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贵金属冶炼工项目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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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贵金属冶炼工程设计项目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询价公告尊 敬 的 客 户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我 公 司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安 排 , 将 在 中 铜 阳 光采 购 平 台 面 向 社 会 对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 技 术 服务 进 行 公 开 询 比 价 , 诚 邀 广 大 有 合 作 意 向 的 客 户 前 来 咨 询 并 参 与 竞 价 , 现 将 相 关 事 宜 公 告 如下 : 第 一 章 竞 价 公 告
竞 价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市一竞 价 条 件本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 技 术 服 务 , 已 由 项目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企 业 自 筹 , 询 价 人 为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 本 项目 已 具 备 竞 价 条 件 , 现 进 行 公 开 竞 价 。二项 目 概 况 和 竞 价 范 围竞 价 内 容 与 范 围 :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安 全 三 同 时 编 制 项 目2.1项 目 名 称 :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 技 术 服务
2.2项 目 类 型 : 技 术 服 务 类2.3项 目 概 况 : 详 见 竞 价 文 件 。2.4项 目 地 点 :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市 海 拉 尔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创 业 大 街 9号2.5竞 价 范 围 :2.5.1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以 委 托 方 拟 建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建 设 内 容 为 准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以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及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所 涉及 内 容 为 准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以 建 设 项 目 实 际 建 设 内 容 为 准。三竞 价 人 资 格 要 求3.1资 质 要 求 : 竞 价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 具 有 独 立 签 订 并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 并 持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 经 营 范 围 需 涵 盖 本 项 目 竞 价 所 需 要 的 安 全 评价安 全 设 计 资 质 。竞 价 时 提 供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签 订 合 同 时 需 提 供 原 件 备 查3.2业 绩 要 求 :竞 价 人 需 提 供 近 3年 至 今 至 少 1项 施 工 期 为 准 服 务 类 项 目 的 工 作 业 绩 , 并提 供 相 关 证 明合 同 复 印 件 或 能 证 明 业 绩 的 文 件。3.3信 誉 要 求 :
3.3.1竞 价 人 应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能 力 , 同 时 近 3年 至 今 未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安全 事 故质 量 事 故 , 且 12个 月 内 未 发 生 一 次 及 以 上 安 全 工 亡 事 故 , 并 提 供 承 诺 函 3.4人 员 要 求 : 报 告 编 制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关 的 报 告 编 制 能 力 , 解 决 工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问 题 。注 : 竞 价 人 须 在 竞 价 文 件 中 提 供 上 述 条 款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否 则 评 审 委 员 会 有权 否 决 其 竞 价四竞 价 文 件 的 获 取获 取 时 间 : 2023-3-14上 午 09:00至 2023-3-20上 午 09:00 北 京 时 间。获 取 方 法 : 登 陆 中 铜 阳 光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https://cg.chncopper.com) 获 取 取 竞 价 文 件 。五竞 价 文 件 的 递 交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3-20上 午 09:00 北 京 时 间 递 交 方 法 : 一 次 递 交递 交 地 址 : hlbechah163.com备 注 : 竞 价 人 须 通 过 竞 价 文 件 客 户 端 编 制 竞 价 文 件 , 在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竞 价 文 件 进行 网 上 提 交 至 hlbechah163.com。 逾 期 递 交 或 未 按 竞 价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的 竞 价 文 件 恕 不 接受 。六监 督 部 门本 竞 价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为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工 作 部联 系 电 话 :0470-*******
七联 系 方 式 :竞 价 人 :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市 海 拉 尔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创 业 大 街 9号联 系 人 : 张 秀 明电 话 : 181*****598
第 二 章 竞 价 人 须 知一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是 对 竞 价 人 须 知 正 文 的 补 充 与 修 正 , 如 前 附 表 内 容 与 竞 价 人 须 知 正文 内 容 有 冲 突 , 以 前 附 表 内 容 为 准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1 项 目 名 称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安 全 三 同 时 技 术 服 务1.1.2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市 海 拉 尔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创 业 大 街 9号1.2.1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企 业 自 筹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1.3.1 竞 价 范 围 详 见竞 价 公 告 1.3.2服 务 期 限 2023年 3月 24日 起2025年 12月 31日 止33个 月。1.3.3 质 量 标 准 质 量 按 照 后 续 合 同 条 款 要 求1.4.1 竞 价 人 资 质 条 件能力 和 信 誉 详 见竞 价 公 告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价 不 接 受1.4.3 竞 价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其他 情 形 满 足 竞 价 人 须 知 正 文 要 求 。1.5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1.6.1 竞 价 预 备 会 不 召 开1.6.2 竞 价 人 在 竞 价 预 备 会前 提 出 问 题 不 召 开 竞 价 预 备 会1.6.3 竞 价 文 件 澄 清 发 出 的形 式 书 面 形 式1.7 分 包 不 允 许1.8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竞 价 文 件 中 加 注的 条 款 或 已 经 注 明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均为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该 类 条 款 不 满 足 竞 价 文 件 要 求 ,评 审 委 员 会 有 权 否 决 其 竞 价 。1.8.1 偏 差 不 允 许 负 偏 差1.9 构 成 竞 价 文 件 的 其 他材 料 无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2.0 竞 价 人 要 求 澄 清 竞 价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竞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2日2.1 竞 价 文 件 澄 清 发 出 的时 间 竞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3日2.2 竞 价 人 确 认 收 到 竞 价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澄 清 文 件 后 24小 时 内2.3 竞 价 文 件 修 改 发 出 的形 式 书 面 形 式2.4 竞 价 人 确 认 收 到 竞 价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在 收 到 相 应 修 改 文 件 后 24小 时 内
3.0 构 成 竞 价 文 件 的 其 他材 料 1 经 营 范 围 需 涵 盖 本 项 目 竞 价 所 需 要 的 安 全 评 价设计 服 务 2 报 告 编 制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关 的 报 告 编 制 能 力 , 独 立 解决 工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问 题 3 竞 价 方 需 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3.1 增 值 税 税 金 的 计 算 方法 若 国 家 税 率 发 生 变 化 , 按 调 整 后 的 执 行 , 不 含 税 单 价 不变 。3.2 最 高 竞 价 限 价 本 竞 价 最 高 限 定 价 为 ******.00元含 税, 高 于最 高 限 定 价 的 报 价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注 : 任 何 一 项 单 价 高 于 竞 价 限 价 则 其 竞 价 被 否 决 。3.3 竞 价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无3.4竞 价 有 效 期 从 竞 价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5 日 内3.5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竞
价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无3.6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的 特 殊要 求 无3.7.1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情 况 近 3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3.7.2 正 在 服 务 和 新 承 接 的项 目 情 况 正 在 技 术 改 造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3.7.4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裁 情 况 的 时 间 要 求 近 3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3.7.5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竞价 方 案 否3.7.6签 字 和 盖 章 要 求 按 照 竞 价 文 件竞 价 文 件 格 式中 的 要 求 签 字盖 章 。3.7.7 竞 价 文 件 份 数 及 其 他
要 求 经 竞 价 客 户 端 电 子 邮 件 (扫 描 版 )发 至 指 定 邮 箱 , 现 场 纸质 版 形 式 的 竞 价 恕 不 接 受 。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4.0 竞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识 竞 价 人 须 在 竞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文 件 打 包 为 一 个 文 件 ,并 且 要 确 保 竞 价 文 件 能 够 正 常 打 开 , 竞 价 方 因 无 法 正 常打 开 竞 价 文 件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竞 价 人 自 行 承 担 。4.1.1 竞 价 截 止 时 间 见 竞 价 公 告4.1.2 递 交 竞 价 文 件 地 点 hlbechah163.com4.1.3 竞 价 文 件 是 否 退 还 否5.0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时 间 : 同 竞 价 截 止 时 间地 点 :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工 作 部6.0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审 委 员 会 构 成 : 5 人 , 其 中 法 律 顾 问 1 人财 务 部 1人综 合 回 收 厂 1 人 , 设 备 能 源 部 1 人 , 安 全 环 保 健 康
部 1 人评 审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随 机 抽 取 。6.1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候 选 人 的 人 数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不 多 于 3名7.0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及 期限 电 子 版 形 式 反 馈 至 竞 价 单 位 邮 箱公 示 期 限 : 1日7.1 是 否 授 权 评 审 委 员 会确 定 中 标 人 否8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竞 价 竞价 是9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容合 同 签 署本 项 目 合 同 期 为 2022年 3月 24日 起 至 2025年 12月 31日 止33个 月, 一 次 签 订 。
10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容 注 : 1.竞 价 方 是 甲 方 及 其 上 级 公 司 列 入 黑 名 单 的 企 业(否 决 项 )2.经 营 范 围 需 涵 盖 本 项 目 竞 价 所 需 要 的 安 全 评 价设 计服 务 资 质报 告 编 制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关 的 报 告 编 制 能 力 ,独 立 解 决 工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问 题 。 (否 决 项 )。3.竞 价 方 竞 价 文 件 中 对 安 全 底 线 的 响 应 情 况遵 守 甲 方及 其 上 级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承 诺 材 料(否 决项 )。
