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关于南通中关村信息谷创新园9号楼展厅展示布展项目竞争性磋商的公告
招标编号:DZNTZB202303001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通市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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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南通中关村信息谷创新园9号楼展示馆布展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
源为, 招标人为南通中关村信息谷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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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南通中关村信息谷创新园9号楼展示馆布展项目,金额为264万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南通中关村信息谷创新园9号楼展厅展示布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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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关村信息谷创新园9号楼展厅展示布展项:
详见磋商公告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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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间:2023-03-13 00:00到2023-03-24 00:00
获取方式:本公告附件下载或到代理公司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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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截止时间:2023-03-24 14:00
递交方式: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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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23-03-24 14:00
开标地点:南通市崇川区北大街88号威斯汀广场3号楼9层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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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南通中关村信息谷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就南通中关村信
息谷创新园9号楼展厅展示布展项目项目编号:DZNTZB202303001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
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南通中关村信息谷创新园9号楼展厅展示布展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
件,并于2023年 3 月 24 日 14 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ZNTZB202303001
项目名称:南通中关村信息谷创新园9号楼展厅展示布展项目
项目类型:货物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预算金额264.348 万元
最高限价:264.348万元含暂估价20万,不可调整,磋商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响应文
件。
采购需求:南通中关村信息谷创新园9号楼展厅展示布展采购安装,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 项目
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最晚不晚于2023年4月25日完成并交付使用。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包: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 3 月 13 日至2023年 3 月24 日。
地点: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jszbtb.com
方式:凡有意参与本次磋商的,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直接通过本公告附件自行下载磋商文
件答疑等磋商资料,清单及图纸文件到代理公司拷贝。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3年 3 月 24 日14点00分,地点为南通市崇川区北大街
88号威斯汀广场3号楼9层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免收
2项目磋商活动模式:本项目采用现场磋商模式,响应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开标现场提交
纸质投标文件。
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项目需求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
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磋商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3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澄清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
信息更正公告。
4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
证明文件。但中标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
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南通中关村信息谷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许金玲
电 话: 1360101290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513-55017717 18912271201
电子邮箱:yanglent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
磋商文件制作人: 杨先生 18912271201
项目磋商经办人:杨先生 189122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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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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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南通中关村信息谷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人民中路255号财智天地园7幢101室
联 系 人: 许金玲
电 话: 13601012903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乐购农商行二楼
联 系 人: 杨乐
电 话: 18912271201
电 子 邮 件: yanglent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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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创 新 园 9 号 楼 展 厅展 示 布 展 项 目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采 购 文 件 编 号 : DZNTZB202303001
采 购 人 名 称 : 南 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科 技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大 洲 设 计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二 二 三 年 三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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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部 分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第 二 部 分 磋 商 须 知第 三 部 分 项 目 需 求第 四 部 分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组 成第 六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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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采 购 邀 请受 南 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科 技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委 托 , 大 洲 设 计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就 南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创 新 园 9号 楼 展 厅 展 示 布 展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 DZNTZB202303001 进 行 竞 争性 磋 商 采 购 ,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项 目 概 况项 目 概 况南 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创 新 园 9 号 楼 展 厅 展 示 布 展 项 目 的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江 苏 政 府 采 购 网获 取 采 购 文 件 , 并 于 2023年 3 月 24 日 14 时 00 分 北 京 时 间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 : DZNTZB202303001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创 新 园 9号 楼 展 厅 展 示 布 展 项 目项 目 类 型 : 货 物所 属 行 业 :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预 算 金 额 264.348 万 元最 高 限 价 : 264.348 万 元 含 暂 估 价 20 万 , 不 可 调 整 , 磋 商 响 应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为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采 购 需 求 : 南 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创 新 园 9 号 楼 展 厅 展 示 布 展 采 购 安 装 , 详 见 采 购 文 件 第三 章 项 目 需 求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后 30日 历 天 内 最 晚 不 晚 于 2023年 4月 25日 完 成 并 交 付 使
