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昌江黎族自治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全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

为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能力激发社会活力,提高群众参与度,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参考《海南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我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昌江黎族自治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集中各方智慧,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全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fusl2008@163.com

????2.通信地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环城东路刑事侦查大队

3.联系电话:0898-********

4.公示时间: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24日

?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昌江黎族自治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

??2023年3月13日 ???????

附件:

昌江黎族自治县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或者向海关、公安、海警、综合行政执法、烟草专卖等执法单位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走私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8位数字组成的举报密码和特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下简称密码举报)。

第四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海关、公安、海警、综合行政执法和烟草专卖等执法单位查证属实的涉税走私违法犯罪案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件及其他相关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执法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或按照执法单位的举报奖励规定执行。

对非涉税走私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由打私办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打私办预算管理,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六条??县打私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1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获1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举报走私进出口固体废物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证1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证1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证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举报走私涉税普通货物的,具体奖励标准为:查证偷逃应纳税款50万元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5万元;查证偷逃应纳税款100万元(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查证偷逃应纳税款200万元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举报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经查实,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等综合因素考虑,按照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三个档次予以奖励:

(一)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且举报内容与执法单位查处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打私办或者执法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执法单位调查,查证属于本办法第八、九、十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收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举报时间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奖励以举报事项与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一致为原则。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按照谁查处谁兑现的原则,由查证属实后作出行政收缴、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起诉决定的执法单位兑现(以下统称奖励兑现部门)。

第十四条??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奖励兑现部门应当在作出的行政收缴、行政处罚生效或者刑事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实名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密码举报的可直接启动奖励程序。

奖励兑现部门需要举报受理单位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海关、公安、海警、综合行政执法、烟草专卖等执法单位应当在启动奖励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打私办提出举报奖励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对举报记录、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核查情况、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及计算依据、申请单位意见等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县打私办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当根据奖励兑现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批。审批通过的,奖励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预算调整给奖励兑现部门。

第十七条??奖励兑现部门应当自收到预算安排奖励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八条??奖金领取方式:

(一)实名举报人领取奖金一般由本人到奖励兑现部门指定地点当面领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实名举报人确实无法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时需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密码举报人领取奖金的,需要到奖励兑现部门指定地点,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经奖励兑现部门核实无误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在该期限内领取奖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向奖励兑现部门申请延长期限,奖励兑现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打私办和执法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事先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在奖励发放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县打私办和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由县打私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打私办和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向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伪造或者教唆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举报奖金的;

(五)其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依法承担责任。

发现冒领、骗取举报奖金或者其他应当收回举报奖金的情形,奖励兑现部门应当向领取人收回举报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二十五条??同一举报不得按不同举报奖励办法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打私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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