二竞 价 人 须 知1. 总 则1.1 竞 价 人 资 格 要 求1.1.1 竞 价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竞 价 项 目 资 质 条 件能 力 和 信 誉 。 1 资 质 要 求 :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2 业 绩 要 求 :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3 信 誉 要 求 :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4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应 当 具 备 工 程 服 务 类 注 册 执 业 资 格如 有, 具 体 要 求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要 求 :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服 务 设 备 要 求 :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7 其 他 要 求 :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需 要 提 交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见 本 章 第 3.1 款 的 规 定 。1.1.2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价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1.1项 和 竞 价 人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竞 价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方 权 利 义 务2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本 竞 价 项 目 中 竞 价 。1.1.3 竞 价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竞 价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单 位 2 与 竞 价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竞 价 公 正 性3 与 本 竞 价 项 目 的 其 他 竞 价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4 与 本 竞 价 项 目 的 其 他 竞 价 人 存 在 控 股管 理 关 系5 为 本 竞 价 项 目 的 代 建 人6 为 本 竞 价 项 目 的 竞 价 代 理 机 构7 与 本 竞 价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竞 价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8 与 本 竞 价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竞 价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9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竞 价 资 格10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11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发 生 重 大 服 务 质 量 问 题13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单 14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信 用 中 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 各 级 信 用 信息 共 享 平 台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15 在 近 三 年 内 竞 价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拟 委 任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的16 法 律 法 规 或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竞 价 文 件2.1 竞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竞 价 文 件 包 括 : 1 竞 价 公 告2 竞 价 人 须 知 及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3 评 审 办 法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2.2 竞 价 文 件 的 澄 清2.2.1 竞 价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竞 价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时 向 询 价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按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将 提 出的 问 题 送 达 询 价 人 , 要 求 询 价 人 对 竞 价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竞 价 文 件 的 澄 清 以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竞 价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竞 价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5日 的 , 并且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竞 价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竞 价 截 止 时 间 。2.2.3 竞 价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按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通 知 询 价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2.4 除 非 询 价 人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答 复 , 否 则 , 询 价 人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竞 价 人 在 本 章 第2.2.1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提 出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2.3 竞 价 文 件 的 修 改2.3.1 询 价 人 以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修 改 竞 价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竞 价 人 。 修改 竞 价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竞 价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5 天 的 ,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影响 竞 价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竞 价 截 止 时 间 。
2.3.2 竞 价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 应 在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询 价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2.4 竞 价 文 件 的 异 议竞 价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竞 价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竞 价 截 止 时 间 5 日 前 以 书 面形 式 提 出 。 询 价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答 复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竞 价 活 动 。3. 竞 价 文 件3.1 竞 价 文 件 的 组 成一报 价 单二授 权 委 托 书无 委 托 可 不 填 写 三资 格 审 查 资 料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人 员 相 关 资 质
四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五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六竞 价 自 律 公 约竞 价 人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作 出 的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竞 价 文 件 规 定 的 澄 清 确 认 , 构 成 竞 价 文 件的 组 成 部 分 。3.2 资 格 审 查 资 料除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竞 价 人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提 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以 证 明 其满 足 本 章 第 1.4款 规 定 的 资 质业 绩信 誉 等 要 求 。3.2.1资 格 审 查 资 料应 附 竞 价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复 印 件按 照三证 合 一或五 证 合 一登 记 制 度 进 行 登 记 的 , 可 仅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竞 价 人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基 本 账 户 信 息 的 复 印 件 。3.2.2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服 务 项 目 情 况 表应 附 中 标 通 知 书 和或合 同 协 议 书发包 人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具 体 时 间 要 求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标 明 序 号 。3.2.3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应 说 明 竞 价 人 败 诉 的 服 务 合 同 的 相 关 情 况 , 并 附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判 决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复 印 件 , 具 体 时 间 要 求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附 表 。4. 评 审 时 间 及 程 序4.1 评 审 时 间 和 地 点
询 价 人 在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竞 价 截 止 时 间竞 价 时 间和 地 点 公 开 竞 价 , 并 邀
请 所 有 竞 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4.2 评 审 程 序竞 价 会 由 安 全 环 保 健 康 部 主 持 , 纪 委 工 作 部 人 员 同 意 后 , 由 安 全 环 保 健 康 部纪 委 工作 部 同 时 输 入 邮 箱 密 码 , 在 线 报 价 打 印 , 过 程 记 录 在 案 , 以 存 档 备 查 。5. 评 审5.1 评 审 委 员 会5.1.1 评 审 组 由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各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组 成 。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熟 悉 相 关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人 员 组 成 。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经济 等 方 面 专 业 人 员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1.2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竞 价 人 或 竞 价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3 与 竞 价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竞 价 公 正 评 审 的4 曾 因 在 竞 价评 审 以 及 其 他 与 竞 价 竞 价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或 刑 事 处 罚 的5 与 竞 价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5.1.3 评 审 过 程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回 避 事 由擅 离 职 守 或 者 因 健 康 等 原 因 不 能 继续 评 审 的 , 竞 价 人 有 权 更 换 。 被 更 换 的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无 效 , 由 更 换 后 的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重 新 进 行 评 审 。5.2 评 审 原 则
评 审 活 动 遵 循 公 开公 平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5.3 评 审5.3.1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评 审 办 法规 定 的 方 法评 审 因 素标 准 和 程 序 对 竞价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评 审 办 法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审 依据 。 5.3.2 评 审 完 成 后 ,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竞 价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合 同 授 予6.1 竞 价 候 选 人 公 示询 价 人 在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 按 照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公 示 媒 介 和 期 限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1 天 。6.2 竞 价 结 果 异 议竞 价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询 价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竞 价 活 动 。6.3 竞 价 候 选 人 履 约 能 力 审 查候 选 人 的 履 约 能 力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询 价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的 ,
将 在 发 出 签 约 通 知 书 前 提 请 原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竞 价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进 行 审 查 确 认 。6.4 签 约除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审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签 约 单 位 外 , 询 价 人 依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推荐 的 候 选 人 确 定 签 约 单 位 ,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竞 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5 签 约 通 知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签 约 单 位 发 出 签 约 通 知 书 。6.6 签 订 合 同6.6.1 发 出 签 约 通 知 书 后 , 竞 价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给 询 价 人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赔 偿 所 有 经 济 损 失 。