用 。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否 。本 项 目 是 /否 接 受 分 包 : 否 。二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三 获 取 采 购 文 件时 间 : 2023年 3 月 13 日 至 2023年 3 月 24 日 。地 点 :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s://www.jszbt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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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式 : 凡 有 意 参 与 本 次 磋 商 的 , 请 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直 接 通 过 本 公 告 附 件 自 行下 载 磋 商 文 件 答 疑 等 磋 商 资 料 ,清 单 及 图 纸 文 件 到 代 理 公 司 拷 贝 。四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磋 商 时 间 和 地 点1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为 2023年 3 月 24 日 14 点 00分 , 地 点 为 南 通 市崇 川 区 北 大 街 88号 威 斯 汀 广 场 3 号 楼 9 层 开 标 室 , 如 有 变 动 另 行 通 知 。2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单 位 不 予 受 理 。五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六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 投 标 保 证 金 : 免 收
2 项 目 磋 商 活 动 模 式 : 本 项 目 采 用 现 场 磋 商 模 式 , 响 应 供 应 商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开标 现 场 提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对 项 目 需 求 部 分 供 应 商 其 他 资 格 要 求 项 目 需 求 评 分 标 准 的 询 问 质 疑 请 向 采 购人 提 出 , 由 采 购 人 负 责 答 复 对 项 目 磋 商 文 件 其 它 部 分 的 询 问 请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3 有 关 本 次 磋 商 的 事 项 若 存 在 澄 清 或 修 改 , 敬 请 及 时 关 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台 发 布 的 信 息 更 正 公 告 。4 供 应 商 应 依 照 规 定 提 交 各 类 声 明 函 承 诺 函 , 不 再 同 时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或 提 供 有 关 部 门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但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做 好 提 交 声 明 函 承 诺 函 相 应 原 件 的 核 查 准 备 核 查后 发 现 虚 假 或 违 背 承 诺 的 ,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七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
1.采 购 人 信 息单 位 : 南 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科 技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系 人 : 许 金 玲电 话 : 136010129032.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名 称 : 大 洲 设 计 咨 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杨 先 生电 话 : 0513-55017717 18912271201电 子 邮 箱 : yanglent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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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 目 联 系 方 式磋 商 文 件 制 作 人 : 杨 先 生 18912271201项 目 磋 商 经 办 人 : 杨 先 生 18912271201附 件 : 1 磋 商 文 件2 图 纸3 项 目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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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磋 商 须 知 一 总 则1.采 购 方 式1.1 本 次 采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 本 磋 商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磋 商 公 告 中 所 述 项 目 。2.合 格 的 供 应 商2.1满 足 磋 商 公 告 中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规 定 。2.2 满 足 本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规 定 。3.适 用 法 律3.1 本 次 采 购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约 和 保 护 。4.磋 商 费 用
4.1磋 商 程 序 顺 利 进 行 后 , 除 供 应 商 的 原 件 可 退 回 外 , 其 余 所 有 的 响 应 文 件 都 将 作 为 档 案保 存 , 不 论 成 交 与 否 , 代 理 机 构 均 不 退 回 。4.2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费 300元 /单 位 。5.磋 商 文 件 的 约 束 力5.1 供 应 商 一 旦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即 被 认 为 接 受 了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约 束 。6.磋 商 文 件 的 解 释6.1磋 商 文 件 需 求 部 分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项 目 需 求 商 务 技 术 评 分 标 准 由 采 购 人 解 释 ,其 它 部 分 由 代 理 机 构 解 释 。 二 磋 商 文 件1.磋 商 文 件 构 成
1.1 磋 商 文 件 由 以 下 部 分 组 成 : 1 采 购 邀 请 2 磋 商 须 知 3 项 目 需 求 4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5 响 应 文 件 组 成 6 附 件请 仔 细 检 查 磋 商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缺 漏 请 立 即 与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解 决 。1.2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 按 磋 商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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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以 使 其 响 应 文 件 对 磋 商 文 件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否 则 其 风 险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2.1 任 何 要 求 对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供 应 商 , 应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五 日 前 按磋 商 公 告 中 的 通 讯 地 址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发 出 的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澄 清 或 修 改 。2.2采 购 人 视 情 组 织 答 疑 会3.磋 商 文 件 的 修 改3.1 在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3.2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按 照 法 定 的 要 求 推 迟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日 期 和 磋 商 日 期 。
3.3 磋 商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公 布 , 补 充 文 件 将 作 为 磋 商 文 件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对 供 应 商 具 有 约 束 力 。 三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响 应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1.1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代 理 机 构 及 采 购 人 就 有 关 磋 商 的 所 有 来 往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1.2 除 技 术 性 能 另 有 规 定 外 , 响 应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 均 须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位 。 2.响 应 文 件 构 成2.1 供 应 商 编 写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括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文 件 商 务 技 术 标 文 件 价 格 标 文
件 。 供 应 商 按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组 成 要 求 编 写 响 应 文 件 。3.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3.1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 为 代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六 十 60 天 。 磋 商 响 应有 效 期 比 规 定 短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而 予 以 拒 绝 。4. 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 的 延 长4.1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代 理 机 构 于 原 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可 向 磋 商 供 应 商 提 出 延 长 磋 商响 应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的 这 一 要 求 而 放 弃 磋 商 响 应 , 同 意 延 长 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响 应 文 件 。 受 磋 商 响 应 有 效 期 约 束 的 所 有 权 利 与 义 务 均 延 长 至 新 的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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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组 成 及 装 订1.1磋 商 响 应 文 件 由 A.资 格 后 审 材 料 文 件 B.技 术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C.价 格 磋 商响 应 文 件 共 3部 分 组 成 以 下 由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前 缀 号 代 称 。1.2供 应 商 按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组 成 顺 序 编 写 响 应 文 件 , 并 牢 固 装 订 成 册 。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均 需采 用 A4纸 图 纸 等 除 外 , 不 允 许 使 用 活 页 夹 拉 杆 夹 文 件 夹 塑 料 方 便 式 书 脊 插 入 式或 穿 孔 式 装 订 。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增 删 。 修 改 错 漏 处 , 须 经 供 应 商 法 人代 表 或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以 下 称 被 委 托 授 权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1.3价 格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报 价 表 ,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2.磋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份 数 签 署 和 退 还
