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院实验室用气体采购公告
质检院实验室用气体采购公告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实验室用气体采购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询价采购(项目编号:LNZJ/CG*********),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
包号 | 项目名称 | 限制单价(元) |
1 | 高纯氩气(40L/瓶) | 350 |
高纯氧气(40L/瓶) | 650 | |
高纯二氧化碳(40L/瓶) | 1600 | |
高纯氦气(40L/瓶) | 2800 | |
合成空气(40L/瓶) | 500 | |
高纯氮气(40L/瓶) | 180 | |
高纯氢气(40L/瓶) | 500 | |
高纯乙炔(40L/瓶) | 800 |
(二)采购项目需求
1. 高纯氩气需满足GB/T 4842-2006标准中对高纯氩气纯度的相关要求。
2. 高纯氧气需满足GB/T *****-2008标准中对高纯氧气纯度的相关要求。
3. 高纯二氧化碳需满足GB/T *****-2009标准中对高纯二氧化碳纯度的相关要求。
4. 高纯氦气需满足GB/T 4844-2011标准中对高纯氦气纯度的相关要求。
5. 合成空气需满足GBW(E)******标准中对合成空气纯度的相关要求。
6. 高纯氮气需满足GB/T 8979-2008标准中对高纯氮气纯度的相关要求。
7. 高纯氢气需满足GB/T 7445-1995标准中对高纯氢气纯度的相关要求。
8. 高纯乙炔需满足GB 6819-2004标准中对高纯乙炔纯度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按包)项目预算
本采购内容为1个合同包项目,最高限价详见“采购内容”,供应商对每个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报价无效;供应商报价中应包含运输费、搬卸费等费用,项目成交后不得以任何要求向采购方索取其他费用;供应商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以任何可调整形式提交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询价;
7.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供应商除必须具备以上资格条件外,可提供其他体现供应商相关实力的材料,如: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等。在遇多家供应商报价相同时,采购人将依照相关材料选择最终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文件的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时间:2023年3月17日8:30时起至2023年3月23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领取方式:在线阅览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网站
领取文件其他说明: 无
参加询价会议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参会的无需提供)。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3月24日9:00时整
询价会议时间:2023年3月24日9:00时整
询价会议地点: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713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2023年3月17日8:30时起至2023年3月24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六、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质检院
地 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2甲3号
项目联系人:段卫宇、蒲波
标签: 实验室用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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