6.6.2 联 合 体 签 约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竞 价 人 签 订 合 同 , 就 签 约 项 目 向 竞 价 人承 担 连 带 责 任 。7. 纪 律 和 监 督7.1 对 竞 价 人 的 纪 律 要 求竞 价 人 不 得 泄 漏 竞 价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询 价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7.2 对 竞 价 人 的 纪 律 要 求竞 价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竞 价 或 者 与 询 价 人 串 通 竞 价 , 不 得 向 询 价 人 或 者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行 贿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竞 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竞 价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影 响 评 审 工 作 。
7.3 对 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竞 价 文 件 的 评审 和 比 较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有 关 评 审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 评 审 委 员 会成 员 应 当 客 观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审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评 审 办 法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7.4 对 与 评 审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审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竞价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有 关 评 审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审 活 动 中 ,与 评 审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审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8.5 投 诉
8.5.1 竞 价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竞 价 竞 价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第三章评审办法1. 评 审 方 法本 次 评 审 采 用 合 理 最 低 投 标 价 法 。2. 评 审 标 准能 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即 可 作 为 中 选 投 标 。若 竞 价 报 价 相 等 的 , 同 时 也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各 项 要 求 的 , 则 商 业 信 誉业 界 口碑 好 的 优 先 。3.1 评 审 结 果由 评 审 组 确 定 签 约 单 位 。
附 件 1: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询 价 单编 号 : CHNJW L1.02 询 价 单 号 : AQ-3-14
经 办 人 : 科 室 主 管 : 部 门 负 责 人 : 分 管 领 导 :
询 价 名 称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 技 术 服 务 合 同询 价 内 容 依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三 同 时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36号 令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对 我 公 司 开 展 贵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 的 编 制 工 作 。质 量 要 求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预 评价 报 告 编 制 。 6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编 制 , 在 甲 方 试 运 行 稳 定 后 30日 内 完 安 全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 负 责 协 助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通 过 相 关 评 审 , 直 至 审 核 通 过 取 得 正 式 报 告 为 止 。 报 价 方 式 电 子报 价 邮 箱 hlbechah163.com报 价 要 求 本 合 同 价 格 为 固 定 含 税 金 额 ,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均 由 报 价 方 自行 承 担 , 我 公 司 不 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 履 行 期 限 2023.3.24-2025.12.31报 价 开 始 时 间 2023.03.14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2023.03.20
定 价 方 式 密 封 询 比 价报 价 单 位 :盖 章 报 价 金 额含 税 元 填 表 说 明 :1 报 价 单 位报 价 金 额 部 分 请 报 价 单 位 如 实 填 写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2 报 价 含 % 报 价 单 位 填 报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费 用 , 如 因 国 家 税 率 调 整 未 开 具 发 票 金 额 部 分 对 应 调 整 3 金 额 单 位 均 为 元 4 报 价 单 填 写 完 成 后 密 封 提 交 至 我 公 司 纪 委 工 作 部 , 或 将 盖 公 章 后 的 扫 描 版 发 送 至 报 价 邮 箱 hlbechah163.com5 联 系 人 : 张 秀 明 联 系 电 话 : 181*****598
附 件 2: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姓 名系投 标 人 名 称的 法 定 代表 人单 位 负 责 人,现 委 托姓 名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澄 清 确 认递 交撤 回修 改 标 文 件签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单 位 负 责 人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注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需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单 位 负 责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单 位 负 责 人: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注 : 本 页 按 此 格 式 须 打 印 后 , 签 字 盖 章 扫 描 上 传 , 如 未 按 要 求 编 制 , 评 审 委 员会 有 权 否 决 其 投 标 。
附 件 3: 资 格 审 查 资 料投 标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网 址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类 型 : 等 级 : 证 书 号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如 有类 型 : 等 级 : 证 书 号 :营 业 执 照 号 员 工 总 人 数 :注 册 资 本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人 员成 立 日 期 中 级 职 称 人 员基 本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技 术 人 员 数 量基 本 账 户 银 行 账 号 各 类 注 册 人 员经 营 范 围
投 标 人 关 联 企 业 情 况包括 但 不 限 于 与 投 标 人 法定 代 表 人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备 注注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本 企 业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上 的 营 业 执 照 信 息 及 股 东 出 资 信 息 截 图 , 并 附 在本 表 后 , 详 见 示 例 。

附 件 4: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需 要 提 供 复 印 件 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在 地发 包 人 名 称发 包 人 地 址
发 包 人 电 话合 同 价 格服 务 期 限服 务 内 容项 目 负 责 人项 目 描 述
备 注
附 件 5: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附 件 6: 竞 价 自 律 公 约竞 价 项 目 :竞 价 人 自 律 守 则1. 依 法 从 事 竞 价 和 其 他 交 易 活 动 , 诚 实 守 信 ,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2. 参 与 项 目 竞 价 遵 循 法 定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质业 绩 或 许 可 条 件 。 不 伪造 从 业 人 员 资 质 证 书业 绩 情 况信 用 状 况投 标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相 关 资 信 文 件和 印 章 参 与 投 标 。3. 不 挂 靠 其 它 企 业不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或 以 任 何 形 式
借 用 其 他 企 业 的 名 义 参 与 投 标 。4. 不 通 过 联 合 竞 价 人 或 竞 价 代 理 人 设 置 有 利 条 款 等 方 式 干 预 竞 价 文 件 编制 。 5. 按 照 竞 价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竞 价 文 件缴 纳 竞 价 保 证 金 等 , 不 违 背 国 家 有 关价 格 规 定 或 低 于 成 本 价 报 价 。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程 序 , 不 隐瞒 真 实 情 况弄 虚 作 假骗 取 投 标 和 中 标 资 格 。6. 坚 决 抵 制 事 先 约 定 中 标 者互 相 约 定 抬 高 或 压 低 投 标 报 价 等 串 标围 标违 法 投 标 行 为 。 不 以 宴 请提 供 礼 品行 贿 等 方 式 贿 赂 询 价 人招 标 代 理 人 或 评审 专 家 。7. 严 格 按 照 竞 价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条 款 , 及 中 标 条 件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
不 签 订阴 阳 合 同, 不 将 中 标 项 目 违 法 转 包 和 违 规 分 包 。8.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 确 保 质 量进 度 , 不 擅 自 变 更增 减 合 同 标 的 物 及款 项 , 做 好 项 目 的 后 续 服 务 工 作 。9. 对 违 法 和 不 公 正 行 为 投 诉 时 , 保 证 投 诉 内 容 及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合 法 。本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竞 价 相 关 工 作 , 自 愿 签 署 本 公 约 , 共 同 承 诺 自 觉 履 行 和 遵 守公 约 的 各 项 规 定 , 坚 持 守 法守 信 , 维 护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秩 序 。竟 标 人 单 位 名 称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日 期 :
注 : 本 页 按 此 格 式 须 打 印 后 , 签 字 盖 章 扫 描 上 传 , 如 未 按 要 求 编 制 , 评 审 委 员会 有 权 否 决 其 投 标 。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贵金属冶炼工程设计项目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合同合 同 编 号 :键 入 内 容 本 合 同 由 双 方 于键 入 签 署 日 期在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签署 。 甲 方委 托 方: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呼 伦 贝 尔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创 业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国 木 乙 方受 托 方:键 入 内 容 住 所 :键 入 内 容 法 定 代 表 人 :键 入 内 容 甲 乙 双 方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就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技 术 服 务 事 宜 , 基 于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 经 友 好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第一条项目名称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 技 术 服务 合 同 第二条技术术语定义和解释双 方 确 定 : 本 合 同 及 相 关 附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名 词 和 技 术 术 语 ,其 定 义 和 解 释 如 下 :/第三条技术服务内容3.1 技 术 服 务 的 目 标 :乙 方 依 据 安 全 评 价 通 则 , 编 制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 报 告 , 所 编 制 的 三 同 时 报 告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 标 准 3.2 技 术 服 务 的 内 容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贵 金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 6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贵 金 属 冶 炼 工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 在 甲 方 试 运 行 稳 定 后 30 日 内 完 安 全 设 施 竣工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 负 责 协 助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通 过 相 关 评 审 , 直 至审 核 通 过 取 得 正 式 报 告 为 止 。 本 合 同 价 款 为 固 定 金 额 ,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产 生 的 任何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甲 方 不 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3.3 技 术 服 务 的 方 式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 为 甲 方 进 行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 编 制 技 术 服 务 第四条技术服务要求
4.1 技 术 服 务 地 点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4.2 技 术 服 务 期 限 : 自键 入 内 容年键 入 内 容月键 入 内 容 日 至键 入 内 容年键 入 内 容月键 入 内 容日 止 , 共 计键 入 内 容 个 月 。注 : 一 般 应 当 约 定 为 项 目 开 始 至 项 目 质 保 期 完 为 止 , 甲 方 有 特 殊 要 求的 除 外 。 4.3 技 术 服 务 进 度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贵 金 属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 60 个 工 作 日 内 , 完 成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设 计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 在 甲 方 试 运 行 稳 定 后 30 日 内 完 安 全 设 施 竣 工验 收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 4.4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乙 方 为 甲 方 出 具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要 求 的 安 全 三
