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2023年扶持畜牧业(生猪)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亚市2023年扶持畜牧业(生猪)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2023年扶持畜牧业(生猪)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农〔2023〕99号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琼农字〔2022〕101号),根据海南省生猪产能调控要求,更好地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结合三亚实际,现将《三亚市2023年扶持畜牧业(生猪)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2023年扶持畜牧业(生猪)发展项目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琼农字〔2022〕10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生猪产能政策调控作用,稳固生猪基础产能,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促进生猪生产、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精神,逐级压实责任,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户)数量底线,稳定生猪生产,增加饲养总量,促进农民增收和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生产与平抑物价原则。以扶持规模化生猪养殖,稳定生猪生产为重点,提升生猪产能,稳定肉品供给,平抑市场物价。

(二)坚持财政扶持与企业投入原则。通过财政扶持带动养殖场(户)自主投入资金,推进标准化规模化发展,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三)坚持规范透明与公开公平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绿色发展与促进增收原则。以推进标准化、规模化、良种化、集约化、生态化发展为主攻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生猪生产,促进农民增收。

三、扶持对象及条件

主要扶持在三亚市登记注册经营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合作社,兼顾三亚市辖区内的本市户籍生猪养殖大户。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增收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三农组〔2021〕14号)关于做大做强黑猪等特色产业的要求,优先扶持黑猪。生猪养殖场设施设备完善,有与养殖规模(购买数量)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或与第三方签订的粪污处理协议,保证粪污资源化利用。养殖基地选址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44号)等相关规定。

四、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引进种猪。引进后备或能繁母猪数量达30头(含)以上,以现场核实验收数量为准,按照1000元/头标准给予补贴;引进良种公猪按照2000元/头标准给予补贴。引进的种猪必须来自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且经产地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二)购买猪苗。购买猪苗数量达50头(含)以上,以现场核实数量为准,按照300元/头标准给予补贴。购买猪苗必须来自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且经产地检疫,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按照“先买后补”原则,购买的猪苗和能繁母猪补贴标准参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0年引进省外能繁母猪和仔猪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0〕65号)。根据市场价格变动等特殊情况,实际补贴金额不得高于购买价格。

五、资金分配及任务

2023年度市级部门财政预算项目资金2000万元,资金分配详见附件1。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因未及时支出等原因被财政收回的,由辖区农业农村部门主动向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重新下达。各区可结合实际落实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制定实施方案。鼓励各区配套安排生猪产业发展项目扶持资金,并列入今后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稳固生猪基础产能。

六、相关要求

(一)实施程序。采取申报审批、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再给予补贴的办法安排补贴资金。辖区农业农村局接收补贴对象填报的《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附件3)及相关申报材料,按提交完整材料的顺序对初步审查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审批。同一时间申报的,根据养殖场的养殖能力,优先足量审批黑猪。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实施进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

(二)实施时间。2023年1月-12月。本方案印发前已经购买的,可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向辖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补贴;本方案印发后购买的,应自辖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之日起2个月内购买,超期申请表自动作废。有效期内,申请人及时报辖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区农业农村局要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所有补贴项目原则上应在2023年12月1日前完成验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三)资金使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补贴。如养殖场(户)存在非法买卖行为,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取消对其进行补贴。本年度出售(含调出)种用猪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种猪补贴,出售(含调出)饲养用猪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猪苗补贴,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四)风险防范。各区、育才生态区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出具报告。为避免重复补贴,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如遇动物疫情,各区采取扑杀措施对养殖场(户)给予补助时,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部分需核减扣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绩效。坚持“先买后补”原则,项目财政补贴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估。

(二)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完成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分别于8月、12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全年抽查检查不少于2次;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补贴资金审批和支付情况(附件4),12月底前报送项目验收完成情况。


附件:

1.2023年扶持畜牧业(生猪)发展项目资金分配表

2.三亚市2023年购买猪苗补贴申请审批表

3.三亚市2023年购买后备母猪、能繁母猪或良种公猪补贴申请审表批

4. 区2023年扶持畜牧业(生猪)发展项目补贴审批及资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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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实施方案 畜牧业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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