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首届“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首届“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由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厅共同组织开展首届“贵州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6年1月1日至今,在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
首届“贵州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10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
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可操作性,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30个。表彰在2016年至今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捐赠金额统计2016年1月1日至今的数据),同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
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20个。表彰在2016年至今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捐赠金额统计2016年1月1日至今的数据),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
慈善楷模、捐赠个人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行业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三、评选机构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首届“贵州慈善奖”评委会,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慈善领域的专家、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承担日常工作。
四、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贵州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五、推荐要求
(一)“贵州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范围和名额。
1.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的推荐。每个市(州)推荐名额不少于15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者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参评“贵州慈善奖”的。
2.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由社会组织对应的省民政厅联系处室进行推荐。其他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推荐。
3.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按以下方式进行推荐:
(1)省国资委负责下属系统企业的推荐;省工商联负责省外企业(不含港澳台侨企业)、贵州境内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的推荐。
(2)省委统战部负责全省统一战线组织、个人参评“贵州慈善奖”的推荐。
(3)其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省级群团组织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4.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驻黔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的推荐。
5.驻黔中央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负责中央和国家管理的相关单位参评相关奖项的推荐。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自行征求意见或要求向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征求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省内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各推荐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贵州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贵州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评“贵州慈善奖”慈善楷模、捐赠个人奖项的,推荐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港澳台事务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7)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8)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首届“贵州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2.其他推荐单位对其推荐对象进行征求意见的要求。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其他推荐单位要完成如下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省内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各推荐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贵州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贵州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评“贵州慈善奖”慈善楷模、捐赠个人奖项的,推荐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各推荐单位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评委会办公室咨询。
(三)相关公示要求。
1.参评“贵州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或者由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奖项的评选条件、参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团队名称、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名称以及简要事迹等。
2.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上报推荐材料前,要在本市(州)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其他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
以上各个环节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申报形式和要求。
1.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同步提交材料的方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票据和影音材料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
(1)《关于推荐首届“贵州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的首届“贵州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
(3)对于申报奖项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提交《首届“贵州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4)对于申报奖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提交《首届“贵州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相关征求意见的单位须逐一加盖公章)。
同时,推荐单位须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评委会办公室邮箱中,邮箱地址:smztcssgc@guizhou.gov.cn,邮件的内容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3.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者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其参评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六、评选表彰程序
(一)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贵州省慈善联合会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3年2月18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2023年2月18日)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贵州慈善奖”候选名单,由“贵州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
(三)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社会贡献、慈善领域影响力、地域分布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四)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省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五)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就表彰入围名单调整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省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并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形成拟表彰名单。
(六)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七)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社会公示情况,按程序报审后决定表彰名单。
(八)表彰名单确定后,择时举行表彰活动。
七、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贵州慈善奖”是我省慈善领域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全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采取有效措施,抓住节点,严格把关,务求实效。
(二)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贵州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
(五)参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贵州慈善奖”: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各级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4.评委会认为不适宜授予的其他情形。
附件:1.关于推荐首届“贵州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首届“贵州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首届“贵州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首届“贵州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首届“贵州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首届“贵州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首届“贵州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征求意见表
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28日
“贵州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郭丽娜
联系电话及传真:181*****785(0851)********
通信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40号贵州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邮编:******
省慈善联合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高蓉:180*****209 王晶:18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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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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