同 时 报 告 4.5 技 术 服 务 期 限 要 求 :/4.6 在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中 各 阶 段 对 乙 方 的 要 求 :/4.7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承 诺 :编 制 的 安 全 三 同 时 报 告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4.8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 不 得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由 此 而 引起 的 纠 纷 或 者 给 第 三 方 以 及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应 当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第五条项目联系人
5.1 为 便 于 合 同 的 履 行 ,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指 定张 秀 明为 本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181*****598 。 乙 方指 定键 入 内 容为 本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键 入 内 容。5.2 项 目 联 系 人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 1 负 责 双 方 日 常 项 目 工 作 联 系2 负 责 双 方 项 目 工 作 的 协 调 和 推 进 项 目 按 工 作 计 划 实 施3 负 责 监 督 项 目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4 协 助 完 成 项 目 的 验 收 工 作5 其 他 :/5.3 任 何 一 方 变 更 项 目 联 系 人联 系 方 式 或 本 方 联 系 地 址银 行开 户 信 息 等 , 应 当 在
5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 变 更 方 未及 时 通 知 , 影 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或 给 另 一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第六条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6.1 乙 方 1 应 当 配 备 具 有 按 照 约 定 开 展 服 务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设 备 技 术资 质 等 工 作 条 件 , 能 解 决 本 合 同 约 定 内 容 以 及 技 术 问 题 或 其 他事 项 , 保 证 工 作 质 量 , 并 完 整 提 供 和 传 授 解 决 技 术 问 题技 术 成 果 的背 景 资 料知 识 和 技 能2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合 同 及 附 件 中 注 明 的 技
术 指 标 和 要 求3 不 得 将 甲 方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全 部 技 术 资 料数 据样 品 以 及本 合 同 产 生 的 成 果 擅 自 引 用发 表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方4 发 现 甲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数 据样 品材 料 或 工 作 条 件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或 无 法 实 现 甲 方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时 , 应 当 在 24 小时 内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补 充更 换 或 改 进5 乙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 发 现 继 续 工 作 对 现 有 材 料样 品 或者 设 备 等 会 有 损 坏 危 险 时 , 应 当 中 止 工 作 ,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并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 否 则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6 乙 方 应 当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样 品设 备 等 妥 善 保 管 ,工 作 完 成 后 乙 方 应 当 归 还 上 述 技 术 资 料样 品设 备 , 不 得 擅 自 以 任何 形 式 留 存 。 乙 方 编 制 报 告 的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与 能 力 , 乙 方 对其 完 成 的 三 同 时 报 告 负 责乙 方 在 对 报 告 编 制 工 作 中 接 触 的 或 知 晓 的甲 方 文 件资 料 或 其 他 涉 及 甲 方 商 业 机 密 负 有 保 密 责 任 , 国 家 主 管 部门 要 求 时 ,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同 意乙 方 进 入 甲 方 生 产 现 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甲 方 作 业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规 定 , 严 格 遵 守 甲 方十 条 禁 令管 理 要求 , 违 反十 条 禁 令一 次 , 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乙 方 承 担乙 方 在 进 入 甲 方 生 产 现 场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时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甲 方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现 场 勘 查 时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品 , 乙 方 必 须 按 要 求 正 确 使 用 和 佩 戴若 乙 方 不 服 从 甲 方 管 理 或 未 按
要 求 正 确 穿 戴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甲 方 有 权 禁 止 乙 方 进 入 生 产 现 场乙 方入 场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工 作 前 , 必 须 经 过 甲 方 的 安 全 告 知 , 了 解 甲 方 现 场可 能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 及 预 防 措 施 , 未 经 安 全 告 知 不 得 入 厂乙 方 不 遵守 甲 方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乙方 需 由 甲 方 指 定 人 员 带 领 进 入 现 场 , 按 规 定 路 线 行 走 , 不 得 在 危 险 区域 长 时 间 逗 留 , 作 业 现 场 上 下 楼 梯 必 须 扶 好 扶 手 , 行 走 过 程 中 不 得 接打 电 话 , 不 得 擅 自 移 动 和 使 用 甲 方 的 设 备 设 施 , 造 成 事 故 的 或 给 甲 方造 成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并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6.2 甲 方 1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所 需 的 技 术 资 料提 供 资 料 清
单 名 称交 接 人数 量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保 密 要 求是 否 有 专 人 管 理 都 必 须加 以 说 明 。:键 入 内 容 2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的 工 作 条 件 :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现 场 勘 查 时 必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乙 方 必 须 按 要 求 正 确 使 用 和 佩 戴 提 供 时 间 和 方 式 : 乙 方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勘 察 时 3 甲 方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款 项4 其 他 协 作 事 项 :/ 。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7.1 本 项 目 合 同 价 款含 税 % 为 : 人 民 币键 入 内 容元大 写 :键入 内 容 。 本 项 目 合 同 价 款 不 含 税 金 额 为 : 人 民 币 元大 写 : 。7.2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为 固 定 不 可 变 金 额 , 包 括 报 酬服务 费培 训 费乙 方 人 员 服 务 期 间 发 生 的 人 工 费 及 差 旅 费乙 方 设 备及 人 员 的 保 险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所 支 出 的 所有 费 用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即 ,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价 款 外 , 甲 方 不再 向 乙 方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此 处 约 定 仅 供 甲 方 参 考 , 可 根 据 实 际 操 作情 况 进 行 修 订 。
7.3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的 符 合 财 务税 务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后 , 按 合 同 7.4 条 约 定 , 向 乙 方 支 付 各 期 合 同 款 项 。甲 方 开 票 信 息 如 下 :纳 税 人 名 称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纳 税 识 别 号 :911*****660******U 。7.4 支 付 方 式按 以 下 第 3种 方 式: 1 一 次 总 付 :/ 元 , 时 间 :/ 。 2 分 期 支 付 : 在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且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对 应 金 额 的 发 票 起/个 工 作 日 之 内 ,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 即 人 民 币 :/元大 写 :/ 乙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的 工 作 量 , 经 甲 方 确 认 且 甲 方收 到 乙 方 开 具 对 应 金 额 的 发 票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合 同价 款 的/ %, 即 人 民 币 :/ 元 ,大 写 :/ 项 目 完 成 , 经 甲 方 评 审 验 收 达 到 合 同 要 求 并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证明 且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对 应 金 额 的 发 票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支 付乙 方 合 同 价 款 的/ %, 即 人 民 币 :/ 元 ,大 写 :/
本 合 同 服 务 成 果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为 乙 方 所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验 收 合格 之 日 起/ 年 。 经 确 认 合 格 , 质 量 保 证 期 届 满 且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开 具对 应 金 额 的 发 票/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合 同 价 款 的/ %,即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3 其 他 支 付 方 式 :本 合 同 货 款 采 用 人 民 币 电 汇 方 式 支 付 , 乙 方 完 成 安 全预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并 经 专 家 验 收 合 格 后 , 且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的 相 应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后 15 工 作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40%, 即 xx 元 , 大 写 xx 元 。 乙 方 完 成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并经 专 家 验 收 合 格 后 , 且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的 相 应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后 15 工 作 日 内 日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40% , 即 xx 元 , 大 写 xx 元 。 乙 方 完 成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并 经 专 家 验 收 合 格 后 , 且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开 具 的 相 应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后 15 工 作 日 内 日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20%, 即 xx 元 , 大写 xx 元 。 7.5 乙 方 账 户 1 开 户 银 行 :键 入 内 容2 开 户 名 :键 入 内 容3 账 号 :键 入 内 容 第八条服务成果的交付8.1 交 付 的 形 式 及 数 量 :向 甲 方 提 交 文 本 形 式 的 安 全 三 同 时 报 告 各 陆
份 , 电 子 版 报 告 各 壹 份 8.2 交 付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8.3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交 付 给 甲 方 的 服 务 成 果 不 侵 犯 任 何 第 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发 生 第 三 人 指 控 甲 方 侵 权 的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甲 方 因 此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并 赔 偿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8.4 乙 方 交 付 服 务 成 果 时 , 应 当 随 同 提 供 服 务 成 果 完 整 的 研 究 技术方 法背 景 资 料专 利 申 请 文 件技 术 秘 密软 件 源 程 序相 关技 术 资 料说 明 文 件操 作 手 册 等 相 关 资 料 , 如 未 提 供 上 述 完 整 资 料的 , 则 视 为 未 交 付 开 发 成 果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8.5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进 度 提 交 完 整 的技 术 服 务 报 告 及 成 果 。 乙 方 提 交 的 技 术 服 务 报 告 及 成 果 不 符 合 甲 方 和
合 同 要 求 的 , 乙 方 应 当 按 甲 方 提 出 的 补 充修 改 意 见 继 续 在 合 同 规 定期 限 内 完 成 。 超 期 完 成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第九条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双 方 约 定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技 术 成 果 及 其 相 关 知 识 产 权 权利 归 属 , 按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9.1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甲 方 , 专 利 权 取 得 后 的 使 用 和 有 关 利 益 分 配 方 式如 下 : 甲 方 所 有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修 改 , 但 必 须 权 属 约 定 清 晰 , 下 同 。9.2 技 术 秘 密 的 有 关 使 用 和 转 让 的 权 利 归 属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益 按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权 :甲 方 所 有。
