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依法注销澄迈和岭木材加工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公告
澄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依法注销澄迈和岭木材加工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公告
澄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依法注销澄迈和岭木材加工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近期,我局收到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告知澄迈和岭木材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已注销,但该厂名下的锅炉使用登记证(使用证编号:锅12琼M0162(14);出厂编号:M*****)未注销。经核查,本局决定对澄迈和岭木材加工厂上述的锅炉使用登记证进行公告注销。
现将注销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日期:2023年3月13日-2022年3月24日)。公示期间,本公告所列使用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提出(联系地址: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地经六路;联系电话:0898-********)。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
特此公告。
附件: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澄迈和岭木材加工厂锅炉使用登记证的函
澄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3月13日
标签: 特种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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