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自然资源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特色农业种养示范带)要素保障措施

玉林市自然资源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特色农业种养示范带)要素保障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做大做强特色种养示范带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扎实有效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构建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国土空间新格局

(一)探索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弹性管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统筹预留不超过5%的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机动指标,实行不落图台账式管理,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符合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单独选址的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以及符合自治区点状供地条件的项目用地可申请使用。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实行“规划用途留白”,暂不明确规划用地的用途性质,为规划农村产业融合用地预留弹性空间。使用规划预留机动指标和“规划用途留白”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在当年年底前更新规划数据库。机动指标和“规划用途留白”用地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能违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不得破坏优秀传统历史文化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等红线底线。

(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服务水平。在村庄规划编制中要严格保护和充分挖掘我市农业文化底蕴,合理布局和预留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种植、加工、仓储、展示、产品研发等用地,为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项目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组建乡村规划师队伍,印发《玉林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方案》,制定《玉林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实施细则》,按需到各县(市、区)开展技术服务和跟踪指导。

二、明确分类管理,精准保障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项目用地

(三)做好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种养用地保障。

明确种植粮、油、棉、糖、蔬菜等作物的种植产业带,可在第三次国土调查中的即可恢复和工程恢复中保障用地空间,既能达到耕地流入,又能保障产业发展用地需求,达到“一举措多成效”的有利局面。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由县级政府按照国家要求规定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明确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安排,补充等质等量的耕地,并在年内落实“进出平衡”。

种植特色水果、养殖和水产等设施农用地,可在第三次国土调查中的园林地保障用地空间,在园林地中进行种养、水产等产业发展,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并强化与使用林地的衔接,有利于形成“以种带养、以养促种、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模式。

不得以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理由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地类属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

(四)强化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农业设施用地保障。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的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

1.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疫病虫害防控设施,晾晒、烘干、烘烤、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泵房、水肥溶解池、废弃物处理以及为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看护房、智能温控设备、检验检疫监测等设施用地。

2.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用地(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等水面的养殖鱼塘按原地类管理)。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自用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质量)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运输车辆洗消烘站、病死畜禽(水产)无害化处理、生物质肥料生产、种禽场内孵化、奶牛场内挤奶、水产苗种繁育池、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蓄水池、抽水机房、备用发电机房、农产品存储、为生产服务的农资(饲料)农机具存放场所及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

3.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1)作物种植类(含菌类)。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种植面积的5%,其中种植面积不超过3000亩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3000亩的,最多不超过30亩。看护房用地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执行。

(2)畜禽(蚕)、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规模的10%(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可放宽至15%)。多高层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外,其生产设施用地和必须配建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建设需符合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的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对于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要实行年度“进出平衡”。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未纳入年度“进出平衡”,不得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用进行农转用审批。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乡镇备案证明等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备案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核实,不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督促纠正;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依据桂自然资发〔2020〕36号文件的规定,规模化、工厂化养殖项目用地,超出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由各县(市、区)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五)优先保障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建设用地指标。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保障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可年底统一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适合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根据地域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结合项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按照建筑物占地面积进行点状布局,根据规划条件点状供应,单个“点状”使用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亩,且开发建设服务于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相关的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按点状用地方式供应。

三、挖掘要素潜力,充分释放自然资源政策红利

(六)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摸底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做好权属登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出资、抵押,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同责。

(七)用活用足土地流量资源。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手段,将腾退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复绿,实施建设用地空间平移、集聚和布局优化。增减挂钩项目预留的10%节余指标应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探索以乡镇或村庄为单元开展“村村挂钩”,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可将空闲废弃和零星分散的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复耕,验收后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优先保障乡村建设与产业发展用地。

(八)鼓励建设用地复合利用。乡村地区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保护生态等前提下,可以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解决乡村地区停车、存储等需求。鼓励农村“三室一点”和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遵循“公益优先、保障安全、功能互利、环境互容”原则,村庄规划编制中单一性质的建设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20%的其他性质建筑用途,被兼容的建筑用途不得对主要用地性质的建筑产生安全、环境、消防等负面影响。

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稳粮食兴乡村

(九)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奖惩激励机制。统筹考虑土地出让纯收益、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回拨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资金,结合本级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耕地保护资金。每年开展耕地保护评比活动,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乡村、农户、个人或相关组织,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和精神奖励。对损毁耕地且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整改到位。

(十)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实施补充耕地新模式,对农民个人、村组集体以及新兴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开垦且单个地块面积在200—3000平方米以内的耕地,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在县本级立项或备案后可免除设计、施工招标程序,由项目所在地验收并经新增耕地核定入库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五、持续加强技术保障服务,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十一)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采用“3S”一体化技术,结合内外业实地调查进行项目选址、地类、范围、权属等信息进一步摸排,按照规范和标准强化技术指导与咨询,保障乡村产业振兴(特色种养示范带)项目精准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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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自然资源 产业 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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