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秋季学期人教版教材招标公告

2015年秋季学期人教版教材招标公告



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受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的委托,就清远市清城区实验学校2015年秋季学期人教版教材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予以公示。

一、采购信息


采购内容

数量

采购预算

交货完工期

付款方式

拟邀请供应商

清远市清城区实验学校2015年秋季学期人教版教材

1批

¥290000.00元(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

2015年8月29日前完成交货,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采购人使用。

所有货物验收合格后,于2015年秋季学期结束前(2016年1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全款,涉及的下册教材款项于下学期结算,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

广东新华发行集团清远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二、采购理由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粤教办函[2015]107号)文件精神,2015年秋季中小学教学书仍由广东新华发行集团(含广东教育书店)负责征订和发行,征订书目均在经广东省教育厅审定的教学用书征订目录中选取。因此,此次教材征订发行单位为广东新华发行集团(含广东教育书店),征订书目均在经广东省教育厅审定的教学用书征订目录中选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提供投标人注册所属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自出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若投标人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三年的,则出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出具之日无行贿犯罪档案纪录。有效期为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开标时间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复印件无效);
3.3、提供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原件(证明表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或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社会保险登记证号、查验授权码、核查网址、有效期、专用章等);【参保时间须为2015年4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
3.4、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3.5、提供2015年4月份或之后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3.6、具备本地区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
3.7、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并购买了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3.8、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参与正式谈判时上述3.2-3.5项资料须放入响应文件正本中)

五、登记信息
5.1、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期间(每天9:00~11:3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东三号区连江路盛泰大厦B幢405号办理登记手续。
5.2、登记方式为现场登记,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有效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交原件核对无误后办理登记:
5.2.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2.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2.3、税务登记证;
5.2.4、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证明;
另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若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则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六、联系信息
6.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
传真:****-*******
邮箱:zsyxqyfgs@163.com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东三号区连江路盛泰大厦B幢405号
6.2采购人信息
名称: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
联系人:罗小姐。
电话:****-*******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廊街。
6.3监管部门信息
名称:清远市清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钟小姐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清远市金碧路财政综合大楼
注:1、本项目所涉及的“天”指“日历日”,“时间”指“北京时间”。
2、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包括的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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