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2023年度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公告
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2023年度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招标公告
第一章 谈判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2023年度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预算金额:28.82万元
最高限价:28.82万元
采购需求:(马桥村)2023年度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共计80户。具体详见 第三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最终按实结算,结算总金额不超过28.82万元)。
工期:15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项目类型:工程。
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
二、响应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和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提供的,按无效响应处理;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2)响应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3)响应产品如属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响应供应商应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响应供应商资质要求:须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响应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响应供应商需提供建筑业行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5响应供应商授权代表须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近3个月(连续)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成立不足3个月的新办企业只须提供社保缴纳名册(名册中包含授权代表);新成立企业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不足30日的,可不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
6.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 ”、“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评审过程中现场网络截图为准。
三、获取谈判文件
时间:2023年03月16日至2023年03月22日
四、协议谈判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3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提交地点:九华镇政府2楼中间会议室。
五、评审时间、方法和地点
1.评审时间:2022 年03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3.评审地点:九华镇政府2楼中间会议室。
六、付款方式
竣工验收合格后于当年农历年底前付至合同价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于第二年农历年底前且审计报告出具后付至审计价的70%,余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三年农历年底前(扣除审计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付清。
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均应出具符合发包人财务规定以及开票报税要求的正式发票。(税收纳入九华镇人民政府)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了保证响应供应商能全面了解本项目实际情况,避免盲目投标,特别提醒所有响应供应商需自行组织人员踏勘现场,充分考虑现场施工可能产生的困难因素,自行负责现场踏勘安全。如响应供应商选择不踏勘现场,造成项目需求理解偏差、方案编制失误或响应报价失误均由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响应供应商自身不能参加现场勘察或现场踏勘不全面的,不得因此提出修改报价或履约过程中提出索赔等要求。
2.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由中标方全权负责,认真做好施工场围档和安全文明生产工作。项目经理实施签到持证上岗,如因违背安全文明生产规定造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其他事项详见本项目谈判文件。
注:本项目采用书面谈判形式,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以补充通知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报价为最后报价。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项目联系人:吴匆聪
电 话:
地 址: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参加谈判费用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报名费合计200元,由参加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
二、谈判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购买了本谈判文件并决定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1.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谈判响应文件应牢固装订,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谈判响应文件一份、副本谈判响应文件二份。
3.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注明谈判公告或谈判文件中指明的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公章是指刻有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印章,不包括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5.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
谈判与评审
1.采购人将在谈判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或评审,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
3.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5.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6.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7.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中,评审后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
8. 当最后报价中具有最低报价的供应商多于1名时,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进行现场竞价,直至报价出现差别时为止。
五、成交和合同
1.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2.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1.货物类或者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工程类采购项目,给予5%的扣除,给予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类或者服务类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6%的扣除;工程类采购项目,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 下列情形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
(2)响应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7.《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 <***** | 300≤Z <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 <***** | 2000≤Z <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 <1***** | 100≤Z <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二)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上述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 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享受。
4. 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 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下列产品实行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
1. 对于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多联式空调、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机房空调、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机、监视器、便器、水嘴器等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2. 对于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喷墨打印机、扫描仪、离心泵、冷节塔、电机、配电变压器、电冰箱、洗衣机、燃气热水器、热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系统、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LED筒灯、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商用燃气灶具等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五)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要求,对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显示设备、扫描仪、投影仪、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速印机、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乘用车、小型客车、专用车辆、制冷空调设备、空调机、热水器、室内照明灯具、传真通信设备、电视设备、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水池、便器、水嘴、组合家具、家用家具零配件、其他家具用具、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复印纸、鼓粉盒、人造板、人造板表面装饰板、水泥、商品混凝土、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石膏板、轻质隔墙条板、建筑陶瓷制品、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矿物绝热和吸声材料、矿物材料制品、功能性建筑涂料、其他非金属建筑材料、墙面涂料、防水涂料、门、门槛、窗、涂料、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塑料制品等产品,实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六)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本项目总分值2%的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总分值6%。
七、采购活动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谈判采购活动将被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项目的名称、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5.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6.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代理人)、法人代表及代理人(如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按照本招标文件中《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的质疑函原件。
7. 书面质疑材料应当直接送达,由采购人项目经办人员签收。经采购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质疑函。直接送达书面质疑材料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购人项目经办人及联系方式,见谈判文件第一章。
8. 以下情形的质疑不予受理
(1)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质疑。
(2)超出政府采购法定期限的质疑。
(3)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
(4)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未按要求签字、盖章、加盖公章的质疑。
9.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记录该供应商的失信信息。
10.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1.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2.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质疑回复函、采购人项目经办人签收质疑函的证明材料);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起投诉的日期。
13.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九、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扶持政策
1. 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提出“政采贷”融资申请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按时在“苏采云”系统中录入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勾选“融资贷款”选项,并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账号维护等环节提供必要便利,持续降低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2. 中标供应商如需获得合同信用融资支持,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政采贷”融资贷款,详情请见南通市政府采购网 “易企服”综合服务平台-金融产品全周期-贷款产品专栏。
第三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简介:
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2023年度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
二、采购内容:
九华镇(马桥村)2023年度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共计80户,项目内容包含化粪池安装、灰水填料模块安装、隔油池、黑水填料单元模块、管道施工、破损路面和恢复、旱厕填埋、DN800收集利用井等内容(其中旱厕填埋明确为最终验收标准之一)。最终按实计算(总价不超28.82万元)。
标段 | 地点 | 户数 | 最高限价(单价) | 最高限价(总价) |
1 | 马桥村 | 80 | 3602.50元/户 |
特别提醒:
(1)三格式填料化粪池、灰水处理单元为甲供。甲供材由施工单位到集中地点领取,运到各施工工地的运输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2)详细工程做法详见设计图及设计说明及2023年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方案。
三、技术要求:
1.具体详见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全部内容。
2.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范围规范。
3.技术要求:
(一)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规范及采购文件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
(二)成交供应商必须按不低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材料质量及技术要求及标准施工等。
(三)成交供应商施工中必须按时清理施工场地,垃圾必须清理离场,竣工时对施工场所全面打扫。
(四)成交供应商在施工中做到项目负责人全程现场管理。
(五)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规范和现场采购人的规定,督促现场施工人员规范操作,采取严格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包括施工现场防护等),确保施工者的人身安全,并接受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六)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扰民投诉及相关部门罚款的,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费用自理。
(七)成交人不得拒绝完成采购人在施工地点范围内变更或要求增加的工程内容。
四、质量标准
或者考核标准
质量:合格。符合采购人要求。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工期:150日历天。
地点: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
六、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七、验收标准:
在接到成交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采购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其中旱厕填埋为首要验收条件。
八、报价要求:
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本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
以人民币报价,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等是响应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采购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本项目采购代理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响应供应商应对谈判文件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谈判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其他必需的费用也应包含在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方将不予支付成交人任何其他增项费用。
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2023年度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工程.doc
2023年如皋市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图(盖章版).pdf
标签: 生活污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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