2 技 术 秘 密 的 转 让 权 :甲 方 所 有。 3 相 关 利 益 的 分 配 办 法 :甲 方 所 有。9.3 乙 方 应 当 将 在 服 务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技 术 秘 密 文 件 在 甲 方 书 面 通知 的 期 限 内 完 整 提 交 甲 方 , 若 因 乙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技 术 秘 密 泄 密 时 , 乙方 应 当 对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9.4 本 项 目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全 部 知 识 产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甲 方享 有 作 为 申 请 专 利 和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等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人 的 权 利 。 乙 方在 接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负 责 协 助 甲 方 办 理 相 关 专 利 和 软件 著 作 权 登 记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申 请 手 续 , 由 于 乙 方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协 助 办 理 ,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造 成 甲 方 各 项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全 部承 担 。
9.5 基 于 本 合 同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 有 关 论 著申 报 科 技 奖 励 的 权利 均 归 属 甲 方 所 有 。 9.6 后 续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的 归 属 1 双 方 约 定 , 甲 方 有 权 利 用 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的 研 究开 发 成 果 , 进 行 后 续 改 进 。 由 此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或 创 造 性 技 术 进 步特 征 的 新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及 其 权 利 归 属 , 由 甲 方 享 有 , 全 部 利 益 归 甲方 所 有 。
2 乙 方 有 权 在 完 成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后 , 利 用 该 项研 究 开 发 成 果 进 行 后 续 改 进 。 由 此 产 生 的 具 有 实 质 性 或 创 造 性 技 术 进步 特 征 的 新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归 双 方 共 有。 具 体 相 关 利 益 的 分 配办 法 如 下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 另 行 签 订 协 议 。注 :本 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写。第十条署名权完 成 本 合 同 项 目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享 有 在 有 关 研 究 开发 成 果 文 件 上 写 明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完 成 者 的 权 利 和 取 得 有 关 荣 誉 证 书 奖 励 的 权 利 。第十一条验收
11.1 乙 方 完 成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的 形 式 :向 甲 方 提 交 安 全 三 同 时 报 告各 陆 份 , 电 子 版 报 告 各 壹 份 11.2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的 验 收 标 准 :/11.3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的 验 收 方 法 :/11.4 验 收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2025 年12 月31 日 前甲 方指 定 的 地 点 。11.5 验 收 费 用甲 方 组 织 验 收 乙 方 提 交 的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由 乙 方承 担 。第十二条质量保证
12.1 质 保 期 :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验 收 合 格 , 出 具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之 日起3 年 应 当 与 第 7.4 条 保 持 一 致 12.2 在 质 保 期 内 , 由 乙 方 对 交 付 的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进 行 免 费 维 护或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 若 运 行 出 现 问 题 , 乙 方 应 当 在 接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后24 小 时 内 , 派 专 门 技 术 人 员 解 决 问 题 。12.3 在 质 保 期 内 , 若 发 现 技 术 服 务 成 果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时 ,属 乙 方 责 任 的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
第十三条转委托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将 合 同 的 权 利 或 者 义 务 部 分 或者 全 部 转 委 托 给 第 三 人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 甲 方 违 约 责 任 1 甲 方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提 供 技 术 资 料原 始 数 据 和 协作 事 项 , 每 逾 期 1 日 按 照 合 同 价 款1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最 高 不超 过 合 同 价 款 的10 %。 2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按 期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给 乙 方的 , 每 逾 期 1 日 按 照 逾 期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部 分 的
1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金 , 最 高 不 超 过 逾 期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的10 %。 3 如 甲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泄 露 其 所 知 悉 的 乙 方 所 有 信 息 , 应当 按 合 同 价 款 的5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甲 方 应 当 补 足 。14.2 乙 方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未 按 时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含 各 阶 段 的 技 术 服 务, 每逾 期 1 日 , 应 当 按 合 同 价 款 的1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逾 期 超 过30 日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当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全 部 款 项 以 及甲 方 的 全 部 资 料 。 2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经 甲 方 初 次 验 收 不 合 格 时 , 乙 方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二 次 验 收 仍 不 合 格 时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应 当 在 合 同 解 除 时 ,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全 部 款 项 以 及 甲 方 的 全 部 资 料 , 并按 合 同 价 款 的5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乙 方 应 当 补 足 。 3 乙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擅 自 将 其 合 同 义 务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承 担 时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当 退 还 甲 方 的 全 部 资 料 以 及 已 支 付 的 合 同款 项 , 并 按 合 同 价 款 的1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补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补 足 。
4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乙 方 发 现 甲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数 据 样 品材 料 或 工 作 条 件 等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 未 按 约 定 期 限 书 面 通 知 甲方 , 造 成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停 滞延 误 或 不 能 履 行 的 , 由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由乙 方 承 担 。 5 因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侵 犯 了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由 此 给第 三 方 以 及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按 合 同 价 款 的10向 甲 方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损 失 的 , 乙 方 应 当 补 足 。 6 如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擅 自 更 改 技 术 指 标 和 要 求 给 甲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按 合 同 价 款 的1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甲 方 损 失 的 , 超 过 部 分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赔 偿 。 损 失 无 法计 算 的 , 按 照 合 同 价 款 全 额 赔 偿 。
7 如 乙 方 擅 自 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数 据样 品 或 本 合 同 产 生 的成 果引 用发 表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的 , 乙 方 应 当 按 合 同 价 款 的10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8 如 乙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泄 露 其 所 知 悉 的 甲 方 所 有 信 息 , 应当 按 合 同 价 款 的1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甲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直 接 经 济 损 失诉 讼 费 或 仲 裁 费公 证 费律 师 费 相 关 人 员 差 旅 费 等。 9 乙 方 的 工 作 成 果服 务 质 量 有 缺 陷 , 甲 方 同 意 利 用 的 , 乙方 应 当 减 收 合 同 价 款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措 施工 作 成 果服 务 质 量 有严 重 缺 陷 , 没 有 解 决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问 题 的 , 乙 方 应 当 免 收 合 同 价 款 ,退 回 已 收 取 的 合 同 款 项 , 并 赔 偿 甲 方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双 方 确 定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应 当 遵 守 的 保 密 义 务 如 下 :15.1 甲 方 1 保 密 内 容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甲 方 因 履 行 本 合同 而 知 悉 乙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进 行 项 目 所 采 用 的 非 公 开 性 的 技 术 方 案及 相 关 技 术 路 线信 息细 节参 数资 料 。
2 保 密 期 限 : 合 同 签 订 后 至 项 目 验 收 合 格 前 。 3 泄 密 责 任 : 甲 方 泄 露 其 掌 握 的 乙 方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须 赔 偿 由 此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15.2 乙 方 1 保 密 内 容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在 合 同 商 谈提供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中 , 了 解 和 掌 握 的 甲 方 经 营 信 息技 术 信 息 和 其 他 需要 保 密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 2 保 密 期 限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甲 方 书 面 声 明 放 弃 该 保 密权 利 之 日 止 。 3 泄 密 责 任 :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 不 得 将 保 密 内 容 以 任 何 方 法 途 径 以 本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方 式 使 用 或 泄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人 , 否 则 将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5.3 任 何 一 方 基 于 司 法 或 其 它 国 家 机 关 的 要 求 , 提 供 上 述 保 密 内容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同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示 司 法 或 其 它 国 家 机 构注 意 保 密 。15.4 本 条 款 不 因 本 合 同 的 不 生 效无 效或 者 部 分 无 效撤 销 部 分 撤 销终 止部 分 终 止解 除或 部 分 解 除 而 失 去 约 束 力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6.1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任 何 一 方 需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 应 当 征 得 对方 同 意 并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合 同 , 该 补 充 合 同 将 成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分 , 与 本 合 同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未 经 双 方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 任 何 一 方 无
