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专项评审活动的公告
关于开展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专项评审活动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招商引资大会精神,深入开展“三抓三促”和“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支持我县民营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社部门关于开展民营企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全县民营企业开展一次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专项评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本次专项评审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申报专业和层级为民营企业中的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在本次专项评审的范围,与其他系列(专业)一并安排在8、9月份申报。
2.营业执照在我县注册的民营企业工程类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档案存放在我县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工程类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专项评审。企业推荐参加专项评审的本单位人员,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
3.申报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我省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4.申报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当年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参加推荐申报。
5.按照我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申报人员每人每年度只能参加一次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本次专项评审。
6.外省企事业单位在我县的分支机构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评审职称的,须经外省省级人社部门同意并向省人社厅出具委托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本次专项职称评审。
二、申报渠道
申报人、民营企业、职改部门均须使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 //gszcxt.cn/zcxt,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具体操作方法见信息系统“职称培训”模块《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职称使用说明书(申报人员版、单位版、评委会版、职改办版)》)。单位账号创建按照《关于“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3号)要求执行。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通过线下渠道申报评审职称不予认可。
特别提醒申报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专项评审工作3月中旬开始,4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职称信息系统开启时间3月11日24时,3月31日24:00信息系统自动关闭个人申报端口。
1.个人申报。3月31日前,申报人需在信息系统“职称申报管理”模块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所在单位。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随报随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务必于4月9日前提交县职改办审核,4月9日之后提交的不再受理。
3.资格审核。县职改办将按照各类评审条件标准要求,于4月15日前审核完成申报人员业绩资料,并推送到市级有关部门审查、评审、发证。
四、注意事项
1.条件标准。申报人资格条件按照最新修订的我省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详见省人社厅官方网站或信息系统首页“职称政策”栏目)。
2.业绩时限。申报人的业绩应为取得现有职称资格后的业绩,均计算到2023年3月31日为止。
3.任职年限。专业技术总年限和现职称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23年3月为止,原则上从取得职称资格的当月起计算。
4.继续教育。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社保比对。一是申报人员上传社保缴费佐证材料,至少上传申报前连续半年社保缴费佐证材料。二是对于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出现断保的,须上传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缓缴证明。三是对于新注册企业或其他原因暂未参保的,须提供用人单位与申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连续6个月银行工资流水单,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单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坚决从严处理。四是对于经过委托程序核准的外省民营企业在灵分支机构,申报人员在企业总部缴纳了社保的,须上传企业总部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缴费佐证资料。
6.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报转评,并按新系列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职称。转系列申报需在系统中填报现有同级职称。
7.鼓励贯通发展。《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的60项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评审工程系列中级职称。
8.外省、市、县低一级职称资格确认。凡在我县持有外省、市、县初级职称资格证书的专技人才,各民营企业要及时做好职称资格信息登记上报工作,于4月6日前报县职改办协查复核,核查无误后方可推荐上报。
五、咨询电话
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933-*******
灵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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