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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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文件通知成文日期: 2023-03-13

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3-10 10:54浏览次数:字体:[ ]来源:厅禁捕办

江西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船籍港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轮机员;

(三)机驾人员;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渔业船员证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第六条渔业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和职务船员培训。

基本安全培训是指渔业船员都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

职务船员培训是指职务船员应当接受的任职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见附件2);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九条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备船员健康标准及任职资历条件的,可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按以下规定分别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一)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一级船副、一级轮机员证书;

(二)高等院校本科以下毕业生按其所学专业签发二级船副、二级轮机员、机驾员证书;

第十条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换发相应的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申请渔业船舶二级驾驶人员、二级轮机人员、机驾人员、普通船员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考试、考核、发证。

省在昌直属单位渔业船员的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考试大纲(见附件4)。

第十三条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证书。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知识技能更新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换发相应渔业船员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原职级证书。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凭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条渔业船员证书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由省农业农村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要求印制。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第三章 渔业船员配员和职责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见附件5)。

持有高等级职级船员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低等级职级船员职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作业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为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并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

渔业船员变更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出港前10个工作日内报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服务机构备案,并及时变更渔业船员基本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职务船员不得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第二十一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服从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

(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七)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八)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九)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十)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十一)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船长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当渔业船舶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船员、财产或船舶安全,以及造成渔业资源破坏和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三)当渔业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决定船上人员撤离渔业船舶;

(四)在渔业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报经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后弃船,紧急情况除外;

(五)责令不称职的船员离岗。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第四章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条件。有关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学员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培训课时80%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第二十六条鼓励建立渔业船员服务机构。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为渔业船员代理申请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渔业船员事务,提供渔业船员船舶配员等服务。

渔业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渔业船员职业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与渔业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保障渔业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防治职业疾病。

第三十条渔业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患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给予救治;渔业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渔业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渔业船员,是指服务于渔业船舶,具有固定工作岗位的人员。

船舶长度,是《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登记的“船长”。

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即《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所登记“主机总功率”。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附件2:江西省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附件3:江西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附件4:江西省渔业船员考试大纲;

附件5:江西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附件1

江西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

序号

证书分类

证书等级

适任规范

1

驾驶人员

一级船长

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不含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一级船副

二级船长

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含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船副

2

轮机人员

一级轮机长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一级轮机员

二级轮机长

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轮机员

3

机驾长


适用于船长不足24米,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备注:驾、机不统一时如何定船舶等级,二等船与机驾船除独立机舱外,12米船长能否界定?


附件2

江西省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序号

船员

视 力

辨色力

听 力

其 他

1

驾驶人员

两眼裸视力均0.8以上,或裸视力0.6以上且矫正视力1.0以上

辨色力完全正常

双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声音

1.患有精神疾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严重损害健康的传染病和可能影响船上正常工作的慢性病的,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2.肢体运动功能正常;

2

轮机人员

两眼裸视力均0.6以上,或裸视力0.4以上且矫正视力0.8以上


3

普通船员


无红绿色盲


附件3


江西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


一、渔业职务船员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晋升:

(一)驾驶人员:二级船副→一级船副;二级船长→一级船长。

(二)轮机人员:二级轮机员→二级轮机长→一级轮机员→一级轮机长。

二、申请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资历条件:

(一)初次申请:在相应渔业船舶担任普通船员实际工作满24个月。

(二)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持有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24个月。


附件4

江西省渔业船员考试大纲

(理论考试)


一、驾驶人员


相关说明

(一)表中“一级、二级”分别对应船舶长度“24米以上”、“24米以下”带独立机舱的内陆渔业船舶。

(二)表中“○”对应 “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 “掌握”层次。

科目一 避碰规则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船长

船副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

2.责任





(1)不能免责的疏忽的对象

(2)责任条款所列的各种疏忽的含义,应负的责任

(3)“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条件、行动

3.制定特别规定的对象、内容、要求

4.定义

二、航行与避让





1.行动通则





(1)了望

(2)安全航速

(3)航行原则

(4)避让原则

2.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1)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