2.1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 均 为 壹 份 正 本 和 贰 份 副 本 。2.2在 每 一 份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上 要 明 确 标 注 项 目 名 称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各 自 对 应 的 名 称 供 应商 全 称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 正 本 和 副 本 若 有 差 异 , 概 以 正 本 为 准 。2.3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所 有 正 本 , 须 为 打 印 的 , 其 正 文 内 容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委 托 授权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 副 本 可 为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2.4磋 商 程 序 顺 利 进 行 后 , 所 有 的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都 将 作 为 档 案 保 存 , 不 论 成 交 与 否 , 采 购代 理 机 构 均 不 退 回 未 拆 封 的 除 外 。3.磋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及 标 记3.1供 应 商 须 将 本 项 目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 A. 及 B. C.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分 别 单 独 密封 。
3.2密 封 后 , 应 在 每 一 密 封 件 上 明 确 标 注 磋 商 项 目 名 称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各 自 对 应 的 名 称 响 应 供 应 商 全 称 及 日 期 , 同 时 加 盖 响 应 供 应 商 公 章 。特 别 提 醒 :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A 与 B 的 正 本 或 副 本 内 , 均 不 得 含 有 任 何 C 中 的 报 价 表 报 价 单 的 内 容 , 否 则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4.磋 商 响 应 文 件 内 容详 见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组 成A 资 格 后 审 材 料 文 件 一 个 密 封 包 , 内 含 : 1份 正 本 和 2份 副 本 。 特 别 提 醒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 不 得 同时 参 与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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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如 发 现 响 应 供 应 商 递交 的 资 格 后 审 材 料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该 响 应 供 应 商 将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 并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 如 已成 交 ,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有 权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并 由 该 响 应 供 应 商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和 损 失 。B 技 术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一 个 密 封 包 , 内 含 : 1份 正 本 和 2份 副 本 。 特 别 提 醒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本 标 书 第 三 章 提 供 的 服 务 要 求 标 准 等 , 仔 细 阅 读 并 在 理解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第 四 章 内 的 评 审 细 则 , 编 写 编 制 技 术 标 响 应 文 件 。 以 下 技 术 标 响 应 文 件 的 内容 , 不 得 有 缺 项 或 漏 项 。 否 则 将 有 可 能 被 视 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而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或 可 能 直 接 影 响 技 术 标 评 审 的 得 分 。C 价 格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一 个 密 封 包 , 内 含 : 1份 正 本 和 2份 副 本 。 特 别 提 醒 价 格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 包 括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涵 盖 的 所 有 招 标 范 围 及
相 应 说 明 的 全 部 内 容 涉 及 到 的 费 用 。 本 次 磋 商 采 购 项 目 的 商 务 付 款 方 式 要 求 , 必 须 全 部 响 应不 得 有 任 何 负 偏 离 , 且 不 接 受 任 何 意 在 更 改 的 说 明 , 否 则 作 无 效 磋 商 处 理 。 响 应 供 应 商 成 交后 如 据 此 提 出 疑 义 , 不 履 行 签 订 合 同 等 下 一 步 工 作 , 采 购 人 有 权 没 收 其 全 额 磋 商 保 证 金 并 取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五 磋 商 与 评 审1.磋 商 仪 式1.1采 购 人 及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磋 商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磋 商 开 始 仪 式 。2.磋 商 小 组2.1磋 商 开 始 仪 式 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将 立 即 组 织 磋 商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2.2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共 3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 其 中 评 审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总 数 的 2/3。 采 购 人 不 得 以 评 审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本 部 门 或 本 单 位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代 理 机 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本 机 构 代 理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评 审 。2.3超 过 公 开 招 标 限 额 标 准 的 项 目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由 5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4采 用 竞 争 性 磋 商 的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从 评 审 专 家 库 内 相 关 专 业 的 专 家 名 单 中 随机 抽 取 。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分 的 科 研 项 目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 以 及 情 况 特 殊 通 过随 机 方 式 难 以 确 定 合 适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项 目 , 经 主 管 预 算 单 位 同 意 , 可 以 自 行 选 定 评 审 专 家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强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项 目 , 评 审 专 家 中 应 当 包 含 1名 法 律 专 家 。2.5磋 商 小 组 独 立 工 作 , 负 责 评 审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并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3. 磋 商 评 审 过 程 的 保 密 与 公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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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磋 商 小 组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相 关 监 督 人 员 等 与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的 人 员 , 对评 审 情 况 以 及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获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3.2在 磋 商 评 审 过 程 中 , 磋 商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行 为 影 响 磋 商 评 审 过 程 , 否 则 其 响 应 文 件将 被 作 为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3.3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按 照 客 观 公 正 审 慎 的 原 则 ,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评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独 立 评 审 。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磋 商小 组 应 当 告 知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3.4评 审 开 始 后 , 直 至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 凡 是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响 应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建 议 等 , 采 购 人 磋 商 小 组 代 理 机 构 均 不 得 向 供 应 商 或 与 评 标 无 关 的其 他 人 员 透 露 。