权 变 更 本 合 同 , 否 则 , 由 此 造 成 对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16.2 下 列 情 形 下 , 可 解 除 合 同 : 1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本 合 同2 一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3 一 方 未 及 时全 面正 确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之 主 要 义 务 , 经 另一 方 书 面 催 告 后7 日 内 仍 不 纠 正 或 未 能 整 改 到 位 的 , 另 一 方 有 权 解除 合 同
4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5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的 其 他 情 形 。16.3 本 合 同 解 除 的 ,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结 算清 理 和 保 密 条 款 的 效力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7.1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本 合 同的 ,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 遭 遇 不 可 抗 力 的一 方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该 事 件 的 性 质发 生 日 期预 计 持 续 时 间 等相 关 细 节 , 以 及 该 事 件 阻 碍 通 知 方 履 行 其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程 度 ,以 避 免 另 一 方 扩 大 损 失 。 如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怠 于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的 , 由 此 而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该 方 承 担 。17.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30 日 内 , 具 备 条 件 的 , 双 方 应 根 据 实际 情 况 协 商 确 定 延 期 履 行部 分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第十八条通知18.1 任 何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的 全 部 通 知要 求 以 及 双 方 的 文 件往 来 和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和 要 求 等 , 可 采 用 当 面 送 交邮 件书 信等 书 面 方 式 发 出 。 以 上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的 , 方 可 采 取 公 告 送 达 的 方 式 。18.2 双 方 通 知 地 址 如 下 :甲 方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张 秀 明 电 话 :181*****598邮 箱 :hlbechah163.com联 系 地 址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创 业 大 街 9 号 乙 方 :键 入 内 容 联 系 人 :键 入 内 容 电 话 :键 入 内 容
邮 箱 :键 入 内 容 联 系 地 址 :键 入 内 容 18.3 上 述 通 知 地 址 的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双 方 发 生 纠 纷 进 入 诉 讼仲裁 程 序 时 法 律 文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的 送 达 。18.4 任 何 一 方 变 更 通 知 地 址 , 应 当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 日 内 ,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否 则 , 由 未 通 知 方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 。18.5 因 一 方 提 供 的 通 知 地 址 不 准 确通 知 地 址 变 更 后 未 依 据 程序 及 时 告 知 对 方被 送 达 方 拒 绝 签 收 等 原 因 导 致 通 知文 书 等 无 法 实际 接 收 的 , 邮 寄 送 达 的 , 以 文 书 被 退 回 之 日 视 为 送 达 之 日直 接 送 达的 , 送 达 人 当 场 在 送 达 回 执 上 记 明 情 况 之 日 为 送 达 之 日电 子 邮 件 方式 送 达 的 , 以 邮 件 发 出 之 日 作 为 送 达 之 日 。
18.6 按 照 本 条 约 定 地 址 发 出 的 文 件 , 被 送 达 方 未 反 馈 是 否 收 悉且 按 照 第 18.5 款 的 约 定 无 法 判 断 是 否 送 达 的 , 自 文 件 发 出 之 日 第 5日 视 为 送 达 之 日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19.1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由 甲 乙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第 1种 方 式 解 决 : 1 任 何 一 方 可 依 法 向甲 方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2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均 应 提 交至按 照 中 铝 法 字2022 101 号 文 要 求 进 行 选 择仲 裁 , 仲 裁 地 在按 照 中
铝 法 字2022 101 号 文 要 求 进 行 选 择,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双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19.2 因 处 理 争 议 而 产 生 的 诉 讼 费 或 仲 裁 费公 告 费律 师 代 理 费 差 旅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第二十条合同组成文件与 履 行 合 同 有 关 的 技 术 背 景 资 料可 行 性 论 证 和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项 目 任 务 书技 术 协 议计 划 书技 术 标 准技 术 规 范原 始 设 计 和
工 艺 文 件咨 询 方 案 , 以 及 其 他 技 术 文 档 以 附 件 形 式 作 为 合 同 的 组 成部 分 。第二十一条附则21.1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补 充 合 同 和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1.2 本 合 同 附 件 均 是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若 有。21.3 本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陆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叁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键 入 内 容号技 术 服 务 合 同之 签 字 盖 章 页 甲 方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年 月 日乙 方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年 月 日
印 花 税 票 粘 贴 处 : 此 页 由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机 构 填 写 合 同 登 记 编 号 :1 申 请 登 记 人 :
2 登 记 材 料 : 1 2 33 合 同 类 型 :4 合 同 交 易 额 :5 技 术 交 易 额 : 技 术 合 同 登 记 机 构印 章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呼伦贝尔驰宏矿业有限公司贵金属冶炼工程设计项目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廉政合同合 同 编 号 :键 入 内 容 本 合 同 由 以 下 双 方 于键 入 签 署 日 期在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甲 方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呼 伦 贝 尔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创 业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国 木 乙 方 :键 入 内 容 住 所 :键 入 内 容 法 定 代 表 人 :键 入 内 容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促 进 双 方 廉 洁 高 效 合 作 , 确 保 双 方工 作 人 员 廉 洁 从 业遵 章 守 纪 , 维 护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 就 廉 洁 合 作 事 宜 , 基 于 平等 自 愿 的 基 础 , 经 友 好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以 下 简 称本 合 同 。第一条相关定义
1.1 本 合 同 中 的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经 办 双 方 业 务 , 或 参 与 双 方 业 务 ,或 对 经 办参 与 双 方 业 务 有 影 响 力 的 人 员 。1.2 本 合 同 中 的 关 联 方 是 指 对 双 方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关 系 或重 大 影 响 关 系 的 企 业单 位 或 个 人 。 甲 方 或 乙 方 以 关 联 方 名 义 变 相 违反 本 合 同 , 视 同 甲 方 或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1.3 本 合 同 中 的 特 定 关 系 人 是 指 双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亲 属 以 及 其 他
共 同 利 益 关 系 人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或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以 特 定 关 系 人 名 义 变相 违 反 本 合 同 , 视 同 甲 方 或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二条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2.1 双 方 均 应 严 格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党 风 廉 政 建设 各 项 规 定 , 坚 持 廉 洁诚 信 原 则 , 恪 守 公 认 的 商 业 伦 理 道 德 和 职 业道 德 规 范 , 不 从 事 并 抵 制 任 何 不 廉 洁不 诚 信 行 为 。2.2 双 方 均 应 严 格 执 行 双 方 签 订 的 主 合 同具 体 指 本 合 同 第 七 条所 适 用 的 合 同 范 围文 件 , 自 觉 按 主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2.3 双 方 均 应 严 格 履 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2019修 正关 于 禁 止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1996 第 60 号等 各 项 法 律 规 定 , 杜 绝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2.4 甲 乙 双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除 法 律 认 定 或 合 同或 其 他 法 律 文 件 约 定 的 保 密 信 息 和 合 同或 其 他 法 律 文 件另 有 约 定 之 外 , 双 方 必 须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诚 信 的 原 则 , 严 禁 损 害 国 家集 体 和 对 方的 利 益 , 不 得 违 反 法 律法 规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各 项 规 定 以 及 甲 方 有 关规 章 制 度 。2.5 双 方 必 须 加 强 对 本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督 管 理 。2.6 发 现 对 方 单 位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有 违 反 廉 政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的 行 为 时 , 一 方 有 权 及 时 提 醒 和 督 促 对 方 纠 正 , 并 有 权 向 对 方 主 管 部门 或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举 报 。2.7 甲 乙 双 方 有 权 对 合 同 执 行 中 保 持 廉 洁 的 情 况 实 行 监 督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双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情 况 。第三条甲方承诺及对本方工作人员要求3.1 不 得 向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提 供索 要或 接 受 乙 方 的 礼 金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不 得 在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报销 任 何 应 当 由 甲 方 或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不 得 在 乙 方 及 其 关 联方 领 取 任 何 名 义形 式 的 补 贴不 向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索 要摊 派 任 何 形 式 的 赞 助捐 赠 。3.2 不 得 接 受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请 吃请玩不 得 借 用租 用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的 房 屋等 固 定 资 产交 通 工 具通 讯 工 具 等不 得 参 加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举 行 的 任 何 祝 贺 庆 典 活 动不 得 要 求 乙 方 及 其 工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代 购 私 人 物 品 。3.3 不 得 推 荐 其 亲 属 或 亲 友 与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关 系 人 进 行 经 济 往 来 活 动不 借 婚 丧 嫁 娶 等 事 宜 收 受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礼 金不 接 受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 特 定 关 系 人 在 购 买 和 装 修 住 房 , 关 联 方 或 特 定 关 系 人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国境等 方 面 提 供 便 利 。
3.4 不 在 办 理 业 务 和 相 关 工 作 中 以 无 故 拖 延 付 款设 置 关 卡 等 任何 借 口 故 意 刁 难 乙 方 以 向 乙 方 索 取 好 处不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乙 方 及 其 工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吃拿卡要 等不 与 乙 方 及 其 工 作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发 生 超 越 正 常 客 我 关 系 的 交 往 行 为除 业务 过 程 中 的 正 常 工 作 会 议 ,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单 独 与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在 任 何 场 所 约 见 或 商 谈 。3.5 不 介 绍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特 定 关 系 人 到 乙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任 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行 业 等 有 关 业 务 和 人 员 的 回 避 制 度 。3.6 不 违 规 在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挂 名 兼 职 ,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在 乙 方 及其 关 联 方 领 取 报 酬不 在 离 职 或 退 休 后 收 受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方特 定 关系 人 的 财 物不 在 离 职 或 退 休 后 违 规 到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任 职 。