(2)机动船追越

(3)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的行动要求和避让规定

(4)机动船尾随行驶的行动要求

(5)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的避让规定

(6)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行动要求和避让规定

(7)机动船在汊河口相遇时的避让要求

(8)机动船掉头前的行动要求和过往船舶的行动要求

3.除快速船外,机动船与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时,船舶、排筏应遵守的规定

4.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的具体规定

5.靠泊、离泊





(1)机动船靠泊、离泊前的行动要求

(2)在靠泊、离泊水域附近行驶的船舶的行动要求

6.渔船捕鱼的具体规定

三、号灯、号型、声响信号





1.号灯和号型的设置位置、照射角度、能见距离

2.在航的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号灯和号旗的识别及应用

3.在航的船队号灯的识别及运用

4.船舶、排筏停泊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5.搁浅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及运用

6.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或者地段号灯和信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7.工程船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8.机动船或船队在掉头前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9.渔船不在捕鱼时和在捕鱼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10.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锚泊前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及运用

科目二 渔船驾驶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船长

船副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航道与气象





1.内河航道

2.内河助航标志

3.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4.水文要素

5.气象常识

二、船艺





1.船舶结构





(1)船体结构

(2)船体尺度

2.渔船主要设备





(1)系缆设备

(2)锚设备

(3)其他主要设备

三、船舶操纵





1.船舶的基本航海性能





(1)船舶浮性

(2)船舶稳性

(3)船舶摇摆性

(4)船舶抗沉性

(5)船舶快速性

(6)船舶旋回性

2.船舶操纵基础





(1)车舵效应

(2)风、浪和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

(3)浅水效应及岸壁效应

(4)船间效应

3.船舶操纵





(1)抛、起锚操纵

(2)船舶掉头操纵

(3)靠、离泊操纵

4.特殊条件下的船舶航行方法




(1)大风浪中船舶航行及操纵方法

(2)能见度不良时船舶的航行方法

(3)弯曲河段的航行方法

5.船舶应急操纵





(1)船舶碰撞时的应急操纵

(2)船舶搁浅与触礁时的应急操纵

(3)船舶失火时的应急操纵

(4)船员落水时的应急操纵

(5)弃船与逃生时的应急操纵


科目三 船舶管理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船长

船副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9.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10. 相关地方性渔业管理法规

二、渔业船员职责





1.渔业船员职务职责





(1)渔业船员通用职责

(2)船长的职责和权力

(3)船副(值班驾驶员)职务职责

2.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1)船舶航行值班制度

(2)船舶停泊值班制度(包括系泊、锚泊值班)

三、渔业船舶应急管理





1.船舶消防

2.水上救生与求生

3.船上救护

4.各项应变部署





(1)消防应变部署

(2)人落水营救部署

(3)进水抢险应变部署

(4)弃船、救生应变部署

5.应变演习规定及注意事项


二、轮机人员

相关说明

(一)表中“一级”、“二级”分别对应主机总功率在“250千瓦以上”、“250千瓦以下”带独立机舱的内陆渔业船舶;

(二)表中“○”对应 “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 “掌握”层次。

科目一 渔船主机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轮机长

管轮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渔船柴油机基本知识





1.柴油机常用技术名词

2.柴油机的工作原理及特点

3.国产柴油机型号表示法、船舶柴油机分类

二、渔船柴油机的主要部件





1.机座、机体、主轴承

2.气缸套、气缸盖

3.活塞连杆组件

4.曲轴组件

三、渔船柴油机的主要系统





1.船用柴油机换气系统

2.燃烧基本知识与燃油系统

3.柴油机润滑系统

4.柴油机冷却系统

5.柴油机起动装置

6.柴油机调速装置

四、渔船船舶轴系和螺旋桨





1.船舶轴系

2.螺旋桨

五、渔船柴油机运行管理





1.柴油机的操作

2.柴油机的保养

3.柴油机故障诊断和维修


科目二 机电常识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轮机长

管轮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电工基础知识





1.直流电的基础知识

2.交流电的基础知识

3.三相电源、三相负载的连接方法

二、电工仪表





1.电流及电压的测量

2.功率的测量



3.万用表的使用

4.兆欧表的使用



三、渔船船舶电机





1.直流电机

2.异步电动机



3.同步发电机



四、渔船电器设备





1.常用控制电器



2.典型控制电路

3.渔船船舶电力系统



4.电气安全与安全用电

科目三 轮机管理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轮机长

管轮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轮机基础





1.机械识图



2.机械传动



3.量具与仪表



二、船用泵





1.船用泵概述

2.常用泵的基本结构与应用

三、甲板机械





1.液压传动的基本知识

2.操舵装置

3.锚机和绞缆机

四、轮机部船员职责与制度





1.轮机部船员职责

2.轮机部值班制度

五、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9.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10. 相关地方性渔业管理法规

