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25-2030年)招标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25-2030年)招标公告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25-2030年)及其支持文件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25-2030年)及其支持文件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来源为自筹,现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2025-2030年)及其支持文件项目
2.2招标范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报告组成:(1)建设规划主报告、(2)建设规划客流预测报告、(3)运营线路客流效果评价与分析报告、(4)(前几期)建设规划执行情况总结分析报告(5)建设规划及线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6)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7)建设规划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8)建设规划与上位规划符合性评估论证报告、(9)建设规划对历史文化名城影响评估报告(10)交通一体化专题研究报告等,具体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2.3项目地点:长春市。
2.4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5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政策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技术要求的深度,成果报告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或审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满足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信(包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专业)、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专业包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或具有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须在全国环境影响信用平台登记备案。
3.2项目负责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3.3业绩要求:近三年(2020年至今)具有同类或类似规划编制业绩至少一项(同类业绩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项目业绩,类似业绩指城市轨道交通其他类型规划编制)。
3.4财务要求:近三年(2019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连续亏损。提供2019年-2021年(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2022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2022年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之日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3.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工作内容及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须由工程咨询甲级资信或城乡规划乙级资质企业承担),联合体成员方需满足3.1、3.3、3.4、3.5、3.6、3.7、3.8条)。
3.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1)投标单位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近三年(2020年至今)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托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获取招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办理;办理时请将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3)项目负责人高级及以上职称证;(4)企业被授权人身份证;(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放到一个文件里(PDF或word),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并在邮件的备注中标注以下内容:①项目名称、②项目编号、③联系人、④联系电话⑤电子邮箱,未注明以上信息,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到邮件后,将“投标人获取文件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潜在投标人邮箱,潜在投标人将填写完整的“获取文件登记表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获取文件成功的标志以收到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为准。
4.2招标文件2000元/本,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3年4月10日9时00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招标人依法另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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