改造性质,采购人之前已采购了签名系统,并在应用系统中深度应用,为保护前期已有投资,并最大程度降低密码改造工作对日常工作的影响,投标人应当对法院当前现有签名系统使用情况有足够了解,故在采购需求和相对应的评标细则上提出相关要求,不存在投诉书所述“此项目要求有明显的含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和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招标文件所述“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和开标前答疑会”,是考虑到当时疫情防控要求以及供应商不愿公开身份等因素,并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事实上,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完全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来函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签名系统在法院内应用情况。四、关于投诉事项4答复:在1月10日的质疑函中,投诉人提出该项目要求“演示资料内包含对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密评改造方案进行说明阐述”等不合理。对此,我院在1月11日的答复中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出“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办案办公平台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对此,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招标文件明确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省法院的回复与此相矛盾,“更进一步说明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包含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我院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属于改造性质,办案办公平台是我省法院干警日常工作依赖的核心系统,也是前期商用密码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较多,改造难度最大的系统,是该项目中密评改造服务中的主要内容,投标人需要保证现有的商用密码资源和应用系统与新的商用密码资源和应用系统无缝衔接,故在采购需求和相对应的评标细则上提出相关要求,不存在投诉书所述“此项目要求有明显的含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和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招标文件所述“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和开标前答疑会”,是考虑到当时疫情防控要求以及供应商不愿公开身份等因素,并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事实上,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完全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来函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办案办公平台在法院内应用情况。五、关于投诉事项5答复:在1月10日的质疑函中,投诉人提出该项目要求“演示资料内包含对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对接联调方案进行阐述”等不合理。对此,我院在1月11日的答复中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出“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对此,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招标文件明确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不组织开标前答疑会,省法院的回复与此相矛盾,“更进一步说明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包含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我院认为,本次采购项目属于改造性质,整体服务内容涉及现有的软硬件和网络密评改造,不仅需要投标人有足够的现场调研分析能力,更需要投标人具备实施该项目实际能力和丰富经验,演示要求正是衡量投标人综合集成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故在采购需求和相对应的评标细则上提出相关要求,不存在投诉书所述“此项目要求有明显的含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和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况。招标文件所述“不组织统一现场考察和开标前答疑会”,是考虑到当时疫情防控要求以及供应商不愿公开身份等因素,并非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事实上,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完全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来函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在法院内应用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CT5-*******-2),2023年1月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月11日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一),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部分条款作了修改。1月13日,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二),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部分条款作了修改。1月29日09:30开标,采购结果尚未公布。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马塍路6号、传真:0571-********、项目联系人(询问):刘克勤、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质疑联系人:毛林斌、质疑联系方式:0571-********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1.3.1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B服务类3.2.1.1统一现场考察?A不组织3.2.2.1开标前答疑会?A不组织。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需求1.1项目概述……为全省法院提供统一的高性能密码服务能力支撑,部署密码应用模块,为智慧法院各应用系统设计有效的商用密码安全解决方案,并为省法院各相关业务系统做商用密码测评(以下简称“密评”)提供相应的密码技术能力支撑。二、采购内容2.2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3 移动统一认证安全管理平台(协同签名)(软件) 6、★支持与法院现有应用安全网关对接,实现基于网关的动态调度以及传输链路保护,描述具体的对接方案或相似案例。

五、本项目采购内容共10项。其中,涉及硬件的分别为签名验签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应用安全网关、智能密码钥匙等4项,涉及软件的分别为统一密码服务平台、数字证书系统、移动统一认证安全管理平台(协同签名)、密钥管理系统、证书注册审核系统等5项,1项为调试对接。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前附表 (一)商务技术分(90分)1投标讲解演示3.演示资料内包含对法院现有签名系统改造对接说明阐述,阐述说明需包含以下内容:法院现有签名系统现状分析、痛点说明、对应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优势说明等。优秀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4.演示资料内包含对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密评改造方案进行说明阐述,阐述说明需包含以下内容:法院办案办公平台现状分析、痛点说明、对应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优势说明等。优秀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5.演示资料内包含对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对接联调方案进行联调阐述,阐述说明需包含以下内容: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现状分析、痛点说明、对应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优势说明等。优秀得4分,一般得2分,差得0分。分值20分。

七、省级政府采购(分散委托)预算执行确认书(浙财采确临〔2022〕*****号)载明“采购内容:省法院2022年统一密码服务平台建设。采购目录:C********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省法院2022年统一密码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包括硬件、软件以及调试对接等,不仅仅是采购“密码产品和信息安全设备”等货物。对本项目的项目属性(服务),投诉人主张“设定为服务类项目严重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被投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项目属性的确定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规定,不组织潜在供应商统一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但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明确了项目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等。质疑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应用安全网关在法院内应用情况”“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本机关也未发现潜在供应商不能通过前述联系人、地址和电话获取投标所需的现有应用安全网关的相关信息,或者被投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潜在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除此之外,就采购需求“6、★支持与法院现有应用安全网关对接,实现基于网关的动态调度以及传输链路保护,描述具体的对接方案或相似案例”,投诉人对其主张“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含有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本机关也未发现该采购需求的设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4、5。招标文件规定,不组织潜在供应商统一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但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明确了项目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等。质疑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现有签名系统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办案办公平台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本次招标文件提供了省法院对接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潜在投标人可通过电话或实地探访的方式调研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现状,基于现状分析痛点,编写对应的解决方案”“如有需要了解的情况可联系我方招标采购单位联系人并书面提出,我方作统一书面回复”。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本机关也未发现潜在供应商不能通过前述联系人、地址和电话获取投标所需的现有签名系统、办案办公平台和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的相关信息,或者被投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潜在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除此之外,就评审因素“3.演示资料内包含对法院现有签名系统改造对接说明阐述……”“4.演示资料内包含对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密评改造方案进行说明阐述……”“5.演示资料内包含对法院内网移动安全管控平台对接联调方案进行联调阐述……”,投诉人对其主张“此项目要求存在明显的含有倾向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设限内容与评标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投标人的合法权利”,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前述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本机关也未发现上述评审条款的设置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均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省法院2022年统一密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新招标)(编号:ZJCT5-*******-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3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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