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05破1号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5破1号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5破申47号
申请人: 马海平, 男, 1988 年 6 月 22 日生, 居民身份证
号码 320*****880*******, 汉族, 住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通
花园二区 10 幢 206 室。
被申请人: 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
高新区浒关分区金燕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荣成山。
2022 年 9 月 8 日, 申请人马海平申请对被申请人苏州市成
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22)第 571 号仲裁调解
书所载付款义务。 执行过程中, 因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马海平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苏州市成
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遂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
债务人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
出异议。
本院审查查明:
申请人马海平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一案, 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2
的苏虎劳仲案字(2022)第 571 号仲裁调解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调解: 一、 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通过银行转账
方式向申请人原工资卡支付一次性调解款人民币 ***** 元(叁
万伍仟陆佰贰拾元整)。 二、 若被申请人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
额履行付款义务, 应向申请人加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 申请
人有权要求违约金与上述调解款项未支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
执行。 三、 申请人应对本协议之内容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不
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 四、 双方确认自本调解书生效后, 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承诺今后不会以任何方式
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 因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标的 ***** 元, 执行费 442 元,
本院已于 2022 年 9 月 8 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查悉, 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现已停业, 根据被执行人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
行存款。 在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
辆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
记信息。 执行中, 在本院征询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时, 马海平
称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资不抵债, 同意移送
破产清算审查。
又查明, 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荣成山, 公司成立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31******M, 股东: 荣成
山、 荣群山、 刘辉, 对外投资: 无。
3
本院认为, 债务人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为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金燕路 8 号, 本院作为其住所地
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债权人马海平对苏州市成群自动
化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 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
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向马海平清偿到期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 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对苏州市成群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嵇建平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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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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