六、船舶油料、物料及备件的管理





1.燃油的管理

2.润滑油的管理

3.备件和物料的管理

七、船舶安全运行与应急处理





1.航行工况及其操纵要求

2.船舶动力设备故障的应急处理

3.各种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海损事故的应急处理

5.船舶消防

6.渔船防污染措施

三、机驾长

相关说明

(一)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内陆渔业船舶。

(二)表中“○”对应“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掌握”层次。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机驾长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机驾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9.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10. 相关地方性渔业管理法规

第二部分 避碰规则

一、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

3.责任和定义

二、航行与避让


1.行动通则


(1)了望

(2)安全航速

(3)航行原则

(4)避让原则

2.机动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1)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应遵守的规定

(2)机动船追越

(3)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

(4)机动船尾随行驶的行动要求

(5)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

(6)机动船在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

(7)机动船在汊河口相遇时的避让要求

(8)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的避让责任

(9)限于吃水的海船相遇

(10)快速船相遇

(11)机动船掉头

3.机动船、人力船、帆船、排筏相遇,存在碰撞危险时的避让行动

4.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及其他规定


(1)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行动的具体规定

(2)靠泊、离泊

(3)船舶、排筏停泊行动的具体规定

(4)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行动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机驾长

三、号灯和号型


1.号灯和号型的设置位置、照射角度、能见距离

2.号灯和号型的适用范围、显示时机和要求

3.各类船舶号灯和号型的识别及运用

4.渔船不在捕鱼时和在捕鱼时号灯、号型和号旗的识别及运用

四、声响信号


1.船舶配备声响信号设备要求

2.声号的含义

3.船舶相遇时声号的识别与运用

五、附则

第三部分 渔船驾驶

一、渔船概述


1.渔业船舶分类

2.渔船的结构和性能

3.渔船的主要设备

4.渔船日常维护保养

二、操纵基础知识


1.车舵效应

2.水流对操纵性能的影响

3.系、离泊操纵

4.特殊情况下操纵与航行


(1)大风浪中的船舶操纵

(2)船舶防碰撞的操纵

(3)搁浅与触礁

(4)弃船

(5)主要设备损坏时的船舶操纵

(6)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

(7)急流滩河段的航行

(8)冰区的航行

三、内河助航和安全标志


1.内河航标

2.内河交通安全标志

四、渔船应急


1.船舶堵漏

2.消防应变

3.救生应变

4.人落水营救

第四部分 轮机常识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机驾长

一、柴油机常识


1.柴油机的基本概念及类型

2.柴油机机件组成及工作原理

3.柴油机常见故障的原因及检修

4.燃料油

5.润料油

二、挂桨装置常识


1.挂桨装置的型号及分类

2.挂桨装置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3.挂桨装置的维护与检修

三、渔船电气常识


1.电气常识

2.蓄电池的正确使用与日常维护

3.船舶安全用电

四、其它动力装置


四、基本安全培训(内陆)

相关说明

(一)适用于所有内陆渔业普通船员。

(二)表中“○”对应“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掌握”层次。


考核知识点

适用对象

内陆渔业普通船员

一、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


1.渔船应急应变


(1)失控

(2)弃船

(3)火灾

(4)碰撞

(5)堵漏

(6)人员落水

(7)防污染

2.渔业法规概要

二、水上求生


1.水上求生的种类、要素和主要危险

2.救生设备及使用


(1)救生衣

(2)救生圈

3.在水中应采取的保护行动


(1)穿着救生衣游泳

(2)未穿救生衣者的自救行动

(3)冷水中应采取的行动

(4)油火水面应采取的行动

(5)落水者在水中登船的要领

三、渔船消防


1.火灾的种类

2.灭火剂的种类

3.渔船灭火


(1)渔船火灾的特点

(2)固体物质火灾灭火程序

(3)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灭火程序

(4)带电火灾灭火程序

4.灭火器使用

5.渔船日常防火须知

四、急救


1.常见伤害种类


(1)溺水

(2)机械伤害

(3)骨折

(4)中暑

(5)灼伤

2.急救措施与演练


(1)人工呼吸

(2)人工胸外心脏挤压术

(3)外伤出血与止血

(4)消毒与包扎法

(5)固定

(6)搬运

3.常用的急救药品和器材

五、渔船事故防范


1.航行前安全准备

2.航行时安全

3.系泊时安全

4.作业时安全

5.其它安全

六、案例分析


选择典型的渔船水上事故案例分析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渔业船 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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