3.7 不 向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泄 露 尚 未 公 开的 业 务 信 息不 向 乙 方 做 出 超 出 业 务 职 责 的 承 诺严 守 乙 方 商 业 秘 密 非 公 开 消 息 , 不 以 内 幕 交 易 非 法 获 利 ,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双 方 另有 约 定 的 除 外 。3.8 不 得 有 其 他 违 反 法 律法 规党 纪 政 纪 行 为 。第四条乙方承诺及对本方工作人员要求
4.1 不 得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提 供索 要或 接 受 甲 方 的 礼 金有 价 证 券 和 贵 重 物 品不 得 在 甲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报销 任 何 应 当 由 乙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不 得 在 甲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领 取 任何 名 义形 式 的 补 贴不 得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人 索 要摊 派 任 何 形 式 的 赞 助捐 赠 。4.2 不 得 接 受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请 吃请玩不 得 借 用租 用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的 房 屋等 固 定 资 产交 通 工 具通 讯 工 具 等不 得 参 加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举 行 的 任 何 祝 贺 庆 典 活 动不 得 要 求 甲 方 及 其 工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代 购 私 人 物 品 。4.3 不 得 推 荐 其 亲 属 或 亲 友 与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进 行 经 济 往 来 活 动不 得 借 婚 丧 嫁 娶 等 事 宜 收 受 甲 方 及 其 工 作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礼 金不 得 接 受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方特 定 关 系 人 在 购 买 和 装 修 住 房 , 关 联 方 或 特 定 关 系 人 工 作 安 排 以及 出 国境等 方 面 提 供 便 利 。4.4 不 得 在 办 理 业 务 和 相 关 工 作 中 以 无 故 拖 延 付 款设 置 关 卡 等任 何 借 口 故 意 刁 难 甲 方 以 向 甲 方 索 取 好 处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吃拿卡要 等不 得 与 甲 方 及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发 生 超 越 正 常 客 我 关 系 的 交 往 行 为 除 业 务 过 程 中 的 正 常 工 作 会 议 ,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单 独 与 甲 方 及 其 工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在 任 何 场 所 约 见 或 商 谈 。4.5 不 得 介 绍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特 定 关 系 人 到 甲 方 或 其 关 联 方 任
职严 格 遵 守 国 家行 业 等 有 关 业 务 和 人 员 的 回 避 制 度 。4.6 不 得 违 规 在 甲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挂 名 兼 职 ,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在 甲方 及 其 关 联 方 领 取 报 酬不 得 在 离 职 或 退 休 后 收 受 甲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特 定 关 系 人 的 财 物不 得 在 离 职 或 退 休 后 违 规 到 甲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任职 。 4.7 不 得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关 联 方特 定 关 系 人 泄 露 尚 未 公开 的 业 务 信 息不 得 向 甲 方 做 出 超 出 业 务 职 责 的 承 诺严 守 甲 方 商 业
秘 密非 公 开 消 息 , 不 得 以 内 幕 交 易 非 法 获 利 , 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或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4.8 不 得 有 其 他 违 反 法 律法 规党 纪 政 纪 行 为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监督 渠 道 或 外 部 监 督 渠 道 进 行 投 诉 或 举 报 , 由 甲 方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关处 理 , 涉 及 违 法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投 诉 或 举报 情 况 予 以 保 密 , 并 有 权 按 规 定 将 核 实处 理 情 况 在 必 要 且 可 披 露的 范 围 内 向 乙 方 进 行 反 馈涉 及 保 密 信 息 的 除 外。甲 方 监 督 渠 道
注 : 由 甲 方 纪 检 部 门 填 写: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工 作 部 通 信 地 址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市 海 拉 尔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创 业 大 街 9 号 邮 编 :******电 话 :0470-*******电 子 邮 件 :chkyjw126.com5.2 乙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监督 渠 道 或 外 部 监 督 渠 道 进 行 投 诉 或 举 报 , 乙 方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并 向 甲 方 反 馈 处 理 情 况 。 另 外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双 方 开 展 业 务 涉 及的 合 同具 体 适 用 范 围 见 第 七 条所 约 定 的 合 同 金 额 之 和 的10 %或 人 民 币
伍万 元二 者 以 孰 高 者 为 准的 违 约 金给 甲 方 单 位 造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当 予 以 全 额 赔 偿涉 及 违 法 犯 罪 的 , 甲 方 有 权 移 交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键 入 单 位 名 称 通 信 地 址 :键 入 内 容 邮 编 :键 入 内 容 电 话 :键 入 内 容 电 子 邮 件 :键 入 内 容 5.3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有 关 约 定 的 , 甲 方 有 权 将 乙 方 列 入 黑 名 单 ,
并 禁 止 3 年 内 与 乙 方 及 其 下 属 企 业 发 生 业 务 往 来 。第六条检查方式6.1 本 合 同 的 履 约 情 况 由 甲 乙 双 方 主 合 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及 纪 检监 督 部 门或 负 责 人共 同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 甲 乙 双 方 各 负 其 责 , 独 立开 展 监 督 检 查 , 另 一 方 负 有 配 合 义 务 。6.2 如 甲 方 认 为 主 合 同 业 务 涉 及 建 设 工 程 类 合 同 , 合 同 履 约 期满 , 甲 乙 双 方 应 当 共 同 完 成廉 政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报 告 表 详 见 附 件。无廉 政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报 告 表的 业 务 项 目 , 不 得 办 理 项 目 验 收 和 最终 结 算 手 续 。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 合 同 的 适 用 范 围 为 下 列 第7.2 种 :7.1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甲 乙 双 方 于/ 日 至/ 日注 : 不 超 过 一 年 期 间 期 间 签 订 的 所 有 业 务 合 同即 主 合 同, 系 前 述 业 务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组 成 部 分 , 与 前 述 业 务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7.2 本 合 同 为 甲 乙 双 方 于 日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键 入 内 容的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同 时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即 主 合 同的 附 件 , 与 该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与 主 合 同 一 致 。
第九条附则9.1 本 合 同 附 件 均 是 本 合 同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9.2 本 合 同 经 甲 乙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不 因 甲 方 双 方 主 合 同 的 终 止无 效解 除等 情 形 而 失 效 。 本 合 同 一 式肆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贰份 , 具 有 同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键 入 内 容号廉 政 合 同之 签 字 盖 章 页 甲 方盖 章:键 入 内 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年 月 日乙 方盖 章:键 入 内 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
年 月 日
附件廉政合同履行情况报告表发 包 人甲 方:承 包 人乙 方:项 目 名 称 :报 告 时 间 : 年 月 日 键 入 内 容合 同 (主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廉 政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
廉 政合 同履 行情 况 主 合 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甲 方 : 乙 方 :本 单 位 纪 检 部 门或 负 责 人意 见 :甲 方 : 乙 方 :甲 方对 乙
方 的鉴 定意 见 甲 方盖 章:项 目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年 月 日 乙 方对 甲方 的鉴 定意 见 乙 方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项 目 负 责 人签 字 :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安 全 环 保 协 议 合 同 编 号 :xxxx本 合 同 于 2023 年 x 月 x日 在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环保 健 康 部 签 署 。甲 方委 托 方: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住 所 : 内 蒙 古 呼 伦 贝 尔 市 海 拉 尔 区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创 业 大 街 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国 木
乙 方 : xxx住 所 : xxx法 定 代 表 人 : xxx
为 切 实 贯 彻 安 全 发 展绿 色 发 展 的 理 念 , 加 强 安 全 环 保 管 理 , 明 确 双 方 的 安全 环 保 权 利 和 义 务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协 议 性 质本 协 议 为 贵 金 属 冶 炼 工 程 设 计 项 目 安 全 三 同 时 技 术 服 务 合 同以 下 简 称主合 同 的 附 属 协 议 , 主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时 , 本 协 议 随 之 终 止 或 解 除 。第 二 条 甲 方 安 全 环 保 管 理 权 利 和 义 务2.1对 乙 方 的 安 全 环 保 工 作 进 行 统 一 协 调 和 管 理 , 督 促 乙 方 限 期 整 改 安 全 环保 隐 患 , 乙 方 逾 期 未 整 改 时 , 有 权 责 令 乙 方 停 止 作 业 进 行 整 顿
2.2组 织 对 乙 方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相 应 的 入 场 培 训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考 试 , 考试 不 合 格 者 严 禁 上 岗 2.3为 乙 方 提 供 必 须 的 作 业 文 件 及 中 铝 集 团 及 下 属 企 业 现 行 的 安 全 环 保 管理 制 度 和 有 关 规 定 , 并 负 责 进 行 安 全 交 底 和 监 督 乙 方 落 实 。2.4 督 促 乙 方 落 实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作 业 前 风 险 辨 识 , 生 产 安全 事 故 应 当 急 预 案 编 制 和 演 练 。2.5 监 督 乙 方 向 作 业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2.6对 乙 方 现 场 作 业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并 对 乙 方 现 场 作 业三 违 违 章 操 作 违 章 指 挥违 反 劳 动 纪 律三 超 超 强 度超 定 员超 能 力行 为 进 行 立即 制 止责 令 整 改 或 进 行 处 罚督 促 乙 方 及 时 如 实 上 报三 违和三 超行 为 。
2.7乙 方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时 , 甲 方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相 关 事 故应 当 急 预 案参 与 抢 险 , 为 乙 方 抢 险 及 抢 险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 督 促 乙 方 及 时如 实 上 报 险 兆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并 参 加 后 续 工 作 的 事 故 调查 。 2.8发 包 方 是 项 目 安 全 环 保 投 入 的 责 任 主 体 , 负 责 完 善 和 改 进 项 目 安 全 生 产条 件 的 资 金 保 障 , 并 按 主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款 , 以 保 障 乙 方 正 常 的 安全 环 保 投 入 , 监 督 乙 方 按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乙 方 安 全 环 保 管 理 权 利 和 义 务3.1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标 准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 足 额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专 款 专 用 , 不 断 完 善 和 改 进 工 程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环 境 条件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甲 方 明 确 其 金 额 或 者 比 例 为 : 当 期 投 入 金 额 的 2.5%。3.2对 承 包 的 项 目承 租 的 场 所 和 设 备 的 生 产 经 营 及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负 有 直接 责 任 。3.3严 格 遵 守 国 家地 方 政 府行 业 等 有 关 安 全 环 保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标 准 等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遵 守 甲 方 安 全 环 保 管 理 制 度 和 有 关 规 定 , 并 接 受 甲 方在 安 全 环 保 工 作 方 面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3.4当 承 包 资 质证 照 发 生 变 化 时 , 须 提 前 15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甲 方 。3.5定 期 对 承 包 的 项 目承 租 的 场 所 和 设 备 进 行 安 全 环 保 检 查 , 检 查 中 发 现的 问 题 和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甲 方 。