3.5在 评 审 期 间 , 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将 设 专 门 人 员 与 供 应 商 联 系 。3.6代 理 机 构 和 评 审 小 组 不 向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解 释 未 成 交 原 因 , 也 不 公 布 评 审 过 程 中 的 相关 细 节 。4 评 审 过 程 的 澄 清4.1评 审 期 间 , 为 有 助 于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响 应 人 对 其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但 并 非 对 每 个 供 应 商 都 作 澄 清 要 求 。4.2 接 到 磋 商 小 组 澄 清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应 派 人 按 磋 商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格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做出 澄 清 , 澄 清 的 内 容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部 分 , 但 实 质 性 的 内 容 不 得 做 任 何 更 改 。4.3 接 到 磋 商 小 组 澄 清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如 未 按 规 定 做 出 澄 清 , 其 风 险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5.对 响 应 文 件 的 初 审
5.1响 应 文 件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5.1.1资 格 性 检 查 : 由 磋 商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5.1.2符 合 性 审 查 : 依 据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由 磋 商 小 组 从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5.1.3未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或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人 ,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开 标 现 场 告 知 未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或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原 因 , 评 审 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将 不 再 告 知 未 通 过 资 格审 查 或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原 因 。5.2在 正 式 磋 商 之 前 , 磋 商 小 组 将 首 先 审 查 每 份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了 磋 商 文 件 的 要求 。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 没 有 重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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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偏 离 或 保 留 。所 谓 重 大 负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与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存 在 负 偏 离 , 或 者 在 实 质 上 与磋 商 文 件 不 一 致 , 而 且 限 制 了 合 同 中 买 方 和 见 证 方 的 权 利 或 供 应 商 的 义 务 ,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或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 重 大 偏 离 由 磋 商 小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认 定 。 磋 商 小 组 决 定 响 应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响 应 文 件 本 身 的 内容 ,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5.3如 果 响 应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磋 商 小 组 将 予 以 拒 绝 , 供 应 商 不 得 通过 修 改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而 使 其 响 应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文 件 。5.4磋 商 小 组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进 一 步 审 核 ,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的 算 术 错 误 ,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响 应 文 件 中 报 价 总 表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报 价 总 表 为 准 。 2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报 价 总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错 误 的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5.5磋 商 小 组 将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 并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供 应商 ,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应 对 供 应 商 具 有 约 束 力 。 如 果 供 应 商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则 其 磋 商 活 动将 被 拒 绝 。5.6磋 商 小 组 将 允 许 修 正 响 应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的 或不 规 则 的 地 方 , 但 这 些 修 改 不 能 影 响 任 何 供 应 商 相 应 的 名 次 排 列 。
5.7同 一 项 目 项 目 未 分 包 或 同 一 分 包 项 目 有 不 同 分 包 , 如 出 现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的 产 品 有 多 个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时 , 磋 商 中 在 其 他 条 件 合 格 的 前 提 下 , 选 取 首 次 报 价 最 低 的 供应 商 参 加 磋 商 最 后 报 价 , 其 他 供 应 商 作 为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5.8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不 同 供 应 商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磋 商的 , 按 一 家 供 应 商 计 算 , 评 审 后 得 分 最 高 的 同 品 牌 供 应 商 获 得 成 交 人 推 荐 资 格 评 审 得 分 相同 的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成 交 候 选 人 , 其 他 同 品 牌 供 应 商 不 作 为 成 交候 选 人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磋 商 文 件 中 将 载 明 其 中 的 核 心 产 品 。 多 家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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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供 应 商 在 评 审 全 过 程 中 应 保 持 通 讯 畅 通 , 并 安 排 被 授 权 人 在 开 标 现 场 与 代 理 机 构 或 采购 人 及 磋 商 小 组 联 系 。6. 被 认 定 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情 形 。6.1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6.1.1磋 商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装 订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及 主 要 资 料 不 齐 全 的 6.1.2磋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资 料 有 虚 报 或 者 谎 报 的 6.1.3同 一 供 应 商 提 交 两 个 含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响 应 报 价 的 。6.1.4不 具 备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6.1.5响 应 报 价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或 最 高 限 价 的 。
6.1.6未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6.1.7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6.1.8供 应 商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或政 府 采 购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或 查 询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后 发 现 供 应 商 存 在 其 他 不 符 合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信 用 记 录 。6.1.9 响 应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6.1.10磋 商 小 组 认 为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将 要 求 其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明 材 料 供 应 商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6.1.11 本 项 目 采 购 产 品 被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等 列 入 节 能 产 品 品 目 清单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品 目 清 单 强 制 采 购 范 围 , 而 供 应 商 所 投 标 产 品 不 在 强 制 采 购 范 围 内的 。 所 投 产 品 如 属 于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内 , 响 应 文 件 中 必 须 提 供 国 家 确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该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图 片 。6.1.12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加 盖 公 章 。6.1.13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相 差 悬 殊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得 分 畸 低 者 没 有 实 质 性 响应 的 。6.1.14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属 无 效 响 应 的 情 形 。6.2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磋 商 失 败 。6.2.1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市 场 竞 争 不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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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的 科 研 项 目 , 以 及 需 要 扶 持 的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项 目 可 以 是 2家 6.2.2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6.2.3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6.2.4磋 商 小 组 认 定 磋 商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重 大 缺 陷 导 致 评 审 工 作 无 法 进 行 。6.3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处 理 :6.3.1 如 出 现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在 评 审 期 间 对 磋 商 文件 做 出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情 况 ,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成 交1.确 定 成 交 单 位1.1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选 取 原 则 和 数 量 见 磋 商 文 件 第 四 部 分 规 定 。
