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巡警支队:岳麓区、高新区执法执勤车辆(含特种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招标公告

特巡警支队:岳麓区、高新区执法执勤车辆(含特种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招标公告




一、功能及要求:

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及下属三级机构队部(长沙市岳麓区麓松路678号)在岳麓、高新区各单位在编执法执勤车辆(包括特种车辆、新能源汽车)的维修和保养,车辆共计29台,其中越野车11台、大型客车1台、中型客车3台,防弹装甲车3台、快警冲锋车10台、装备车1台,中标人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范围内(不含宁乡市、浏阳市)实行施救。

二、相关标准

1、中标人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 或者 100 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 公里或者 30 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 辆行驶≥2000 公里或者 10 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 公里或者 60 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 公里或者 7 日。(质量 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中标人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 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中标人要全部赔偿。

2、中标人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3、中标人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4、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三、技术规格

★1、提供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

2、中标人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 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车主单位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中标人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中标人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 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 24 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 10 天,总成大修不超过 5 天,小修需在 2 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 10 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并及时解除故障。

4、中标人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特巡警支队的工作,确保 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5、中标人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中标人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支队特巡警的监督检查。

6、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中标人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采购人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 相关规定,接受采购人指定的审计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7、中标人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8、中标人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 1000 元的配件,配件残值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上缴国库的旧件清单及缴纳证明需报采购人备案。

9、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 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10、中标人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11、中标人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12、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13、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修理厂承担。

14、中标人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15、车辆维修前须上报大队、支队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修理,严禁未批先修,车辆有故障可直接开至修理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中标人须提供车辆托运服务。

16、中标人能提供长沙地区以外的实行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17、中标人须安排专业人员对所承修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18、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免费保养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中标人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19、投标人服务团队人员需有机械维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整形修复)、涂漆(车身涂装修复)四项工种维修人员每项不少于2名。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2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方式:完成所有服务内容

五、服务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中相关要求。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 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由中标人承担。

4、验收方式:由送修单位车管员提车时进行试车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七、其他要求

1、中标人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审计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 30%以上的,均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 目的履行。

2、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采购人对中标人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采购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

《附件 1:长沙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3、凡因中标人修理质量,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中标人对车主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中标人不予赔偿车主单位损失,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 2 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采购人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 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 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 一年内被有效投诉 3 次以上的(确因中标人责任)。

⑦ 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中标人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6、中标人应负责其管理人员及维修工人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中标人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7、中标人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采购人维修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中标人承担所有损失及对采购人的赔偿,且采购人有 权终止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费用。

8、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维修车辆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采购人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9、中标人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维修工时定额按照《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执行,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应按成交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的成交价计算。接受采购人指定的审计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10、结算单经审核后,中标人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中标人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考核以附件1长沙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为准)

★11、中标人需入驻湖南省电子卖场,各维修单位有维修需求时在电子卖场下单后据实办理结算。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执法执勤车 特种车辆 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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