3.6严 格 执 行 日 报 告零 报 告 ,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违 章 以 及 险 兆可 记 录 伤 害 轻 伤 及 其 以 上 事 故事 件 , 如 有 岗 位 突 发 疾 病 死 亡火 灾 事 故爆 炸 事 故有 毒有 害 气 体 泄 漏 事 故 应 当 及 时 按 规 定 报 告 。3.7项 目 经 理安 全 负 责 人 及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在 岗 时 间 应 当 达 到 合 同 要 求 。3.8应 当 对 本 方 员 工 进 行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 并 提 供 培 训考 试 书 面 痕 迹 材 料 ,考 试 不 合 格 者 严 禁 上 岗 。3.9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齐 全 有 限 , 否 则严 禁 入 场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齐 全有 效 , 否 则 严 禁 从 事 特 种 作 业 。3.10乙 方 项 目 管 理 人 员安 全 环 保 管 理 人 员技 术 人 员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及 施 工 机 械 和 设 备 与 主 合 同 约 定 一 致 , 主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有 变 化 的 , 如 有 变 化 须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3.11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监 督 其 正 确 使用 。 3.12属 于 国 家 强 制 检 定 和 检 验 的 设 备工 器 具 应 当 定 期 检 验 并 取 得 相 应 有效 证 书 。3.13按 规 定 制 定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方 案应 当 急 预 案 , 并 报 甲 方 备 案 ,做 好 与 甲 方 应 当 急 预 案 体 系 的 衔 接 。3.14每 月 向 甲 方 报 告 安 全 环 保 情 况当 承 包 的 项 目承 租 的 场 所 和 设 备 出现 重 大 安 全 环 保 隐 患 , 或 因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可 能 危 及 甲 方 生 产 安 全 和 环 境 时 ,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安 全 环 保 措 施 , 并 通 知 甲 方 。3.15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后 ,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组 织 抢 救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在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的 同 时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如 实向 当 地 安 全 环 保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条 合 同 解 除4.1乙 方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其 在 甲 方 区 域 内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或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 乙 方 承 担 其 一 切 损 失 ,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2万 元 。 1 资 质 证 照 不 全过 期无 效 , 不 满 足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质 或 业 务 能 力 要 求的 。
2 资 质 挂 靠 或 出 借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 3 乙 方 项 目 管 理 人 员技 术 人 员安 全 管 理 人 员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及 施工 机 械 和 设 备 与 主 合 同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或 者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擅 自 变 更 项 目 经 理 和 安全技 术 负 责 人 等合 同约 定 的 人 员设 备方 案 的 。 4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 5 所 有三 岗 人 员 项 目 负 责 人安 全 管 理 人 员特 种 作 业 人 员未做 到 100%持 证 上 岗 的 。 6 乙 方 使 用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没 有 生 产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 等 级 不 符 合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的国 家 强 制 检 定 或 检 验 的 设 备工 器 具 未 取 得 相 应 证 书 的 。 7 施 工 作 业 未 严 格 落 实五 个 必 须的施 工 作 业 前 必 须 编 制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方 案 必 须 按 规 定 论 证 和 审 批施 工 作 业 前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施 工 过 程中 必 须 按 施 工 方 案 施 工施 工 方 案 完 成 后 必 须 经 验 收 合 格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道 工 序。 8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未 制 定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或 者 在 开 工 前 未 按批 准 的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向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 9 列 入 甲 方黑 名 单 不 合 格 承 包 商 清 单的 。 10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内 , 乙 方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工 亡 事 故一 般 及 以 上 环 境 污 染事 故 或 较 大 及 以 上 质 量 事 故 的 。 11 乙 方 将 所 承 包 的 项 目 进 行 非 法 分 包 或 转 包 的 。 12 项 目 经 理负 责 人到 项 目 现 场 工 作 日 时 间 低 于 80%的 。
13 拒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安 全 条 款 , 或 对 甲 方 检 查 中 发 现 安 全 违 章 行 为 拒 不整 改 的 。 14 不 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 不 遵 守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不 服 从 甲 方 对 其监 督 和 管 理 , 且 拒 不 按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的 。 15 乙 方 对 所 承 包 的 业 务 有 分 包 的 , 乙 方 必 须 与 分 包 方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3.1至 第 3.16款 内 容 。 分 包 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 由 甲 方 终 止 其 在 甲 方 区 域 内 的 生 产经 营 活 动 或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 16 乙 方 工 期 期 间 延 迟 支 付 或 未 足 额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 甲 方 可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乙 方 逾 期 未 改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同停 止 发 放 未 结 算 费 用 , 并 向 所 在 地 劳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协 调 解 决 , 协 调 后 一 个 月 仍 然 未 解 决 的 , 甲 方 可 直 接 用 未 结
算 款 向 乙 方 员 工 发 放 已 拖 欠 的 工 资 , 并 在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 如 乙 方 延 迟 支 付 或 未 足额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 17 乙 方 人 员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乙 方 没 有 及 时 处 理 的 , 甲 方 有 权 先 行 支 付 相应 赔 偿 款 , 并 在 合 同 价 款 结 算 中 直 接 扣 除 该 部 分 赔 偿 款 , 不 再 向 乙 方 支 付 。 18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入 职 人 员 身 体 条 件 与 体 检 报 告 核 对 , 对 智 力 条 件学习 能 力感 知 技 能 沟 通 交 流表 达 能 力倾 听 能 力进 行 审 核 把 关 。 19 乙 方 入 厂 必 须 到 安 全 环 保 健 康 部 审 批 后 , 未 经 过 安 全 环 保 健 康 不 同意 的 , 一 律 不 给 予 结 算 。 20 合 同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轻 伤重 伤工 亡职 业 病 由 乙 方 全 权 负 责 处 理 甲 方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第 五 条 违 约 责 任乙 方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 应 当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应 的 违 约 金违 约 金 数 额 为 未 确 定 的区 间 数 的 , 最 终 的 违 约 金 数 额 大 小 由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违 约 情 况 确 定。 1 发 生 一 人 死 亡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5万 元因 乙方 导 致 甲 方 受 到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处 罚 的 , 按 照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金 额 处 罚。 2 发 生 一 般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万 元 。 3 乙 方 未 履 行 本 协 议 3.6款 , 乙 方 每 次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000元瞒 报 谎 报 的 , 每 次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500元施 工 期 间。
4 乙 方 未 履 行 本 协 议 3.7款 , 乙 方 应 当 按 每 人 每 天 0.1万 元 向 甲 方 支 付违 约 金 , 当 违 约 金 累 计 金 额 达 到 2.5万 元 以 上 时 , 甲 方 有 权 无 条 件 解 除 与 乙 方 签订 的 主 合 同 及 本 协 议施 工 期 间。 5 乙 方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 乙 方 应 当 向 甲 方 支 付违 约 金 0.5万 元 /次 。 6 发 生 一 般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20万 元因 乙 方导 致 甲 方 受 到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处 罚 的 , 按 照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金 额 处 罚。第 六 条 其 它 约 定 事 项6.1对 违 反 甲 方 安 全 生 产十 条 禁 令 含十 条 禁 令的 表 现 形 式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不 限 于 甲 方 安 全 生 产十 条 禁 令 的 乙 方 人 员 , 由 乙 方 对 违 章 人员 立 即 清 退 出 场 , 该 人 员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从 事 甲 方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作 业 。 甲 方 有权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乙 方 对 所 承 包 的 业 务 有 分 包 的 , 必 须 与 分 包 方 签 订 本 条 款 内 容 。对 于 拒 不 执 行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承 包 方 , 列 入 甲 方黑 名 单 不 合 格 承 包 商 清单。 十 条 禁 令为 : 1.严 禁 未 经三 级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人 员 上 岗 作 业2.严 禁无 证 人 员 从 事 特 种 作 业3.严 禁 在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内 吸 烟4.严 禁 未 办 理 工 作 票 进行 电 气 作 业5.严 禁 未 经 审 批 进 入 有 限 空 间 作 业6.严 禁 不 佩 戴 安 全 带 进 行 高 空作 业7.严 禁 未 按 规 定 停 机 进 行 检 修 或 故 障 处 理8.严 禁 违 章 穿 越 或 进 入 正 在 运
转 的 设 备 设 施9.严 禁 堆 垛 超 高10.严 禁 酒 后 进 入 生 产 区 域 或 施 工 现 场 。6.2本 协 议 自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章 之 日 起生 效 ,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6.3甲 方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规 定 以 附 件 的 形 式 于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交 送 乙 方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上 签 字 盖 章 即 表 示 乙 方 已 收 悉 甲 方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规 定 , 该 管 理制 度规 定 亦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6.4本 协 议 一 式4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2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以 下 无 正 文
本 页 无 正 文 , 为xxxx 号安 全 环 保 协 议之 签 字 盖 章 页 甲 方盖 章: 呼 伦 贝 尔 驰 宏 矿 业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年 月 日乙 方盖 章: xxx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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