1.2采 购 人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在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1.3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江 苏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 公 告 期 限 为 3 个 工作 日 。1.4 若 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 成 交 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一 经 查 实 , 将 被 取 消 成 交 资格 : 1.4.1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成 交 的 。1.4.2向 采 购 人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评 审 专 家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1.4.3恶 意 竞 争 , 最 终 总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自 身 合 理 成 本 且 又 无 法 提 供 证 明 的 。1.4.4属 于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无 效 条 件 , 但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又 未 被 磋 商 小 组 发 现 的 。1.4.5与 采 购 人 或 者 其 他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的 。
1.4.6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1.5.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供 应 商 串 通 参 与 磋 商 , 响 应 无 效 :1.5.1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1.5.2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磋 商 事 宜 1.5.3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或 者 联 系 人 员 为 同 一 人 1.5.4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响 应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2.质 疑 处 理2.1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潜 在 供 应 商 依 法 获 取 其可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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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供 应 商 认 为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采 购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代 理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 上 述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 是 指 :2.2.1对 可 以 质 疑 的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磋 商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满 之 日 2.2.2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2.2.3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2.3质 疑 函 必 须 按 照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质 疑 函 范 本 要 求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填 写 。 供 应 商 如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磋 商 , 则 质 疑 函 范 本 中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加 盖 公 章 之 处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须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加 盖 公 章 。2.4对 采 购 方 式 磋 商 文 件 中 项 目 需 求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 资 格 审查 结 果 等 应 当 由 采 购 人 答 复 的 质 疑 , 请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由 采 购 人 负 责 答 复 。 供 应 商 对 其 他 事项 的 质 疑 , 请 向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提 出 , 由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负 责 答 复 。向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质 疑 函 。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 建 议 供 应 商尽 量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提 交 质 疑 。采 购 人 质 疑 接 收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见 磋 商 文 件 第 一 部 分 。2.5 以 下 情 形 的 质 疑 不 予 受 理2.5.1 内 容 不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质 疑 。2.5.2 超 出 政 府 采 购 法 定 期 限 的 质 疑 。
2.5.3 未 参 加 磋 商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或 在 磋 商 活 动 中 自 身 权 益 未 受 到 损 害 的 供 应 商 所 提 出 的质 疑 。2.5.4供 应 商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磋 商 , 联 合 体 中 任 何 一 方 或 多 方 未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加 盖公 章 的 质 疑 。2.6 供 应 商 提 出 书 面 质 疑 必 须 有 理 有 据 , 不 得 捏 造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进 行 恶 意 质 疑 。否 则 , 一 经 查 实 , 采 购 人 有 权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 报 请 监 管 部 门 对 该 供 应 商 进 行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和 记 录 该 供 应 商 的 失 信 信 息 。3 成 交 通 知 书3.l 成 交 结 果 确 定 后 , 采 购 人 将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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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成 交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对 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成 交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的 , 或 者 成 交 供 应 商 放 弃 磋 商 项 目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律 责 任 。 七 授 予 合 同1.签 订 合 同1.l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与 采 购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1.2磋 商 文 件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及 磋 商 过 程 中 有 关 澄 清 承 诺 文 件 均 应 作 为 合 同 附件 。 1.3签 订 合 同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货 物 及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进 行 转 包 。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成
交 供 应 商 也 不 得 采 用 分 包 的 形 式 履 行 合 同 ,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履 约 保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采 购 合 同 分 包 履 行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就 采 购 项 目 和 分 包 项 目 向 采 购 人 负 责 ,分 包 供 应 商 就 分 包 项 目 承 担 责 任 。 转 包 或 分 包 造 成 采 购 人 损 失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2.货 物 和 服 务 的 追 加 减 少 和 添 购 。2.1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超过 原 合 同 金 额 10%。2.2采 购 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若 由 于 各 种 客 观 原 因 , 必 须 对 采 购 项 目 所 牵 涉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进 行
