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人民政府政府采购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川区人民政府政府采购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财购罚决[2023]1号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负责人:林 华
地址: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728号
一、基本情况
根据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临检意[2022]10号)》及我局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代理“临川区中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手术室、ICU、供应室、检验科、产房及医用气体净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中,违反有关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你公司人民币叁万元整(¥*****.00元)的罚款,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办公室上报缴纳罚没款人手机号,由本局办公室发放缴纳罚没款码到缴款人手机上,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州市临川区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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