适 当 的 减 少 时 , 在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按 照 采 购 时 的 价 格 水 平 做 相 应 的 调 减 , 并 据此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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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项 目 需 求请 供 应 商 在 制 作 响 应 文 件 时 仔 细 研 究 项 目 需 求 说 明 。一 项 目 概 况1 项 目 简 介 :南 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展 厅 位 于 9号 楼 1楼 , 面 积 约 为 580m, 由 展 区 和 大 数 据 中 心 两 大 部 分组 成 , 集 图 文 视 频 实 时 动 态 信 息 展 现 于 一 体 。 南 通 中 关 村 信 息 谷 创 新 展 示 中 心 项 目 的空 间 设 计 , 从 设 计 语 言 到 设 计 理 念 , 都 围 绕 创 新 发 展 这 一 主 题 , 全 面 立 体 的 展 示 信 息 谷 与 崇川 区 深 厚 的 产 业 基 础 和 未 来 广 阔 的 合 作 空 间 , 同 时 , 突 出 展 示 园 区 智 能 装 备 集 成 电 路 新材 料 人 工 智 能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创 新 车 联 网 智 慧 医 疗 等 优 势 产 业 。 项 目 既 是 展 示 中 心
也 是 产 业 园 区 的 形 象 名 片 , 设 计 兼 顾 科 技 性 与 实 用 性 , 服 务 于 园 区 发 展 与 建 设 , 着 力 打 造 一个 协 同 创 新 交 流 平 台 与 展 示 窗 口 。2 工 期 : 合 同 签 订 后 30日 历 天 最 晚 不 晚 于 2023年 4月 25日 内 完 成 并 交 付 使 用 。3 标 段 划 分 : 一 个 标 段 。4 项 目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验 收 。 未 达 到 质 量 要 求 的 , 成 交 人 负 责 无 条 件 返工 , 直 至 达 到 要 求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成 交 人 承 担 , 成 交 人 还 应 赔 偿 因 此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5 项 目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包 料 , 不 得 分 包 与 转 包 。6 质 量 保 修 期 限 :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二 年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执 行 国 家 江 苏 省 及 南 通 市 颁 发 的 现 行 行 业 规 范 相 关 标 准 及 相 关文 件 。 对 安 装 工 艺 的 特 殊 要 求 , 按 审 定 后 设 计 图 纸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项 目 安 装 施 工 部 分
需 符 合 采 购 人 及 设 计 需 求 。8 现 场 自 然 及 施 工 条 件 : 建 议 供 应 商 对 项 目 现 场 和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实 地 踏 勘 , 以 了 解 现 场的 施 工 环 境 施 工 范 围 技 术 要 求 及 相 关 服 务 ,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和 签 订 合 同 所 需 的 各项 资 料 ,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现 场 踏 勘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己 承 担 。 成 交 后 不 得 以 未 踏勘 现 场 或 不 了 解 现 场 为 由 提 出 任 何 增 加 费 用 的 要 求 。说 明 : 1 供 应 商 可 对 项 目 现 场 进 行 踏 勘 , 以 获 取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所 需 的 现 场 信 息 资 料 。 2 供 应 商 对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理 解 推 论 和 解 释 由 其 自 己 负 责 。 3 由 于 现 场 踏 勘 没 有 进 行 或 者 不 详 细 所 导 致 的 一 切 问 题 均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 4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现 场 踏 勘 的 责 任 和 风 险 , 现 场 踏 勘 费 用 由 供 应 商 自 己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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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1 项 目 总 报 价 包 括 : 展 厅 装 修 声 光 电 综 合 布 线 末 端 设 备 规 格 配 置 等 布置 布 展 素 材 编 辑 与 软 件 整 合 空 调 多 媒 体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等 质 量 保 修 售 后 服 务 税费 供 货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指 导 培 训 竣 工 后 试 验 验 收 及 属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等 一切 费 用 。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各 项 报 价 依 据 最 终 成 交 价 进 行 同 比 例 下 浮 调 整 。3 展 厅 广 告 暂 估 价 部 分 根 据 招 标 人 要 求 进 行 深 化 设 计 并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后 进 行 现 场 施 工 且深 化 设 计 和 施 工 不 得 涉 及 投 标 报 价 的 调 整 。二 付 款 方 式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十 五 日 之 内 , 甲 方 预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25%, 验 收 合 格 付 至 合 同 价 的 80%, 审 计结 束 后 付 至 审 计 价 的 97%, 余 款 待 质 保 期 满 自 验 收 合 格 两 年 按 合 同 价 付 清 余 款 。 付 款 时 由
乙 方 提 供 正 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甲 方 按 相 关 财 务 支 付 规 定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 不 得 故 意 拖 延 支 付时 间 。七 履 约 保 证 本 项 目 无 需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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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评 审 方 法 和 评 审 标 准一 磋 商 方 式本 项 目 采 用 现 场 磋 商 模 式 , 响 应 供 应 商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开 标 现 场 提 交 纸 质 投 标 文件 。 二 磋 商 程 序 及 评 审 方 法 和 标 准1.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 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对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最 后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综 合 评 分 法 , 是 指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按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得 分 最 高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方 法 。 评 审 时 , 磋 商 小 组 各 成 员 独 立 对 每 个 有 效响 应 的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打 分 , 然 后 汇 总 每 个 供 应 商 每 项 评 分 因 素 的 得 分 。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评 审 结 束 后 进 入 最 后 报 价 环 节 , 最 后 报 价 将 作 为 评 审 价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 家 只有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第 四 项 及 财 政 部 关 于 竞 争 性磋 商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财 库 2015124号 规 定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家 。供 应 商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和 价 格 部 分 的 合 计 分 值 , 为 该 供 应 商 的 评 审 总 得 分 。评 审 结 果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响 应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响 应 报 价 相 同 的 并 列 。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 且 按 照 评 审 因 素 的 量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前 三 名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候 选 人 。评 委 在 认 真 审 阅 响 应 文 件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各 响 应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独 立 评 判 , 不 得 统 一 打
分 。 一 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供 应 商 资 格 不 合 格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 判 定 为 无 效 响 应 文 件 。 二 磋 商 小 组 对 符 合 资 格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未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响 应 文 件 , 将 被 判 为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 三 商 务 技 术 分 : 70 分当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为 5人 以 上 的 , 技 术 分 是 在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均 算 而 成 ,当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少 于 5人 含 5人 时 , 技 术 分 按 算 术 平 均 值 计 算 , 分 值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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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数 。评 分 因 素 分 值 评 分 标 准企 业 资 质 6 投 标 供 应 商 具 备 展 览 工 程 企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得 2 分 展 览 陈 列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一 体 化 二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得 2 分 装 修资 质 二 级 得 2 分 本 项 最 多 6分 。供 应 商 评 价 14 一 供 应 商 信 用 评 价 :1.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供 应 商 的 AAA 级 企 业 资 信 等 级 证 书 得 5 分 AA 级 企 业 资 信 等 级 证 书 得 3 分 A 级 企 业 资 信 等 级 证 书 得 1分 。2.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供 应 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环 境 管 理 体系 认 证 证 书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每 项 得 1 分 ,最 高 3 分 。 以 上 提 供 原 件 扫 描 件
二 供 应 商 获 奖 :1.供 应 商 具 有 省 级 或 省 级 以 上 协 会 或 政 府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发 的 布 展 展 览 装 修 类 设 计 施 工 荣 誉 或 奖 项 证 明 , 每 提 供 一项 得 3 分 , 满 分 6 分 。 以 上 提 供 原 件 扫 描 件 企 业 案 例 10 供 应 商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承 担 200 万 元 含 以 上的 类 似 工 程 是 指 布 展 展 览 装 修 改 造 工 程 , 以 中 标 成 交 通 知书 合 同 为 准 , 二 者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 时 间 和 金 额 以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为 准 , 每 有 一 项 类 似 工 程 业 绩 得 2 分 , 共 10 分 。 以上 提 供 原 件 扫 描 件 。施 工 方 案 15 施 工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质 量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具 体 规 范 合 理 ,关 键 节 点 控 制 , 措 施 针 对 性 强 ,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合 理 可 行 的 得10-15 分 施 工 方 案 可 行 , 质 量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良 好 , 关 键 节 点 控 制措 施 有 一 定 针 对 性 ,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较 合 理 的 得 5-10 分
施 工 方 案 可 行 , 质 量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一 般 , 关 键 节 点 控 制措 施 有 一 定 针 对 性 , 进 度 计 划 编 制 不 合 理 的 得 0-5 分 。质 保 售 后方 案 15 对 质 保 期 内 服 务 方 案 的 内 容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高 ,合 理 可 行 得 10-15 分 对 质 保 期 内 服 务 方 案 的 内 容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良 好 ,较 合 理 可 行 得 5-10 分 对 质 保 期 内 服 务 方 案 的 内 容 完 整 性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一 般 ,不 合 理 可 行 得 0-5 分 培 训 方 案 10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培 训 方 案 的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合 理 性 可 行 性高 , 合 理 可 行 得 7-10 分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培 训 方 案 的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合 理 性 可 行 性良 好 , 较 合 理 可 行 得 4-7 分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培 训 方 案 的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合 理 性 可 行 性一 般 , 不 合 理 可 行 得 0-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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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价 格 分 : 30分1.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为 264 .348 万 元 含 暂 估 价 20 万 元 , 不 可 调 整 , 超 过 限 价 作 无 效磋 商 处 理 。2.满 足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且 最 后 报 价 的 平 均 价 为 磋 商 基 准 价 , 其 价 格 分 为 30 分 。 其 他 供 应 商的 最 后 报 价 与 磋 商 基 准 价 相 比 较 , 每 上 浮 1%扣 0.5 分 , 每 下 浮 1%扣 0.3 分 。 (不 足 1%的 ,采 用 插 入 法 , 得 分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六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确 定1 磋 商 小 组 汇 总 各 评 委 评 分 后 , 按 照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三 名 成 交 候 选 人 , 并 编 写评 审 报 告 。2 采 购 人 委 托 磋 商 小 组 直 接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3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的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 1 若 总 分 相 同 , 则 按 技 术 得 分 高 者 优 先 中 标 。 2 若 总 分 与 技 术 得 分 均 相 同 , 则 采 取 现 场 抽 签 的 方 式 确 定 。 七 采 购 人 代 表 宣 布 评 审 结 果 。 八 公 告 成 交 结 果自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江 苏 政 府 采 购 网 公 告 成 交 结 果 , 公 告 期 限 为 3个 工 作 日 。 九 发 放 成 交 通 知 书公 告 成 交 结 果 的 同 时 , 采 购 人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放 成 交 通 知 书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不 得 违 法 改 变 成 交 结 果 , 成 交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放 弃 成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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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组 成响 应 文 件 由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价 格 文 件 三 部 分 组 成 。 请 供 应 商 根 据 本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在 以 上 三 部 分 中 分 别 递 交 响 应 的 材 料 。一 资 格 审 查 证 明 材 料 不 能 出 现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价 格 文 件 1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必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件 须 加 盖 公 章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 必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授 权 委 托书 及 被 授 权 人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公 章 。2 提 供 供 应 商 的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公 章 。3 投 标 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承 诺 函 格 式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4 响 应 供 应 商 还 须 提 供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文 件 第 五 章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内 中 的 资 格 后 审
材 料 相 关 格 式 文 件 内 的 :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的 声 明 函 与 供 应 商 一 般 情 况 表 格 式 参 见 第 五 章 。5 资 格 审 查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二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不 能 出 现 价 格 文 件 1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函 2 技 术 标 评 标 办 法 中 所 涉 及 的 事 项 需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3 评 标 办 法 中 未 涉 及 的 事 项 , 投 标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4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三 价 格 文 件1 磋 商 响 应 报 价 总 表 格 式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2 磋 商 响 应 报 价 明 细 表 格 式 参 见 第 五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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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文 件 相 关 的 格 式 文 件 及 表 格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投 标 , 须 出 示 此 证 明 招 标 人 :我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贵 单 位 组 织 的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项 目招 标 采 购 活 动 , 全 权 代 表 我 公 司 处 理 投 标 的 有 关 事 宜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情 况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身 份 证 号 码 :手 机 : 传 真 :单 位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此 处 注 :参 加 投 标 时 法 定 代 表 人 将 身 份 证 原 件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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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人 参 加 投 标 , 须 出 示 此 证 明 招 标 人 :兹 授 权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代 表 我 公 司 参 加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全 权 处 理 一 切 与 该 项 目 招 标 有 关 的 事 务 。 其 在 办 理 上 述 事 宜 过 程 中 所 签 署的 所 有 文 件 我 公 司 均 予 以 承 认 。附 : 授 权 代 表 情 况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手 机 : 传 真 :单 位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此 处 注 :参 加 投 标 时 授 权 代 表 将 身 份 证 原 件 带 至 开 标 现 场 备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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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标 人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声 明 函我 单 位 参 加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活 动 。 针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做 出 如 下 声 明 :1.我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我 单 位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我 单 位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我 单 位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我 单 位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1.供 应 商 在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因 违 法 经 营 被 禁 止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期 限 届 满 的 ,可 以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认 定 为 200万 元 以 上 的 罚 款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明 确 规定 相 关 领 域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标 准 高 于 200万 元 的 , 从 其 规 定 。 6.我 单 位 满 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承 诺 人 名 称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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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的 声 明 函 招 标 人 :本 公 司 愿 就 由 贵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的 招 标活 动 进 行 投 标 。 本 公 司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关 于 投 标 资 格 的 文 件 证 明 和 陈 述 均 是 真 实的 准 确 的 。 若 与 真 实 情 况 不 符 ,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响 应 供 应 商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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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响 应 供 应 商 一 般 情 况 表1 企 业 名 称 :2 总 部 地 址 :3 当 地 代 表 处 地 址 :4 电 话 : 联 系 人 :5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6 注 册 地 : 注 册 年 份 请 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7 公 司 资 格 声 明 : 请 附 有 关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8 公 司 是 否 通 过 , 何 种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认 证 如 通 过 请 附 相 关 证 书 复 印 件 , 并 提 供认 证 机 构 年 审 监 督 报 告 :9 主 营 范 围1234
10 作 为 总 承 包 人 经 历 年 数11 作 为 分 包 商 经 历 年 数12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投 标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本 表 不 是 格 式 化 表 格 , 供 应 商 可 根 据 需 要 , 自 行 添 加 删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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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技 术 文 件 相 关 的 格 式 文 件 及 表 格 1 竞 争 性 磋 商 响 应 函 采 购 人 :依 据 贵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的 邀 请 , 我 方 授 权 姓名 职 务 为 全 权 代 表 参 加 该 项 目 的 磋 商 响 应 工 作 , 全 权 处 理 本 次 磋 商 的 有 关 事 宜 。同 时 , 我 公 司 声 明 如 下 : 1 我 方 愿 意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一 切 要 求 , 提 供 完 成 该 项 目 的 全 部 内 容 , 我 方 的 磋 商 响 应报 价 包 括 不 限 于 展 陈 制 作 费 材 料 费 人 工 费 管 理 费 税 金 交 通 费 食 宿 等 完 成 本 项 目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同 时 , 报 价 也 应 包 含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风 险 。 2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审 查 了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我 方 已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 同 意 放 弃 对 这 些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异 议 和 质 疑 的 权 利 。 3 我 方 承 诺 提 供 的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 从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60个 日 历 天 内 保 持 有 效 。 4 我 方 愿 意 提 供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磋 商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所 有 资 料 。 5 我 方 承 诺 在 本 次 磋 商 响 应 中 提 供 的 一 切 文 件 ,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真 实 有 效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和 夸 大 的 成 份 。 否 则 ,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和 法 律 责 任 。 6 我 方 尊 重 评 审 小 组 所 作 评 定 结 果 , 同 时 也 清 楚 理 解 到 磋 商 报 价 最 低 并 非 意 味 着 必 定获 得 中 标 资 格 。 7 我 方 愿 意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交 纳 磋 商 保 证 金 , 并 同 意 供 应 商 须 知 中 关 于 没 收 磋 商 保证 金 的 规 定 。
8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成 交 , 我 方 愿 意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9 一 旦 我 方 成 交 , 我 方 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严 格 履 行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项 要求 , 按 期 按 质 按 量 履 行 合 同 的 义 务 。磋 商 响 应 响 应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价 格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相 关 的 格 式 文 件 及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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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磋 商 响 应 报 价 总 表序号 名 称 轮 次 报 价 备 注1 南 通 中 关 村 信息 谷 创 新 园 9号楼 展 厅 展 示 布
展 项 目 首 轮 大 写 : 元小 写 : 元 投 标 时 响 应 文 件 中须 填 写2 最 终报 价 大 写 : 元小 写 : 元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时 本栏 无 需 填 写 , 由 法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托 人 在 开 标 现 场 根据 采 购 人 要 求 填 写响 应 供 应 商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委 托 授 权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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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项 报 价 明 细 表 见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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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质 疑 函 范 本一 质 疑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质 疑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 质 疑 项 目 基 本 情 况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质 疑 项 目 的 编 号 : 包 号 :采 购 人 名 称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三 质 疑 事 项 具 体 内 容质 疑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
质 疑 事 项 2 四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质 疑 请 求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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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函 制 作 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时 , 应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质 疑 的 , 质 疑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 授 权 代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在 附 件 中 提 交 由 质 疑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质 疑 供 应 商 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质 疑 , 质 疑 函 中 应 列 明 具 体 分 包 号 。4.质 疑 函 的 质 疑 事 项 应 具 体 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质 疑 函 的 质 疑 请 求 应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6.质 疑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本 人 签 字 质 疑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质 疑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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